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责任范畴:内涵、外延及其架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保强,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忠伟,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教育科学研究

内容提要:

对教师责任范畴,人们虽已作了不少探讨,但概念依然相对模糊,故当再作审理和思辨。教师责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并具有职业本分性、认识相对性、社会伦理性和权利对应性等属性。教师主要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但对文化创造和促进社会文明的责任也须重视,教师责任担当的范围随个人能力的增长日益扩大。教师责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各责任要素存在时间、空间和人际关联,要督促并鼓励教师在认真履行基本的职业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更多、更大的文化和社会责任,并在教育界形成良好的责任担当氛围。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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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718X(2013)05-0011-07

      责任充斥在我们生活中的每个角落,人之一生中总是对社会、对他人、对自然及对自身负有责任。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者和社会意识的构建者,教师所承担的责任非但不可或缺,而且愈加重要。因此,面对当代社会的种种现实,教师责任已成为一个国际教育界相对重视、我国学校亟须关切的严峻问题。人们虽已就此作了不少探讨,但概念依然相对模糊,故当再作审理和思辨,以利研究的深化。

      一、教师责任的内涵及其基本属性解读

      “责任”一词由来已久,早在《新唐书·王珪薛收传》中就曾这样描述:“观太宗之责任也,谋斯从,言斯听,才斯奋,洞然不疑。故人臣未始遗力,天子高拱,操成功,致太平矣”[1]。古代“责任”的主要意涵是担任职责和分内该做的事。19世纪,耶稣会传教士丁韪良曾用“责任”二字翻译《万国公法》中的obligation和obligatory,这样,“责任”一词就有了“义务”的意涵(日文即译obligation为“义务”)。罗存德所编的《英华辞典》(1866-1869)也用“责任”二字翻译duty 一词,于是“责任”就有了比较明确的义务及职责的含义。同时,中文和日文也先后开始以“责任”对译responsibility或responsible,这样“责任”又有了应该承担某种过失的意思。[2]汉语辞典中,对“责任”一词一般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指因没有做好本职工作,而应负的强制性义务或应承担的后果;二是指分内的、应做的事,如军人的保家卫国、医生的治病救人等。[3]见,责任即角色义务,是人们依据一定的社会意识而作出的主观反应,它既是维系人之社会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阶梯。

      (一)对教师责任的不同理解

      关于教师责任的概念,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总体来看,一般离不开“职责的履行,后果的承担”。进入21世纪以来,学者对其的关注程度倍增,探讨亦越发热烈,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见表1。

      

      上述理解要么将教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要么将教师作为一个社会个体来看待,没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而且大都采用静态的眼光从工作层面来探讨教师责任,而忽视了动静结合的视角及系统性观念。客观地说,这对认识教师责任不无价值,但对揭示教师职责行为的整体规律却无多大帮助。更为重要的,观点分歧的症结存在于对教师责任认识的简单化和理想化上,这与现实存在较大的反差,无论对教师自己落实责任,还是对学校和行政部门进行问责管理都缺乏操作性。那么,应如何相对科学地辨识教师责任呢?

      (二)教师责任的内涵界定

      什么是教师责任?参照对责任的一般理解,教师责任就是担当教师角色的人所应承担的分内事务。对此人们已基本形成共识,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谈及教师责任时,常常存在一定的分歧。因为教师责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场景和语境不同,含义则有所不同。

      狭义的教师责任即指教师的职业责任,是教师职位范围内的应然事项,不包括其职业以外的其他责任。它相对于教师职业群体的共性而言,对每位教师一视同仁。广义的教师责任是做教师的人所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它以教师的职业责任为主,同时兼及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应担当的一切责任。它相对于从事教师职业的个体而言,不同的教师在责任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把握教师责任,首要的是对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进行角色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下文简称《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职业的角度看,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是文化传播和知识创新工作,教师不仅促进学生发展,同时也在与学生一同发展,发展的最高境界便是“明德、亲民和止于至善”《礼记·大学》。由于教师的发展具有建构、多元和生成性的特点,因此,发展着的教师责任既有共性特征,也有个体差异。为了全面把握教师的立体生活和生存境况,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不仅要从狭义的范畴和工作层面看待并专门探讨教师责任,也要从广义的角度和多维层面来审视、探究和发展教师责任。

      (三)教师责任的属性阐释

      教师责任的属性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很难准确解读,笔者运用关系思维方式谨作下列阐释。

      第一,职业本分性。教师作为一种职位,有其分内的诸多事务需要处理。教师的责任是其职位行为的要求以及职位责任的履行。对其职务范围内的各种言行举止都具有一定的规范意义,例如,知识教学与诱导行为、道德启蒙与劝善行为、文化传播与引领行为、自我修炼与发展行为,等等。离开这些职责的行使,教师就难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

      第二,认识相对性。教师责任具有认识上的相对性,即认识的角度不同,责任界定的结果就不同。因此,并不存在绝对科学的评判标准。目前,中国还没有对教师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常常借义务来替代。尽管义务可被用来解释责任,但责任与义务却又不尽相同。单就为人而言,责任为应当做的,属应然之事;义务为不得不做的,属必然之事。责任为生存的常态,义务为生存的底线。不尽责任违反人之常理,不尽义务违反人之伦理。不过,当人拥有一定职务后,无论责任还是义务都会发生相应变化,同时也会形成与其职位密切关联的职责义务。一般的说,职位越高、越多,其责任和义务就越大、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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