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97年清朝政府在上海创建南洋公学师范学院以来,我国教师教育历经百余年,从无到有、从不完备到逐渐成熟。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教师教育也经历着快速的变革与发展。在此过程中,教师教育政策决定并推动着我国教师教育的步伐和走向。21世纪是一个创新的时代,未来十年是我国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期,进一步推进我国教师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进一步的政策创新。 一、教师教育发展与政策创新的关系 教育政策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个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1]教育政策对于一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从教育政策的定义可以知道,教育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措施,它是“教育领域乃至社会领域中社会政治和教育政治活动的形式和结果,教育政策活动是社会政治行为在教育领域中的集中体现”[2],在现代社会,国家或政党通过教育政策活动来规定、引导教育发展的方向和步伐。其次,教育政策活动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及对教育领域内的各种关系进行调节的过程。教育资源是教育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而资源如何配置、利益如何调整,依赖于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再次,现代社会的教育权掌握在国家手中,教育成为一项由国家支持的公共事业,国家通过“规定全面的教育政策和目标、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筹措教育经费和分配教育资源、编写和审定教科书、审批和设置教育教学机构等等来控制教育活动”[3],进而实现教育的发展。 教育政策的目的在于引导教育的不断发展,这就意味着要不断对原有的不适应或阻碍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因素进行改革,确立合理想、合目的、合规律的未来教育的发展方向与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与途径安排,它要求教育政策本身需要不断的发展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等变化对教育发展提出的要求。具体来讲,教育发展对于教育政策创新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育发展目标的创新性。教育的发展要求有明确合理的目标,这一目标较之原有目标必然具有更新、更高的要求。而教育发展目标的确立实际上是一种政策行为,通过合法性或合法化程序确立的教育发展目标即是政策目标,它必须具有一定创新性。其次,新的教育发展目标确立以后,为实现这一目标必然要求有更好的教育资源保障,这就意味着对教育资源要进行新的调整与组合,这种新的调整与组合又要求得到政策的确认与支持,因而也是对政策创新的需求。再次,教育的发展是持续不断的过程,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与新的矛盾,其中不少问题会提到政策层面并成为政策性问题,面对新问题、新矛盾也需要有新的政策解决方案。从更广泛的层面上看,教育发展需要构建更良好的政策环境,这种政策环境应更加民主、开放,因而也更加激励发展、创新的氛围与特征。综上所述,教育发展与教育政策的创新有着本质的联系,教育发展必然要求教育政策的创新,而教育政策的创新又紧紧指向教育的发展。[4] 教师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同样需要教育政策的引导,教师教育的持续发展也要求教师教育政策不断创新。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教育的历史发展与政策创新 我国师范教育自产生以来便因受到外界环境的不断干扰而步履维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恢复与发展,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得以恢复和重建。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通过一系列促进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纲领性文件,保障和推动了教师教育在法制轨道上不断前进,促进了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了中国特色教师教育的实践探索,在教师教育体系转型、教师教育层次提升、教师专业化发展、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教师教育体系由独立封闭转向灵活开放 新中国成立后,以前苏联师范教育模式为借鉴,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独立定向的师范教育体系,为基础教育培养了大批师资,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人力资源调节的市场化、义务教育的普及、素质教育及新课改的推进,基础教育教师需求从量的满足转向质的提高,传统的教师教育体系也表现出独立封闭的弊端,培养的教师学术性较低、缺乏竞争意识,难以适应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为了顺应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我国及时调整教师教育发展策略,通过一系列政策创新引导教师教育体系由独立转向开放。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健全和完善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非师范类院校共同参与,培养与培训相沟通的师范教育体系”,[5]指明了师范教育改革的方向。1999年颁布的《关于师范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又指出:“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独立设置师范院校主体作用,同时进一步拓宽中小学教师来源渠道,鼓励一批高水平综合大学参与培养中小学教师”。[6]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为了适应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对高质量教师队伍的要求,“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大力提高师资培养质量。调整师范学校的层次和布局,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探索在有条件的综合性高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7]这一决定颁布之后,我国教师教育体系的开放化进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此后,在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4年《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及2007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等国家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都不断强调变革教师教育体系的重要性,从法律与政策上明确了“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的改革发展目标,确立了“形成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高等学校及其他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的灵活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教师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教师教育改革创新与发展的基本思路与战略取向,构成了我国开放性教师教育体系的合法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