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系存在中当代教师德性的消解与回归

作 者:

作者简介:
易连云(1963- ),男,汉族,重庆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基本原理和高等教育学研究;毋丹丹(1985- ),女,汉族,山西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教育学原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基本原理研究(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中的存在,然而当前教师德性有在关系存在中逐渐消解的迹象,这主要表现为在教学实践中教师无法实现成就学生与成就“德性我”的统一。而造成教师德性消解的根源在于,学校内部分工条件下,教师与他人及周围环境的关系互动中教师存在的分散。教师德性要回归本真之理路,就要在趋向教师存在的统一状态的过程中,实现教师与其自我世界、他人以及周围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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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2)05-0018-05

      教师德性作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1],是教师的立身之本;在教学实践中对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是学生德性养成的先导和典范。而“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中的存在”[2]26,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人和动物进行比较时就强调了这点。在他们看来,“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3],只有人才能在其存在过程中建立诸多关系。早在先秦,孔子也指出:“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论语·微子》)在此,“斯人之徒”是指和“我”共在的他人或群体;“与”则强调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建立。可见,于孔子而言,在与他人的共在过程中建立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人自身存在的必然。孔子的仁道学说便是建立在这种关系的肯定之上的。故此,本文从教师的关系存在入手,考察不同存在状态下的教师德性。

      一、关系存在中教师德性的消解

      对于社会中的职业群体,要想使其相互间达成一种平衡,在相互的联系中形成某种固定的关系,就需要一种行为规范,这样的规范“不仅仅是一种习惯上的行为模式,而是一种义务上的行为模式”[4]17。换言之,某一职业群体的存在需要道德规范由外而内的制约,需要靠这个群体的权威来维持,并且集体构成的道德实体凌驾于私人之上。然而,仅仅如此,要保证职业群体活动的有效运行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体制组织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总是处处包含着人的参与;它的功能和作用,也唯有通过人的活动才能实现”[2]54。可见,任何职业群体背后是人的参与,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人的关系性存在。人既然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中的存在,那么职业群体中的人在关系互动的过程中,必然是以自身的意识存在以及主观能动性为内在规定的。这就使得仅仅靠一种外在规范的集体权威式的制约无法保证人按照群体的行为模式来整齐划一地执行,毕竟知道应该怎样与在行为中做出来,它们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

      如何实现从理性向度上的道德认知走向行为向度上的道德践履?换言之,如何保证道德规范在道德实践中的有效性?在这里,无疑应当给予德性以特别的关注。道德规范在形式上表现为“你应当”[2]159,体现的是外在社会规范对个体的约束;而德性在形式上表现为“我应当”[2]159,体现的是个体对外在社会价值的自觉认同。因此,要使人真正自觉地认同集体的行为模式,不仅要有由外而内的规范,更要有由内而外生成的德性来实现。

      若要保证“教师”这一职业群体和谐有序的运转,一方面需要一种权威的义务上的行为模式,即教师道德规范,它规定了教师“应当做(to do)”[2]163什么;另一方面,也需要教师由内而外生成的教师德性来作为保障,它关切的是教师“成就人格(to be)”[2]163的问题。对于前者,是相对容易实现的,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以及学校组织对教师的各种规约中。恰恰后者是不容易把握和实现的,因为它涉及到了有能动意识的个体本身,从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德性,并通过个体的德行来确证这一德性,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个体的德性或者在这一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地加强,或者在这一过程中被不断地消解,表现为在集体权威中的一种形式化现象。

      而在这一过程中对教师德性的考察,要聚焦到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存在中。儒家德性伦理在人我关系上,虽然强调个人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所应有的态度及行为,如“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即强调他人福祉的重要性,但是儒家正是通过这一“道行于天下”的关注来成就“德性我”的,是一种人我之间对称,即"self-other symmetry"[5]的德性伦理。麦金太尔在定义德性时也谈到:“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6]251。海德格尔也通过论证“此在本质上就包括:存在世界之中”[7],强调个人与世界的同一和共在,即自我的存在只有通过他人的存在才能得以呈现和确认。可见,个人德性的获得在人我的关系存在中体现的是成己与成物的统一,两者不能顾此失彼。那么,考察教师德性的关键就在于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是否做到了成就“德性我”与成就学生的统一。

      由上可见,个人往往通过成就他人来成就“德性我”,那么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何以成就学生?韩愈在《师说》中谈到,“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在他看来,“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之所以为教师的内在规定。麦金太尔也谈到“判断一个人的德性和恶的依据,在于他在具体环境中所做的具体行为;因为德性就是维持一个充当某种角色的自由人的那些品质,德性就是表现在他的角色所要求的行为中”[6]154。可见,对于教师这一职业群体的人来说,传道、授业、解惑是其内在德性在外在行为中的表现,并以此来使学生感通“道”,学以“业”,解其“惑”。而在学生成就自我的这三者中,以对“道”的感通最为根本,因为“教育的原点是育人”[8],学生首先要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而在儒家传统中,对“德”的获得,往往是体现在对“道”的追寻中的,即通过“据于德”而达到“志于道”。教师“传道”的过程实质上是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过程,并以此来成就教师的“德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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