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营利正当性之异化与回归

——从“幼儿园喂药”事件谈起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帮,湖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刘丽敏,湖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黄石 435002

原文出处:
当代教育论坛

内容提要:

“幼儿园喂药”事件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民办幼儿园投机谋取利益。民办幼儿园的营利性经营一直是被社会大众所认可的,但喂药事件的集中爆发,让公众对民办幼儿园的营利性经营感到担忧。文章从民办幼儿园营利行为的正当性入手,阐述民办幼儿园营利的正当性缘起,剖析营利行为异化的原因,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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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的校车安全事故、虐童等事件慢慢得到解决,社会大众对幼儿园的担忧渐渐得到缓解。但是,2014年3月,西安、湖北等地区的“幼儿园喂药”事件又再次把人们的视线聚焦于幼儿园,加剧了人们对幼儿园安全状况的担忧。据《新民周刊》采访报道,此次涉事幼儿园均属民办幼儿园,他们违规给幼儿喂食处方药是为了保证幼儿的出勤率,以谋取更大的利润。民办幼儿园的营利性经营本来是被社会所认可的,无可非议,但如今其营利手段已经触犯了法律及道德的红线,让本应该是幼儿健康成长的幼儿园,变成了闻之色变的“药儿园”。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民办幼儿园的营利行为异化到今天这个局面的原因,以及我们又该如何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营利行为,从而将民办幼儿园的营利行为拉回正轨,彻底杜绝此类伤害幼儿身心健康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民办幼儿园营利的正当性缘起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办幼儿园在我国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显现的突出特点是营利性经营。纵观我国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历史,民办幼儿园营利行为作为一种必要的经营学前教育的模式,一直被社会大众所接受认同,并被视为合情、合理、合法的正当行为。因此,其营利行为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性是指在经验和理性层面寻求最高的“合法性”,即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尊重、经过道德哲学论证取得合理性。[1]因此,笔者认为民办幼儿园营利的正当性是指民办幼儿园实施的营利行为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社会及其成员的普遍认可。任何约定俗成的规则的形成不单单只是一方的力量促成的,它是由多种因素共同支持进而推动形成的,当然这其中也少不了时间的积淀。因此,民办幼儿园营利性行为的正当性也是多方力量共同促成的,包括国家、幼儿园、家庭。

       (一)国家政策推动民办幼儿园的市场化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为了缓解学前教育事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达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政府及教育部门,纷纷出台了各种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幼儿园,这就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具体体现在: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2]来扩充幼儿园数量,缓解“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为了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国家紧随其后颁布了学前教育“国十条”,明确指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2011年,财政部、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鼓励社会成员多渠道多形式地举办幼儿园,明确指出,中央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根据各地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工作实绩给予奖补。[4]以上的这些政策将办园的权利推向了社会,由此在社会上掀起了社会力量办园之风。据统计,现在全国共有181251所幼儿园,其中民办园有124638所,[5]约占总数的七成。由此可知,正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导向,才推动了民办幼儿园的快速发展。

       我国现实行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以追逐利益为目的。在这一社会大背景下,民办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受影响。按照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6]这一明文规定表明,国家允许民办幼儿园的营利性经营行为,这种经营模式具有正当性。因此给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提供了营利的空间,推动了民办幼儿园的市场化经营。

       (二)民办幼儿园自身特性促使其逐利

       民办幼儿园是指除政府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规定设立的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由此可见,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举办者的非政府行为是民办幼儿园的本质特征。相对于公办幼儿园来说,民办幼儿园有三个突出的特性:

       第一,公益性与营利性的统一。教育是一种专门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在于促进人的充分发展。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就要求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者在办园动机和目的上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更不能不顾教育质量唯利是图。但是,民办幼儿园不以盈利为目的和营利性经营是不矛盾的。这是因为民办幼儿园往往是有志于儿童教育的人士以保教幼儿为目的,自筹资金开办的幼儿园。[7]2003年以来,民办幼儿园迅速增加,目前,民办幼儿园在园所数量上已经成为幼儿园的主体,但是得不到国家的任何财政补贴,又由于79%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是公民个人,民间团体举办的幼儿园数量较少,尤其是非营利组织举办的幼儿园几乎没有。[8]这种政府财政性投入少、公办幼儿园比例少、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组织举办的幼儿园少和幼儿园明显的市场化等突出问题,使我国民办幼儿园走向营利性。

       第二,规定的统一性与办园自主性的统一。民办幼儿园的办园主体具有非国家性,大多是自筹教育经费,对政府的依赖少于公办幼儿园。此外,民办幼儿园以市场为调节机制,奉行“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作原则。因此,他们能根据生源及幼儿家长状况,及时调整各项决策,具有较强的办学自主性。但是,民办幼儿园的自主权是有限的,应该是在国家规范下的自主。比如,民办幼儿园的园长通常应由董事会聘任,但在聘任前必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正式聘任;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和保育员应由园长聘任,但教师在聘任前应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定;教材的选用可由幼儿园自行确定,但选用的教材应是经国家审定认可的;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应是独立自主的,但也应该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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