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往与学校公民教育的实践建构

作 者:
叶飞 

作者简介:
叶飞,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内容提要:

学校公民教育不能仅仅依赖于公民知识体系的传授和学习,更为重要的是要培育一种公共交往生活和公共氛围,以此来奠定更为坚实的生活实践基础和伦理实践基础。在公共交往生活中,学生的公共理性、公共德性和公共行动能力将得到更有效的锻炼、实践和培育。学校的公共交往生活在形式上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参与式交往、社团式交往、论辩式交往和服务式交往等等,它们都将有助于培育学生的公共精神和公民品质,最终实现学校公民教育的目标与使命。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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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公民教育是培育学生的公民品质和公共精神的主要途径,它承担着“使学生成为公民”的重要使命。但是,在当前的学校公民教育观念中,人们往往会更多地关注公民教育的知识体系的传授和学习,而忽略了真正的公民是在交往生活实践中培养起来的这一事实。公共交往生活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为公民品质的发展提供了实践、锻炼和认同的平台。公民教育不可能是在孤立的、自私自利的交往生活中完成的,而是需要通过公共性的交往生活来实现其目标。正如杜威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中所指出的,“孤立的生活只能使生活僵化和形式制度化,使群体内部只有静止的和自私自利的思想”。①缺乏公共性的、孤立的交往生活只会导致个体丧失公共精神和公民品质。学校如果无法为公民品质的成长提供公共交往实践的平台,那么公民教育将因为缺乏实践基础和生活基础而无法实现其目标。正因为如此,学校公民教育必须重视公共交往生活和公共氛围的营造,为学生公民品质的发展提供稳固的交往生活基础。

      一、公共交往的内涵与特性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关注到了人的两种非常不同的交往形式:一种是家庭私人生活中的私人交往,另一种则是城邦政治生活中的公共交往。②亚里士多德认为,私人交往所体现的是私人领域的人伦道德关系,比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友爱、温情、关怀;公共交往则是发生于城邦国家的公共政治领域的交往活动,它追求城邦的正义和秩序,而非私人之间的情感和友爱。在亚里士多德之后,汉娜·阿伦特继续了公共交往领域的理论探讨,她肯定了两个领域的划分,并提出“一个人如果仅仅过着个人生活(像奴隶一样,不让他进入公共领域,或者像野蛮人那样不愿建立这样一个领域),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完整的人”③。这意味着,对公共交往生活的剥夺也就等同于剥夺了一个人成长为公民、成长为完整的人的可能性。因此,阿伦特强调,现代社会应当创造出一个自由、平等、非暴力的公共交往领域,以此来培养人们的公民品质,使人成为“公共人”。哈贝马斯也深入分析了公共交往与私人交往的区别。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交往领域是“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人们作为私人来到一起形成公众……他们可以自由地集会和组合,并在自由地表达和公布他们的意见的状态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他们是作为一个公众来行动的。”④可见,哈贝马斯强调了公共交往的对话性、平等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并以此将它与私人交往相区别。

      根据亚里士多德、阿伦特、哈贝马斯等哲学家对于“公共交往”内涵的理解和把握,我们可以看到公共交往与私人交往的显著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乃在于一个是“公共的”,而另一个是“私人的”;一个是遵循“普遍性的”伦理原则,而一个则是遵循“私人性”伦理原则。具体而言,公共交往体现出了私人交往所不具备的一些特性:

      首先,公共交往是平等的协商对话性的交往活动。公共交往中交往双方是平等的,是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来参与到交往过程之中,对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展开平等的协商对话。这种交往关系意味着公民与其他公民分享着平等的公民权利,同时也承担着同等的公民责任。公民与其他公民一起探讨公共问题,这种探讨和交流是平等性、协商对话性的,是一种公共性的交往实践活动,“在这种交往实践中,交往行为的主体同时也明确了他们共同的生活语境,即主体间共同分享的生活世界”。⑤因此,在公民的平等交往中,公民与“他人”共同存在,并且把“他人”看作是与“我”完全平等的主体,从而实现自我与其他公民的平等的协商对话。在这种协商对话关系之中,交往主体始终把对方看作是平等的公民,并且从对方身上来理解自身的公民身份,来确认自身的公民权利与责任。因此,这种交往活动是公民之间的平等的、协商对话性的交往实践活动。

      其次,公共交往是遵循公共伦理的交往活动。在私人交往中,私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不是以公共性来衡量的,私人之间的温情、友爱、关怀等并没有太多涉及到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因此也并不需要完全遵循普遍性的公共伦理规范。但是,在公共交往领域,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已经不再是私人性的人际伦理,而是一种普遍性的公共伦理,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已经发展成为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公共交往关系。公民之间的交往活动,不能以私人的情感来限定,而是要以公共伦理来约束。公共伦理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即使对方与你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或者情感关系,你也依然必须把对方当作一个平等的公民来对待,必须充分考虑对方的公民权利。双方之间的交往关系需要遵循普遍性的公共伦理原则,它超越于私人伦理和私人的情感关系。因此,在公共交往当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私人的情感、利益、温情和友爱,而走向了对公共价值、公共利益以及公共伦理的认同。

      再次,公共交往是基于公共理性的交往活动。在公共交往中,公民是作为理性的主体来思考、对话、批判和行动的。公民通过理性的思考来形成自己对于公共事务的看法,来追求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经过了公共理性的思考,公民才可以与其他公民个体或公民团体展开理性的对话。理性对话的目标是促进公共社会的发展,为公共社会争取更好的福祉,同时也保障公民个体的权利,承担公民个体的责任。以理性的方式来进行协商对话,要求公民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议题来展开相互之间的交流和探讨,而不是进行非理性的吵闹、争论和互相责骂。在必要的时候,公民可以就公共问题展开理性的批判。公民的理性批判,不论是对公共政治问题,还是对公共环境问题或者公共交通问题等,都是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维持公共社会的良性运转所应承担的责任。通过理性的思考、对话、批判以及行动,公民可以为公共社会的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显然,公民可以通过公共交往而组成一个公民共同体。公民共同体的力量是强大的,它可以通过公共理性的运作来促进社会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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