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语境下文艺理论的启蒙承载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旭光,博士,上海师范大学世界文学与比较文学研究中心教授。上海,200234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文学理论在当下的使命不是关于文学之规律与本质的探讨,而是关于文学的立场与理想的表达,它是对文学活动的反思与研究,它关注文学活动内部的每一个变化,追问变化的意义。在确立理想与追问意义的过程中,文艺理论承担着启蒙、教化与介入社会的使命,而教授文学理论的过程,也就是训练理性思维能力,进行启蒙与教化的过程。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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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理论正处在一个后现代语境中:一切被称为“本质”的最终被证明不过是“现象”而已;一切被称为“必然”的不过是“一种可能性”而已;一切被标榜为真理的,无非是一次权力的表演。在厌倦了现代性的宏大建构与科学主义的泛滥与狭隘之后,后现代语境是这样一种对待事物的状态:用铁锤来思考,敲碎那些虚假、空洞与无效的观念,然后重建我们关于事物的信念。在这种语境下我们关于文学理论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文学理论?

      在一个“后理论”的时代追问这个问题,要么是为了捍卫理论,要么是为了消解理论。文学理论本来许诺着关于文学的“规律”、“知识”与“科学”,人们希望文学理论能够提供文学的性质与特点,建立起文学的基本原理、概念、范畴①。在这种许诺和希望中,由“规律”所指称的“一般性”成为了文学理论的使命,但问题是,在文艺领域内,“一般性”能否达到?一般性的目的又是什么?康德说:“我们的理性的一切兴趣(思辨的以及实践的)集中于下面三个问题:(1)我能够知道什么?(2)我应当作什么?(3)我可以希望什么?”② 这种追问方式可以引申到文艺理论中来,在当代的文化语境中:文艺理论能够得到什么?文艺理论应当作什么?文艺理论可以希望什么?在所有这些问题得到回答之后,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文艺理论如何教授?

      文艺理论能够得到什么

      尽管文艺理论家都希望得到关于文学的“原理”③,“本质”或文学活动的“一般规律”,但问题是,文艺理论是不是可能得出某种一般性,而这种一般性又可以成为“规定判断”的尺度或者“反思判断”的结果?从文艺理论史的演进来看,这种“一般性”是达不到的,没有那个理论家得出的关于文学的“一般性”被历史证明具有“一般性”,情况往往是,理论活动构成了文学活动的一个部分,因而又不断地被湮灭在文学活动的时间性之中——文学活动是处在不断生成过程中的,而理论在这个过程中并不一直处于指导的位置,它源自对文学现象的总结,而后上升为理论,成为对文学创作的指导,马上又沦为教条,成为反驳与批判的对象,然后新的文学活动又开始了,新的理论又开始了……在这个周而复始的过程中,文学理论的历史不断证明着每一个“一般性”的无效。那么我们为什么还执着于某种“一般性”?

      这种执着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方法,二是目的。在方法上,科学主义的诉求使得文学理论希望能够得到关于文学活动在各个层面上的普遍性,从而实现对文学活动的“认识”,得出一个关于文学是什么或者文学作品是什么的论断,这个论断实际上是不可能得到的,经验科学方法论(观察分析、归纳总结)和理论科学的方法论(抽象与演绎)在这里并不适用,因为无论文学作品还是文学活动,都没有明确的外延,或者说外延无限大,这使得我们无法把语言作品和文学作明确的区分,因此试图通过归纳与总结找到统一性本身是奢望;另一方面,任何一部文学作品都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而这个整体却又没有明确的中心,因为每当我们把文学的一个因素确定为中心,都是对其它因素的否定,而对每一个部分的否定,实际上都是对整体的否定。因此,任何对文学之本质的规定都缺乏“本质性”。这意味着,无论“规律”还是“一般性”或者“本质”,都是文艺理论无法通过分析与抽象获得的。而追寻某种“原理”更加不可能,原理不仅仅是对规律性的追求,更预设着某种先天的规定性,并且是逻辑演绎的起点,所以几何学可以有“原理”,而文学不具备“原理”。

      文学理论是如何被获得的?是一次发现吗?还是一个创造?文学理论来自对文学作品的“理解”与“诠释”。在理解活动中,理解的目的并不是达到规律性的认识,不是提炼普遍性,而是去理解对象是如何成为“这样的”,去诠释对象要达到什么目的。所有的理解行为都被前理解指引着,都与理解者的生存世界紧密相关,这就可以解释文学理论的存在状态与科学规律之存在的差异——对于科学规律来说,掩盖掉理论发现者的名字无碍于对理论的理解,而任何一个具体的文学理论问题总是与理论者的名字紧密相关,某个具体的文学理论永远是具体地属于某个人的。因此从起源处文学理论就不具有超越于个体性之上的一般性。文学理论不是靠其“真理性”得到普遍认同,而是靠“权威性”,是权威人物的权威性决定着他的理论被接受的程度。在文学理论史上,理论所达到的普遍性是由理论之外的因素决定的,而当那些因素消逝之后,理论就会“过时”!

      自19世纪后期关于精神科学或者人文学科的认识逐渐深化之后,人们得出了这样一个共识:“社会——历史的世界的经验是不能以自然科学的归纳程序而提升为科学的。”④ 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所经验到那种真理,那种规律与一般性,是在哲学、历史、艺术等领域中不可能经验到的,这就意味着原本许诺的“本质”、“规律性”、“原理”等都是文学理论所不能给予的,文学的领域,并不是一个属于科学的领地,科学的真理观所追求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在文学领域中没有效用也是没有根据的。

      如果达不到科学方法论意义上的真理性,那么文学理论能够作什么?必须要有理论,因为理论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是给出“理想状态”:在文学与语言之间,在文学与社会之间,在文学与读者之间,“应当”有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个“应当”是理论必须予以设定的,尽管这个“应当”并不是现实,却是一种指引文艺活动的方式。这种“应当”落实到文学上,就转化为一系列理论问题:文学语言应当是什么样的?诸种文体的审美特性应当是什么样?文学创作出的形象应当是什么样的?文学应当使用那些创作技巧?作者应当以什么样的心理状态进行文学创作?所有这一系列问题得出的“应当”并不是必须服从的规律,而仅仅是一种指引。所以理论的使命是设定某种理想,从而对创作和欣赏给予指引。而“理想”是历史性的,即便在文学语言的理想状态这样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上,也处在一个历史变化中,在这个问题上文艺理论不是要指出它是历史性变化的,而是要指出,在当下文学语言应当是什么样态,这是个历史问题,并不是个科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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