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师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祁占勇,男,宁夏彭阳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法学、教育政策学、高等教育管理研究,陕西 西安 710062

原文出处:
当代教师教育

内容提要:

教师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究教师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对教师教育政策的调整和未来走向具有关键性、根本性的意义。我国教师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表现为:坚持优先发展教师教育的战略地位,是教师教育政策的基石;坚持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院校参与的多渠道、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教师教育体系,是教师教育政策的体制基础;坚持教师教育的免费性,是教师教育政策的核心;坚持国家对教师教育的有限干预与规范,是教师教育政策的关键;坚持师范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教师教育政策的法律保障。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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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087(2012)02-0006-07

      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制定的规范教育活动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行动准则,是对教育利益的表达、分配与整合,其目的在于确保教育事业朝着制度化、绩效化、程序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性和强烈的指向性。教师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教师教育政策的合理性建构,就没有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同时,教师教育要取得较大规模的发展和较高质量的提升,教师教育政策理应是教师教育事业改革的主要推动力。

      近些年来,教师教育政策研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是,教师教育政策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存在着众多研究的困惑和障碍,而对这些困惑的解答和障碍的克服本身也是研究领域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在这些困惑和障碍中,探究教师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对教师教育政策的调整和未来走向具有关键性、根本性的意义。

      一、坚持优先发展教师教育的战略地位,是教师教育政策的基石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教育事业的第一资源,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推动先进文化的生力军,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动力源,造就一支数量充足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发展成败的关键,是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源泉。

      因此,教师教育是教育工作的母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关键在于优先发展教师教育。优先发展师范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师范教育在整个教育发展中占据着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地位。师范教育担负着为基础教育培养优秀教师的重任,是实现我国教育事业复兴的根本,其发展水平事关我国教育事业的全局。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立科学统筹,分类推进,按适超前原则,带动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对于我国教育改革具有战略意义。

      在优先发展教师教育中,首先是建立教师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教师教育经费投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任职学校和教师本人合理分担保障机制,推进教师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实行教师教育经费来源以政府经常性财政支出预算与教师教育事业专项经费为主的公共财政投入体制。探索教师教育助学贷款补助、专业奖励、在职补偿等投入方式,通过经费投入引导师范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财政投入的针对性和使用效益。教师培养经费的投入要保持师范专业学生人均拨款数高于其他专业;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要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按照当地中小学在职教师年工资总额的适当比例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并逐步提高;加大教师教育专项经费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国家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各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教师教育基地和机构建设;鼓励社会机构设立教师教育基金,帮助贫困学生学习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弱势群体参加继续教育。

      其次是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制定教师教育标准体系,促进教师教育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教师教育机构依法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育模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增强学校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加强教师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教师教育院校和机构与境外高水平大学的强强合作、强项合作,持续选派中青年教师教育专家学者出国学习和交流,继续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教师教育项目合作,充分利用国际教师教育资源和经验,促进我国教师教育事业发展。

      再次是建立教师教育责任机制和督导机制。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制定《教师教育条例》,将教师教育的制度、机构、实施、经费与条件保障、责任等规范化,将教师培养、入职教育和教师培训等制度化,形成政府主导、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促进教师教育规范化和制度化,教师教育督导评估纳入国家教育督导体系,成立国家教师教育质量鉴定委员会,由政府授权对教师教育机构、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教育质量等进行评估认定,对举办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将教师教育作为核心指标,从而加强中小学校和社会对教师教育的监督。

      二、坚持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院校参与的多渠道、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教师教育体系,是教师教育政策的体制基础

      在我国,关于师范教育到底是独立设置呢?还是取消独立建制的师范院校,在普通大学设立教育学院来完成对师资的培养工作?抑或是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院校参与培养培训师资的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争论。早在1915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一届年会期间,湖南教育会在提出的《改革学校系统案》中,就指出“教授中等学校之技术,易于初等远矣,本无须专门养成,至于三年之久,且教授中等学校之学识,原不在专门大学各科之外,更无独设一校之必要”,要求取消师范院校。[1]对师范教育独立地位提出了质疑,但由于缺乏思想氛围和制度环境,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而对于师范教育地位是独立还是合并的争论高潮则出现于1921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七届年会决议的《学制系统草案》公布后,主张师范教育独立设置的代表人物有常乃德、俞大同、李建勋、经亨颐等人,他们认为,“现在的教师,一方面要具有科学家研究的头脑,一方面又要具有宗教家献身的热诚。像这样伟大的责任,超绝的标准,在现代社会中,恐怕除了教育家以外,也再找不出第二个要负这样困难的使命的了。明白这个,便晓得师范教育的责任,绝不是普通学校所能分担的了”,[2]而主张师范教育合并的代表人物有顾树森、蔡元培、陈独秀、姚学修、廖冰筠等人,他们认为“既今之师范,可照新案改名中学;高专与高师,均可改为专科大学,或并入大学,殊不必为此骈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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