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二级学院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由于不同民办二级学院的办学形式有较大差异,有国内公立大学独立设置型,有公立大学与企业合作设置型,也有公立大学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设置型,还有公立大学与国内私立大学合作设置型,(注:潘懋元,邬大光.中国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的变化与走向分析.教育科学研究.2001.(1).)因此很难给民办二级学院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总的来看,大多数民办二级学院都是由公立高校和其他投资者(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立的、以民办机制进行管理运作的学院。它在经营管理形式上与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相近而不相同,是介于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之间的一种新的办学模式。(注:杨章诚.对公立高校民办二级学院办学模式的思考.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民办二级学院的出现,对于盘活高等教育资源、探索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完善教育市场的竞争机制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民办二级学院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仅就民办二级学院的产权规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明确民办二级学院的法律地位是规范其产权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地位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凡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都具有法人资格,高校法人对内可以在学校章程下自主管理,包括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相关专业、课程,聘任各类教学与管理人员,对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证书等;对外可独立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如签定各类合同、发布招生广告、并可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自主招生等。对于出现的各类民事法律纠纷,学校以法人身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不是法人,自然就不享有上述各种权利,同时也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二级学院不是有法人地位,而是属于某一投资主体的一个非法人二级单位,则会导致以下结果:(1)二级学院的产权并不是独立的,所进行的一切民事活动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说未经某一投资主体法人代表确认之前是无效的。(2)加重了某一投资主体的管理负担。要么为保险起见,该投资主体对二级学院的任何重大行为都要过问和干涉,从而限制了二级学院的独立性;要么为确保二级学院的独立性而不加干预,从而加大了投资主体的办学风险(尤其是民事赔偿风险)。(3)对于二级学院的其他投资者来讲,它分享了二级学院的一切权益,却不承担二级学院的办学风险,因为他不是二级学院的法人。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权责一致的原则。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若要保证二级学院产权关系的独立性,就必须确保二级学院的法人地位,也即应强制推行民办二级学院的法人制度。但二级学院究竟以二级法人为佳还是以一级法人为佳目前尚无法确定,有学者建议:“二级学院可以从附属性实体到二级法人,再到一级法人”。(注:谢仁业.发展新制二级学院的政策选择与设计.教育发展研究.2000.(4).)从目前情况看,这是一条较为可行的建议。当然,不同的民办二级学院也可以在成立初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法律地位。 二、采取合理的产权组织形式是规范民办二级学院产权关系的关键 产权组织形式是指民办二级学院所有财产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在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学校以其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举办者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包含两个问题:(1)投资者在投资举办民办二级学院后,它所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民办二级学院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2)不同投资者以什么方式(组织形式)来划分其财产界限(也即不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划分)?以下我们就这两个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我国目前的教育类法律法规没有就第一个问题给予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来处理民办二级学院的产权关系。由有关法律条文可知:投资者所拥有的是财产所有权,它包括选举权和收益权两个权利。而学校所拥有的是对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即法人财产权。(注:张铁明.教育产业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9).) 从第二个问题看,投资者权利划分的组织形式有许多种,如合伙制、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从实际看,目前民办二级学院多由高等院校提供场地、师资、设备、招生指标等,由企事业单位提供运转资金和部分固定资产,双方按投资比例或所签定的合同确定股权份额,并据此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对于学院重大事务,双方协商解决。这实际上更像一个股份合作制实体。由于民办二级学院不同于企业,它不是以资本利润的最大化而是以提升人的素质作为终极目标,故股份合作制比单纯的股份制或合作制更适合于民办二级学院。由此,民办二级学院可以采取这样一种产权结构形式:“在教育股份合作制下民办二级学院应成立学校董事会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而确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运行机制,这样,当投资者的投资部分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后,其投资对象就转化为投资对象的法人资产,投资者就没有直接处置法人资产的权力。而投资者可以从股权中获及资产的收益和有转让股权的权力,这样便可以以股息的形式来解决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的问题。”(注:顾美玲.对民办教育立法中校产归属问题的思考.教育研究.2001.(9).) 确立了产权形式后,为保证民办二级学院各投资方的产权明晰,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公立高校和其他企事业投资者所分别持有的学院的股份数或持股比例应当明确,这是合作双方享受权益和承担责任的法律分界线;其次,企事业和学院投入的资金和实物以及其他固定或无形资产均应按一定金额进行折算;其三,在合作之前,应当对于合作各方的资产和信誉进行评估,以确保当事双方有能力承担应尽的义务;其四,在公立高校和合作方将资产投入二级学院后,这部分资产自动成为二级学院的法人财产而与其投资者的资产相分离;其五,学院的董事会应制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办法,以防止资产的流失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