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教师教育存在的十大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旭东,男,浙江浦江人,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所所长,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师教育、比较教育研究(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当代教师教育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教师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教师资格制度与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脱节、教师教育体系内部机构不公平、教师教育机构组织分散、效率低下、“师范专业”的名称名目繁多、教师教育机构没有资质认定和质量评估标准、教师教育课程脱离中国教育现实、“学科教学论”概念过时、师范生招生分数线过低、师范生就业的结构性困难、现代教师培训体系建立缓慢等,均须解决。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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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087(2012)03-0005-10

      教师教育是国家能力建设的一部分,教师教育能力的高低将决定教师质量的高低。从而直接影响到教育质量的高低,甚至可以说,教师教育是一切教育之源,教师教育决定国家未来,教师教育是国家的希望,教师教育是教育公平的基石。因此,建立一个高质量、公平、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建构中国特色、多样化的教师教育模式,制定教师教育体系和模式运转的教师教育保障制度和建立有效的教师教育机制是教师教育改革的重要选择。当我们在讨论如何建立一个高质量、公平、开放和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之前,需要揭示当前教师教育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提出研究的问题是,在当前教师教育领域存在哪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有哪些?本文将利用相关文献资料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一、教师资格制度与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脱节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建立,为那些没有受过师范教育专业训练的优秀人才从教提供制度条件。当然从客观上说,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培养的最重要的制度性条件,无论什么院校,教师培养首先要满足教师资格制度中对教师专业所做出的基本规定(requirements)。这些基本规定包括学历水平、修读课程、实践(见习、实习等)经验、参加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等。在国家没有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之前,大学培养的教师只要获得学术文凭就可以被中小学录用。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建立起来后,大学培养的学生就必须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方可被录用。问题是,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有一系列的条件:首先规定了学术文凭的级别;其次需要有实践经历;最重要的是,要参加考试。于是教师培养必须要满足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甚至可以说,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成为教师培养的先决条件。对于教师培养机构来说,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比率就显得特别重要了。为此,大学在设置课程、设计实践环节方面都以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为依据,显然教师培养被政府质量控制化了。

      尽管目前我国教师资格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与教师培养存在着脱节问题,换句话说,教师培养并没有以教师资格制度为依据,它们之间是脱节的。具体表现在:(1)没有为开放性教师培养体系准备好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功能在于保障教师质量,使开放教师教育体系能够有效运行。同时教师资格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吸引优秀学生和社会人才从教,而这些优秀学生和人才没有得到师范专业的训练,因此需要通过资格考试,以及进行相关的能力测试合格后才能获得资格证书。但事实上,一个合格的教师必须接受较长时间的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而教师培养体系却没有为这些人才的教育教学能力培养提供制度性保障。比如资格制度规定凡非师范类学生必须到教师教育机构进行为期一定时间的教育教学能力的实践训练,并且要修习专业课程获得学分,而不是自己看书参加考试这种简单规定。(2)教师培养机构在教师教育专业课程设计和设置的时候并没有以教师资格制度为依据。从关系上说,教师培养的专业课程设置和实施必须以教师资格规定为依据。但现实是,只要能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就可以获得证书,于是课程的设计和实施仅满足于学生的考试需要,而不是关注学生的能力形成。当然教师培养机构在受到教师资格的制度性条件制约下并不是没有自主性,因为教师培养机构(尤其是大学)作为高等教育一个部分具有自主办学的特点,为此需要建立制度性和自主性之间的关系。教师培养机构既要有设置和实施教师培养课程的自主性,同时还需要依据教师资格制度所规定的要求使教师培养与教师资格制度建立紧密联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所有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作为专业人才的教师培养严重依赖于政府的教师资格制度所规定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教师作为承担教育责任的社会性和国家性,换句话说,教师培养具有强烈的国家属性和政府管理限制。

      为了解决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培养的脱节问题,政府在教师资格制度的条件中必须有“凡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必须在资质认定的教师教育机构接受一定时间的教师教育课程修习和实践基地的教育教学能力训练,并达到合格水平”。于是需要进行制度性安排,即教师培养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实习基地的资质认定的制度。为了从整体到局部获得教师质量的保障,既要对教师培养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教学水平的评估,又要对教师培养的专业学院进行质量评估,更重要在是规定实践环节,甚至延长实践时间。①

      二、教师教育体系内部机构的不公平

      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培养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制度设计的问题,尽管它是一个宏观政策问题,但它也取决于教师教育体系的公平性问题。教师教育体系是由教师教育机构组成的一个系统,它应当具有专业性、开放性、灵活性、公平性和质量性。所谓专业性是指教师教育是一种专业教育,它应当由专业机构来承担;开放性是指进入教师专业的渠道具有多样性,在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的前提下,不同机构都可以承担考试前的课程修习任务;灵活性是指教师教育机构在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实践条件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公平性是指培养教师的院校的基准起点平等性;质量性是指在基准起点平等性的条件下,保障教师培养的学历、学位等的同质性。当前我国的教师教育体系在内部机构上从诸多性质来看,存在着不公平性问题。我们首先来看当前我国教师教育体系的机构类型。

      从下表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教师教育体系存在着不同的机构类别,它是根据学校所培养人才的服务对象和科学研究对象进行分类的,这些学校类别又存在着级别。近十多年来,国家对承担发展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等责任的高等院校的资源投入是不同的,它通过把高等院校分为以实施“985工程”为标志的国家一流大学,实施“211工程”为标志的国家重点大学,省属重点大学和地方院校,构成了一个由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不同学历层次的体系,这个体系同时决定了教师培养的不同层次。我们认为,这个体系天生就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个体系的机构之间体现了教师培养的招生起点的不公平性,教师培养的环节和过程的不公平性以及教师培养的结果的不公平性,从而延伸到中小幼学校的教师质量的不公平性,决定了在学校之间的教师资源配置的不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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