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机会平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江源,王蜜,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李江源(1964-),男,四川南充人,四川师范大学教科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制度研究;   王蜜(1966-),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师范大学教科院助教,主要从事教育信息研究。

原文出处: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

内容提要:

教育机会平等的涵义至少应包括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教育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及由此所带来的教育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通过分析教育机会平等的理念依据和现实依据,阐述政府在义务教育领域和非义务教育领域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是本文的主旨。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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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13X(2007)04-0008-09

      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教育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对于现代社会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它以个体人为基本出发点,主张确立一种自致性的努力方向以开发每个人的潜能,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公正环境,而力图消除先赋性等影响个人发展的不正常因素。教育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更高的发展期望,同时还提供了发展的基本规则,从而激发了现代社会教育发展的活力,提升了教育进步的质量。鉴于教育平等理念和准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学理价值,我们更应对教育机会平等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

      一、教育机会平等的内涵

      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或余地。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而言,机会是一种资源。所谓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或如米尔恩所说:“(a)某种待遇在一种特定的场合是恰当的,那么在与这种待遇相关的特定方面是相等的所有情况,必须受到平等的对待;(b)在与这种待遇相关的特定方面是不相等的所有情况,必须受到不平等的对待;(c)待遇的相对不平等必须与情况的相对不同成比例。”[1] (P59)一般而论,所谓教育机会平等,是指每个人都能做他力所能及的事;彰显他的天赋和能力;因其学习、创造和能力而得到回报。这意味着每个人的起跑线都一样,有相同的成功机会,结果的任何差异都是由能力、天赋、创造性、勤奋,或许还有运气造成的。在现代社会,教育机会平等是教育公正的一项重要理念和准则。

      大致说来,教育机会平等具有这样一些具体的涵义:

      (一)教育机会起点的平等

      就人的教育机会起点而言,有整个人生或人生的某一阶段的教育机会起点之分。每个人一出生,就在其天赋、社会给定的教育条件和所处地理环境等方面区别于他人。就天赋而言,有种族、智力、体力、性别等多方面的差异;就社会给定的教育条件而言,有父母的地位及受教育水平、家庭的经济条件、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差异;就所处的环境而言,有出生于城市或乡村、内陆或沿海、经济发达或不发达、教育水平高或低地区的差异。因此,在人生道路的教育机会起点上,人与人之间本已存在着不平等,要求“人之初”的教育机会平等是做不到的,企望“人人生而平等”是不现实的。但是,每个人都有不受任何歧视地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至少是在政府所办的教育中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不管受教育者的人种和社会出生情况,都应该以平等的方式来对待每一个人,以及通过各种措施,使每个人取得学业成就的机会更加平等。在这个意义上,教育机会起点的平等又是存在的。教育机会起点的平等是说: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发展前景。“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2] (P73)

      (二)教育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

      教育机会起点的平等固然很重要,但如果仅仅限于此,则是远远不够的。教育机会的实现过程对于最终能否实现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教育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遵循“任才能驰骋”的原则。这至少需要做到:“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3] (P111)只有起点和过程均是公平正义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也是公平正义的。

      (三)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教育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

      “人性”的变化性是无边无际的,这种个人能力和潜能在广泛范围的不同,是有关人类的最显著事实之一。而进化的结果,亦使人类成为所有万物中最具差异性者。威廉斯曾说:“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乃是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人种的进化,很可能使他成了所有造物中最具多样性的一种……‘以变异性或多样性(variability)为基石的生物学,赋予了每一个个人以一系列独特的属性,正是这些特性使个人拥有了他以其他方式不可能获得的一种独特的品格或尊严。就潜力而言,每一个新生婴儿都是一未知量,因为在他的身上存在着无数我们并不知道的具有相互关系的基因和基因组合,而正是这些基因和基因组合促成了他的构造及品行。作为先天及后天的综合结果,每个新生婴儿都有可能成为迄今为止最伟大的人物之一。不论这个婴儿是男是女,他或她都具有成为一个特立独行的个人的素质……。如果忽视人与人之间差异的重要性,那么自由的重要性就会丧失,个人价值的理念也就更不重要了。”[3] (P103-104)人们在自然禀赋方面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差异,这具体表现在智力、体能、健康以及性格诸方面的不同。这些“自然”差异对于人们的发展潜力以及把握不同层次教育机会的能力有着一定的影响。虽然从总体上说这种影响远不如后天的社会现实环境对于社会成员发展潜力的影响大,但毕竟也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正常的和合理的。因此,对于由这些正常和合理的“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同的发展潜力以及所拥有的有所差别的教育机会,理应予以承认和尊重。正如《学会生存》一书所说:“给每一个人平等的机会,并不是指名义上的平等,即对每一个人一视同仁,如目前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机会平等是要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的特点的。”[4] (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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