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中有关文学学科设置的不合理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泉根,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由国务院学位办1997年6月发布实施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实际上也就是教育部公布的学科文件。但是考察《目录》中有关中国文学二级学科的分类与设置并证诸《目录》公布以来的实际运作效果,我们认为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早修改《目录》中的文学二级学科的分类与设置,重新恢复民间文学与儿童文学应有的二级学科的地位。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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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698(2004)-02-0100-07

      从教育部网站查知,设在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教育部大楼内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与教育部研究生办公室系“合署办公”,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此,由国务院学位办1997年6月发布实施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际上也就是教育部公布的学科文件。按照这一《目录》的规定,在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下面分别设置以下8个二级学科,它们是:1、文艺学;2、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3、古汉语文字学;4、中国古典文献学;5、中国古代文学;6、中国现当代文学;7、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8、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由于《目录》是指导全国高校博士点、硕士点设置与研究生培养的最高根据与原则,因而实际上也就成了中国高校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以及研究生、本科生课程设施,甚至包括教授投岗定编、教研室建置的“政策”依据与实际上的操作规程。因此,《目录》中有关二级学科的设置就事关重大,直接影响到高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方方面面。但是考察《目录》中有关中国文学二级学科的分类与设置并证诸《目录》公布以来的实际运作效果(语言学这里不作讨论),我们认为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按照现行《目录》,中文系的文学课程实际上只有:文艺学、中国文学(含古代与现当代)与外国文学三大类(至于少数民族文学,一般只在民族院校开设,故这里也不作讨论)。这样的设置合理吗?我们且来做一个最基础的人类文学系统分类结构的常识性分析。

      如所周知,古今中外的一切文学都具有时间性(时代性)与空间性(地域性即民族性)的特点,也即时空角度。按照文学的时间性,我们可以把一切文学分为古典性的古代文学与现代性的现代文学。就中国文学而言,则有中国古代文学与中国现当代文学,或者在此两者之间再加上一个属于转型性质的中国近代文学。按照文学的空间性特点,我们可以把一切文学分为中国文学(即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一切文学现象)与外国文学(即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一切文学现象)。在中国文学内部还可以有地域性、民族性的文学细分与研究,如中国当代文学中就有台湾文学、港澳文学。外国文学是一个地理范围十分宽泛的文学概念,目前高校的外国文学课程教学,主要将其区分为欧美文学、东方文学等,在欧美文学内部则主要有英国文学、法国文学、德国文学、美国文学等的教学与研究;而东方文学主要为日本文学、印度文学等的教学与研究。这是文学系统分类结构的第一个角度,即时空角度。

      文学艺术是一种特殊的精神产品,既为产品,就有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因此,古今中外一切文学还可以有第二个角度的文学系统分类结构,即文学的生产者与消费者角度。

      按文学的生产者分类,我们可以把古今中外一切文学区分为作家文学与民间文学两大类。作家文学是一种个体化的精神劳作的产品,作家是具有独立写作能力并对自己的言论自由及表达拥有清晰判断力的自由职业者。个性化或个人风格是作家个体的价值观和人生经验、艺术修养、文学感悟、语言习惯、审美情趣等合力作用的结晶。个性化的生产过程以及产品的个人占有性(即版权)、符号性(作家文学总要通过各种传媒途径将产品变成符号文体提供给社会公众)、稳定性(作家文学一经公开发表就已成为社会公器不再改变)是作家文学的根本特点。相对于个体化生产的作家文学而言,人类文学中还有一种民间集体创造的民间文学。民间文学的特征正好与作家文学相对应,即具有民间集体创作的集体性(所以民间文学作品不存在版权归谁所有的问题)、口耳相传的口头性(只有极少数作品经采风用文字记录了下来)以及传播过程中的变异性(民间文学大致是一个开放的文本体系,在口耳相传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的补充与加工)。民间文学是各个民族不可或缺的宝贵精神财富,它以其产品所独具的民间的集体智慧以及“在野”的更为自由的创作姿态丰富和补充了人类文学的精神版图。中国民间文学的四大经典作品《孟姜女》、《牛郎织女》、《白蛇传》、《梁山伯与祝英台》已成为中国文学的传世之作。

      文学作品既然是精神产品,就有一个消费即读者接受的问题,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古今中外的一切文学区别为成人文学与儿童文学两大类。所谓成人文学,即是为具有一般阅读能力和审美鉴赏能力的成年人服务和消费的文学,实际上就是人们通常所见的那些课堂上教学、书店里出售、报刊上流传的文学作品,例如《三国》、《水浒》、《西游记》、《红楼梦》、《莎士比亚戏剧》、《战争与和平》、《呐喊》、《徬徨》、《围城》、《边城》、《芙蓉镇》、《白鹿原》、《活着》等等。成人文学的基本特点至少包括:题材无禁区;创作多样化(诸如有批判现实的现实主义文学、反抗现实的浪漫主义文学、绝望于现实的现代主义文学、调侃现实的后现代主义文学等);风格个性化(一般不用担心读者看不懂)。

      与成人文学相对应,这个世界上实际上还有另一类专门为未成年人,也即少年儿童服务的文学。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解释:“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因此儿童文学也就是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服务的文学;由于少年儿童不同年龄段的差异性特征,在广义的儿童文学范围内又可分为少年文学(中学生)、童年文学(小学生)与幼年文学(幼儿园)三个层次。在世界文明史上,儿童文学的发现、发展,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对未来一代独立人格的尊重与生命状态、精神需求的理解,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也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尺度与文明指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公布与实施,实际上已经将儿童的精神产品的生产和保护作为儿童的重要权利与福祉,深入推进到了所有签约国的国民之中(我国政府已于1991年参加了该公约)。与成人文学相比,儿童文学因为是为未成年人服务的,因而有其自身的一些“特殊性”,这主要有:(1)儿童文学从整体上是成年人写给儿童看的文学,因而这种文学从一开始就有一个“两代人”之间互相了解和尊重、认同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儿童文学作家是如何看待和对待儿童的问题,也即“儿童观”;同时,还需要作家熟悉和把握儿童的一切特征,尤其是儿童的年龄特征、思维特征与社会化特征。(2)正如社会上有些场所儿童“不宜入内”一样,儿童文学相对于成人文学而言,有其题材内容上的某种约定俗成的“不宜’性,一般体现为:远离暴力;远离色情、赌博、吸毒等恶俗;远离性与两性关系;远离成年人的政治权力斗争。(3)如果说成人文学注重“以真为美”的话,那么儿童文学更多地注重“以善为美”,儿童文学总是把与人为善、劝人行善、避恶向善、养成儿童本性上的美质写在自己的美学旗帜上,这实际上体现了人类对未来一代的人性规范与伦理结构的希望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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