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读叙事》的另一种解读

——兼与申丹教授商榷

作 者:

作者简介:
申屠云蜂,1975年生,硕士,杭州商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外国文学评论

内容提要:

J.希利斯·米勒在《解读叙事》中阐述的解构主义叙事理论包含两个核心观点:(1)事物或事物的原因非理性可知;(2)语言具有隐喻性质。本文依据这两点指出,米勒的叙事理论旨在对叙事学进行本体(存在)层面的讨论,从而一方面纠正了申丹教授对该书的一些“误读”,另一方面提出结构主义叙事理论与解构主义叙事理论的互补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虚构的和谐关系,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客观可能性。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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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希利斯·米勒的《解读叙事》是申丹教授主持翻译的“新叙事理论”丛书中的一本。作为该书的译者,申丹曾发表了题为《解构主义在美国——评J.希利斯·米勒的“线条意象”》(《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二期)一文(以下简称申文)。通过评述米勒在该书中提出的主要观点,申文指出,结构主义叙事学与解构主义叙事学两者都站得住脚,因为两者的关系为微观视角与宏观视角互补的关系。笔者也认为,在批评多元化的当今,各种理论并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而应该用历史与辩证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不过,笔者认真地阅读了这两个文本,在认同申文互补论的前提下,觉得申文不仅遗漏了米勒某些重要的观点,而且有些地方误解了米勒的原意。笔者不揣浅陋,愿意在此谈谈对米勒观点的粗浅理解,同时试图纠正申文的一些“误读”之处,阐述这两种叙事理论互补关系的实质,不当之处望申丹教授和众方家指正。

      一

      针对以热奈特为代表的结构主义叙事理论的通病,即它“暗示对于叙事特征的详尽描述可以解开叙事线条的复杂症结,并可以在灿烂的逻辑阳光之下,将组成该线条的所有线股都条理分明地展示出来,”(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5-46页。)米勒认为这样的“叙事学”是不可能的。基于此,他甚至称自己的《解读叙事》一书为一本反叙事学的著作。

      在第一章中,米勒将亚里多德的《诗学》与索福克勒斯的《俄狄浦斯王》相互参照,作了非常精彩的解构主义阐述。总结起来,米勒的核心观点有二:(1)事物或事物的原因非理性可知;(2)语言具有隐喻性质。关于第一点,米勒以《俄狄浦斯王》中引发故事产生的神秘之因为例,提出:“这些神秘之因被人格化为既是毁灭者又是保护神的阿波罗,但直至剧终,它们究竟是什么,观众依然不得而知,用阿波罗对它们进行的人格化也未必尽如人意。这些隐而不现的原因有别于人的理性和知识,构成‘他者’。”(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页。)米勒的这个观点实质上是反形而上学的真理观,认为终极真理永远不可能获得,人类将一直走在求真的途中。那么,叙事与此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米勒的回答是:“无法用理性来解释和理解的东西,可以用一种既不完全澄明也不完全遮蔽的叙述来表达。我们传统中伟大的故事之主要功能,也许就在于提供一个最终难以解释的符号。”(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页。)关于第二点,米勒的论述更显出其特有的机敏才智。米勒认为,传统的隐喻理论将语义分为本义与比喻义。本义表明某词语与事物有固定的所属关系,就像妻子属于丈夫;那么,将该词语挪作他用形成比喻义,就像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奸一般。而米勒则认为,隐喻更像乱伦,因为乱伦混淆了妻子属于其丈夫的界限,就像“词语在开始被使用时,并非天然地属于所指称之物,而是被武断地强加于该物。正因为如此,隐喻将一个词语置于它既属于又不属于之地”。(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8页。)上述两个观点可谓紧密相连,互为因果。既可以说由于真理不可知,所以表达真理的语言只能是隐喻性的替代;也可以说,因为语言只是人为地属于所指之物,即它的隐喻本质,所以靠语言来表述的真理也只是隐喻性的真理。比如,米勒曾在别处谈到,“太阳”一词与物质的太阳并不相符,是因为“这个词不能建立在感官对它命名的事物的完整感知上”。(注:J.希利斯·米勒《重申解构主义》,郭英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78页。)

      我们知道,从结构主义叙事学来看,叙事分为“事”(故事)与“叙”(话语)两部分。既然在米勒看来,所叙之“事”无法理性地把握,“叙”之语言又飘渺不定,那么,两者结合的“叙事”实难“科学化”。由此可见,以热奈特为代表的结构主义叙事理论其实是在认识论层面上来探索叙事规律,将叙事学作为对客观世界(叙事现象)认识的知识来把握;而与此相对照,米勒的叙事理论则是对叙事学进行本体(存在)论层面上的反思,探讨叙事所建构的人类存在意义而不是客观知识。这样,就不难理解米勒从这两个核心观点引申出的一系列有关叙事的理论与热奈特叙事理论的差异了,尽管他们使用的术语相同,如话语、叙述者等。比如,米勒认为,语言具有隐喻性本质,即词语与所指事物的关系若即若离,那么话语就不可能只有一个意识中心,那么一切话语就都是词语的误用,这便可能出现错格,更重要的是产生一种绝对的反讽力量。基于同样的原因,米勒也就可以断言,写作与阅读活动都取决于作者与读者的态度,是话语的施为性力量作用的结果。

      二

      从第二章“叙事线条”开始,米勒围绕叙事线条这个意象来进一步阐释第一章提出的观点。“叙事线条”这个意象的实质是,凡是叙事都遵循形而上学逻各斯中心主义的逻辑,前后一致,首尾相连,就像一条光滑的直线。而米勒所要论证的是,叙事并不完全符合这个逻辑,这根线条并不直,有分叉,可以多重化。(注:值得注意的是,米勒认为叙事线条既指叙述出来的事件(相当于结构主义叙事学中的“故事”),又指语言对外在事件的重复(相当于结构主义叙事学中的“话语”),这是形而上学认识论的结果。实际上,从本体(存在)论的角度来说,“故事”与“话语”同为“一”。下文中,我们将谈到在亚里士多德的《诗学》里,也没有作这样的区分。而米勒并没有简单地从论证这两根线条无法重合的角度来论证叙事单一线条的不可能,这既看出他对此二分法的否定态度,也反映了它从本体(存在)论角度来探讨叙事的态度。)申文具体从线条的开头、结尾、中部三个部分来评述米勒的理论。为了便于一一指出申文对米勒的误解以及我们的不同理解,我们也按部就班从这三个部分来阐述。

      1.关于叙事线条的开头

      米勒认为叙事的开头涉及一个悖论,因为“既然是开头,就必须有当时在场和事先存在的事件,由其构成故事生成的源泉或支配力,为故事的发展奠定基础。这一事先存在的基础自身需要先前的基础作为依托,这样就会没完没了地回退”。(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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