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弥儿》如何“论教育”

——或卢梭如何论教育“想象的学生”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小枫,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古典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重庆 400044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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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 zéle et la bonne foi m'ont jusqu'ici tenu lieu de prudence.[以前,我一直用炽热情感和善良信念代替审慎]

      ——卢梭:《爱弥儿》,卷四

      卢梭的《爱弥儿》是一部教育论,作者从人出生时刻谈起,细数人一生所经历的苦难。古希腊革命和法国革命的规划(destin)多少是由相似的作品事先制定的。

      ——夏多布里昂:《论古今革命》卷一,20章

      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仅仅五年,夏多布里昂就动笔写作比较古希腊革命与这场现代大革命的专著,他对《爱弥儿》①的评介简厄得仅两句话,其间的逻辑关联却令人咂舌:一部教育论著竟然会引领一场改变全球各族人民生活方式的大革命。谈教育的书真的能有如此能量?如果夏多布里昂的说法不错,我们就得问,卢梭写作《爱弥儿》有自觉且明确的革命意图吗?如果的确有,他又是怎样以论教育的方式实现这一意图的呢?

      要说事先制定革命规划,卢梭在1762年4月出版的《社会契约论》②恐怕更有资格。事实上,《社会契约论》出版后,卢梭旋即被指控是在“攻击各国政体”……然而,卢梭却在给友人的信中说,《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紧随其后(同年5月)出版的《爱弥儿》的注释性附录。③倘若如此,《爱弥儿》才是革命指南的正文……果然,上市不到一个月,巴黎索邦神学院发表文告,谴责《爱弥儿》宣扬异端邪说,巴黎警方奉命封杀,巴黎高等法院随之签发对著名作家卢梭的逮捕令,并当庭撕掉《爱弥儿》然后焚烧。

      在两百年后的今天听来,这事简直像神话,卢梭无异于神话中的英雄——1978年6月,《爱弥儿》中文全译本面市,当时我们刚刚走出一场大革命,或者说对大革命尚心存余悸,却热烈拥抱这部革命指南,渴望从中受教,甚至企望它教会我们如何教育自己的子女——除非我们搞错了自己,不然就是我们搞错了《爱弥儿》……

      一、“论教育”与灵魂的立法

      《爱弥儿》全名为《爱弥儿,或论教育》,可以断定,这个书名是在模仿柏拉图。柏拉图的大部分作品以其中的人物来命名,这样的书名让人不清楚究竟要讲什么,因此往往有一个副标题,诸如《普罗塔戈拉或论智术师》、《斐多或论灵魂》、《斐德若或论美好》、《美诺或论德性》、《斐勒布或论快乐》、《阿尔喀比亚德或论人的天性》……如果要给柏拉图所有以人物命名的作品加一个总的副题,“论教育”恐怕最为恰切。

      一般认为,《爱弥儿》是在刻意模仿柏拉图的《王制》(又译《理想国》,本来的篇名也可能是“忒拉绪马霍斯或论正义”),④因为,卢梭在《爱弥儿》开篇不久就告诉读者:

      你想要懂得公共教育的理念(une ideé de l'éducation publique)吗?读读柏拉图的《王制》吧。这可不是一部政治作品,像仅凭书名来判断的人所想的那样。它是从不曾有人写过的最佳教育论(le plus beau traité d'éducation)。(《爱弥儿》,卷一,页11)

      卢梭精于修辞,这话很可能在暗示读者:如果仅凭书名把《爱弥儿,或论教育》当作我们所理解的教育论著就搞错了,实际上它是从不曾有人写过的最佳政制论。然而,我们从这个书名的确很难想到“论教育”与政治制度有什么关系。《社会契约论》明显谈的是民主政体及其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因此是关于政治制度设计和立法的书。《爱弥儿》明明是在谈论如何从幼儿起教育孩子,为什么卢梭说《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爱弥儿》的附录?难道《爱弥儿,或论教育》是民主政制立法书的正文?

      让我们从理解卢梭自己的这个说法入手。立法首先得有立法者,反过来说,有什么样的立法者,就会有什么样的政体及其法律制度。可以推想,如果《社会契约论》是在具体探讨民主政体及其法律制度,那么,《爱弥儿,或论教育》就应该是在探讨怎样培育民主政体的立法者。我们知道,柏拉图既写了“最佳教育论”《王制》,也写了堪称探讨最佳政制论的《法义》,两者的关系的确可以看作:有什么样的立法者,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倘若如此,《爱弥儿》与《社会契约论》(乃至《关于波兰政体的思考》)的关系就变得容易理解了。柏拉图《法义》中的雅典人的确说过:必须订立“关于养育和教化活的灵魂”的法律,因为,只有当人的灵魂经过养育和教化,对人来说“生活才值得过”(《法义》,874d2-4)。这意味着,凡立法者都应该懂得,就其本质而言,法律当起到养育和教化灵魂的教育作用,谈论教育无异于谈论为人的灵魂立法。《爱弥儿》谈的正是如何养育和教化人的灵魂,因此,它与柏拉图的《王制》一样,是关于人的灵魂的立法书。

      然而,《法义》中的雅典客人接下来又说:

      必须为人制定法律并要人按[875a]法律生活,否则,人就与最野蛮的动物没有任何差别。理由在于,没有哪个人的天性会天生具有这样一种能力,即不仅认识到,对人来说,什么东西对城邦整体有益,并且在认识到这点后,有能力和愿意去[a5]实现[对城邦]最好的东西。(刘小枫译文)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所谓强制性法律,亦即惩罚各种自愿或非自愿情形下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的法律,显然与“关于养育和教化活的灵魂”的法律不是同一种法律。有了灵魂的立法及其教化,为何还要订立外在的强制性法律?雅典客人的看法是,由于并非人人天生都有服从城邦共同利益的意愿和能力,仅有教化性法律并不足以实现人世间的良好秩序。如果教育制度是教化性的法律,那么,无论有怎样良好的教育制度,不等于世上每个人都能经教化而成为服从灵魂立法的好人。反过来说,对天生有优良德性的好人,就无需用强制性法律来约束。因此,教化性法律与强制性法律针对的是不同天性的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谈到立法的目的时说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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