文与质:一对具普遍意义的美学范畴

作 者:

作者简介:
薛富兴,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文与质是中国古典美学的重要概念,有普遍、持久之影响。它不只体现了中华古典审美之独特个性,更在美学基础理论研究层面具普遍性阐释价值,有必要将它提升为美学范畴。作为美学史范畴,它揭示了人类美学史之基本内涵与审美意识演变史之规律;作为审美风格范畴,它据审美对象内在结构类型论审美风格,为传统美学提供了新的审美风格类型,弥补现有美学范畴之未足;作为审美文化范畴,它为我们宏观把握审美与人类文化系统之关系,完善呈现人类审美活动之现实背景与命运,提供了基本框架。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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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12)07-0134-07

      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其一,如果说范畴乃基本概念、学科关键词,那么专指审美风格类型的狭义美学范畴是远远不够的,为促进美学学科完善知识体系之建构,我们是否有必要在广义层面应用美学范畴,因而为之扩容,将其它重要的基本概念列入美学范畴系列?其二,狭义的两对美学范畴——优美与崇高、悲剧与喜剧,均来自于近代西方美学,它们是否就是对人类审美对象风格类型的完善描述,是否可以想象从其它角度呈现人类审美对象既有的风格类型呢,比如立足于中国古代美学思想资源重新思考审美对象风格类型?中国古代美学有许多足以深刻揭示人类审美特性与规律的重要美学概念,对人类审美活动具有普遍阐释力。笔者近年提出“以中华审美之特殊性材料研究人类审美之普遍性问题”之主张,意在提升中国传统审美思想资源之普遍性学理价值,以期将中华传统审美智慧融入人类审美知识体系。叶朗与陈望衡在此方面已做出突出贡献。①叶著在其“美学范畴”章,除上述两对范畴之外,特意将“沉郁与飘逸”和“空灵”列入,用心至深。陈著则将“境界”范畴标举为人类审美极境,持一种“境界本体论”。这些学术成果对笔者启发至深,故有此文探讨“文”与“质”的尝试。

      一、文与质:美学史范畴

      审美观念史意义上的美学史到底从何开始?20世纪80年代,中国美学家系统梳理中国美学思想资源时,在先秦和汉代发现了三条有关美的解释,包括“充实之谓美”、“羊大为美”等说法。[1]一部美学史若以如此少得可怜的关于美的言论立足,其基础之单薄不言而喻。对中国先秦美学史而言,“美”并不是一个关键词,也鲜见思想家对美的正面理论界定。所以,中国美学史不能从关于美的定义开始,却可以从先秦思想家的“文质”论开始,从“文”与“质”这对概念开始。[2]

      春秋战国思想家明确地将“文”、“质”对举。如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3]知而不足以定天下,然后附之以文,益之以博,文灭质,博溺心。[4]“文”与“质”是先秦思想史上一对重要概念,从春秋晚期到战国时代,儒、道、墨、法诸思想家普遍应用这对概念讨论时代主题,展示自家立场。“文”之本义乃物之纹理、色彩(《说文》“文,错画也,象交文。”),即物之形式。质之本义乃物之价值(《说文》:“质,以物相赘”),特别是功利实用价值。正是从“文”这一概念所指涉的形色形式,先民对各类现实对象突出的外在感性表象——形式美的欣赏开始了。“文”之本义以及先秦发达的文质争论,正是中华早期审美意识发生之绝好证明。中国美学的“文”概念正是美学理论上的形式美,它直接指向人类早期审美意识的核心,指向美感的基础层面——形式感。

      古希腊思想家对美的定义体现了西方智者对人类审美价值内涵之深刻反思,中国先秦美学史上的“文”概念所传达的,则是比美的定义更为原始质朴的早期审美信息,它直接指向原始审美意识。“文”这一概念的出现,标志着中华早期审美意识之自觉,它首先指涉美之殊相——形式美,后来“文”又成为一切美之总名,成了中华民族对美之别称。作为形式美观念的“文”之出现并非偶然,当时与“文”并行者,尚有“五音”、“五色”、“五味”: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5]//子墨子言见染丝者而叹,曰: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亦变,五入必,而已则为五色矣!故染不可不慎也![6]//“祸莫大于可欲。是以圣人不引五色,不淫于声乐;明君贱玩好而去淫丽。[7]

      它们与“文”概念一起,共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感性自觉、审美自觉。此正是“文”这一概念对中华早期审美意识研究的特殊意义。“文”与“质”这对概念,当是人类各民族美学追踪早期审美意识起源的重要观念标识,是一对关于人类早期审美意识的基本范畴:“文”代表了各民族先民对各类对象以形式美为基础内涵的审美价值、审美属性的自觉意识,“质”则代表了各民族对各类对象实用功能价值的体认。因此,这对范畴潜藏着珍贵的历史信息。

      发生学意义上的文质之别实即美善之别,特别是审美精神愉悦与物质功利之善的区别。“文”“质”之明确对举,说明时人已然明确意识到美善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形态——“文”代表一种可以使人获得精神感性愉悦的特殊价值,而“质”代表满足人们日用饮食的物质功利价值。先秦诸子文质论有一种共同倾向——对文的泛滥持否定态度。对此,我们当作何评论?我们从当时思想家众口一词地对文之泛滥的指责,可以反证出先秦时代,中华早期审美意识自觉、审美实践勃兴之事实,因为,当时若没有社会大众审美自觉之确切事实,思想家如此普遍的极端言辞将令人费解。

      实际上,先秦思想家之后,美学家仍喜欢用文质概念讨论古典审美各种现象,这对概念得到持续应用。只不过,在后发生时代,古典审美阶段的“文”与“质”,其内涵略有变迁。萧统《文选·序》言:

      冬穴夏巢之时,茹毛饮血之世,世质民淳,斯文未作。逮乎伏羲多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藉生焉。《易》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之时义亦远矣!若夫椎轮为大辂之始,大辂定有椎轮之质乎?增冰为积水所成,积水曾微增冰凛,何哉?盖踵事而增华,变本而加厉。物既有之,文亦宜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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