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在经济学上,人力资本的溢出效应表现为教育的私人投资具有对社会的正外部性。卢卡斯认为:“人力资本投资具有溢出效益,每一单位人力资本的增加除了引起产出的提高外,还同时引起社会平均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而社会平均的人力资本水平决定社会平均的运作效率,总体效率的提高又使每个企业和个人从中受益。”[1] 同时,劳动力流动也产生教育的溢出效应,其根源在于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对弱势地区和弱势家庭补偿问题的探讨实际上是与对教育公正与平等的追求分不开的。教育公平的思想和观念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实际上经历了“机会均等”和“结果均等”及两者的逐步调和的过程。“教育机会均等”最早被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作为招生原则,这一原则后来沿用至今。20世纪60年代,罗尔斯提出“结果均等”的目标,这就是罗尔斯公平判据中“平等性原则”之后的“补偿性原则”。这是因为,在事实上存在巨大的社会不平等的现实中,仅仅给予弱势群体“一视同仁”的对待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采取向弱势群体倾斜的“补偿性原则”,才能有效地减少不公平。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研究,对教育问题更多是从社会学上的阶层划分、哲学上的权利等方面进行探讨,缺乏从经济学视角研究教育的溢出效应以及对弱势家庭和弱势地区的教育决策的影响,现有的补偿政策也只涉及到对农村贫困家庭的教育补偿问题,而没有涉及到城市弱势家庭,以及区域性补偿问题。因此,需要在理论上明确拓展教育的外部性,夯实教育补偿的理论依据,在实践上探索一条促进教育公平、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的路径。 二、外部性、劳动力流动与教育溢出效应 从教育的性质来看,教育被普遍作为一种介于“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或者说教育既具有一定的“内部性”,又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从“内部性”的角度看,通过投资与接受教育完成其劳动力尤其是智力的再生产,从而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同时,教育又具有很强的“公共性”,教育本身就具有正外部性,除了提高社会生产率外,教育的外部性还表现为教育可以增加税收,提高社会内聚力,保持和发扬民主自由,降低犯罪率,改善社会治安状况,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等等。概括起来讲,教育的外部性表现为人力资本的外溢现象,这种外溢进而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这决定了教育投资可以作为国家的财富和公共需要的资源,因而教育的私人投资就具有对社会的溢出效应。 不但教育的外部性使家庭的教育投入产生对社会的溢出效应,同时,劳动力的地区和城乡流动又产生新的教育溢出,即随着人口的流动,教育的社会收益流入其他地方,使其他地方获益。我国教育体制是一个区域二元分割的结构,与户籍制度相适应,我国在教育上实行“属人原则”,即本地区的公共教育资源只对本地区的居民开放,排斥非本地居民,而在国民经济核算上则采取“属地原则”。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是与劳动者联系在一起的,当户籍制度把剩余劳动力限制在本地区时,教育的外部收益范围有一定局限,区域外溢性不明显。随着对流动人口控制的放松,除了通过升学和高层次人才的流动外,剩余劳动力的城乡和地区流动更值得关注。从劳动力流动的特征来看,首先是由农村向城市流动,城镇是劳动力流动的主要目的地。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在9300万流动劳动年龄人口中,流向城镇的人口为6700万人,流向农村的为2600万人。2005年全国的流动人口为14735万人,其中有50.1%是农村到城市的迁移。其次,是由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东部沿海地区以其在劳动力成本上的比较优势(吸引外国投资)参与国际分工,发展制造业,特别是出口加工业,并吸引区域内外的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向东部汇集,形成劳动力流动的“拉力”。2005年,跨省流动人口为4779万人,在所有流向东部地区的迁移者中,东部地区各省之间的流动占17.9%,来自中西部地区的迁移者占82.1%,劳动年龄人口跨地区流动方向主要是从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地区。 人力资本理论强调经济增长不仅与劳动力的数量存在密切关联,而且与劳动力的质量密切相关,因此“劳动”实际上是一个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概念,而非单一的数量概念。从亚当·斯密到马歇尔以及其后的经济学家,无不肯定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在经济增长中的决定作用。我国人口的流动规模逐年增加,接受过教育的劳动力大批进入城市或由中西部进入东部发达地区打工,这些“廉价”而具有一定技能的劳动力为流入地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劳动力的地区与城乡流动,在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的背后也是弱势地区教育产生溢出效应的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0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的进城务工人员达到1.2亿,到2020年,预计将有3亿左右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寻求非农业就业的机会。在过去20年中,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对中国GDP增长的贡献为16%左右。再从区域流动看,如果以全部人力资本的存量作为创造财富的来源,在主要外来劳动力输入省份的GDP中,由外来人力资本创造的比例在20%以上,其中,上海和广东的比例达到了39.84%和27.52%。(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