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为什么要资助民办教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华,男,浙江大学教育领导与政策研究所所长,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胡威,男,浙江大学教育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内容提要:

政府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在全国各地有广泛的实践,但其中的政策逻辑却一直没有得到系统阐述。本文对支持和反对政府资助民办教育的政策观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从公共利益的视角讨论了政府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构建了以“学生权利保障型财政资助”、“学校成本分担型财政资助”和“办学绩效导向型财政资助”为主要内容的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基本政策框架,并以浙江省的典型政策实践为例对上述制度设计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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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68(2012)02-0043-13

      政府是否要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①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专设第七章“扶持与奖励”规定财政资助问题,但其中资助对象主要针对民办学校,在概念和政策设计上有很大的局限性。②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第十四章四十三条第三款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但对象仍然局限于民办学校——“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把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等同于或窄化为对民办学校的财政资助,是目前民办教育政策分析和政策实践中不能正确认识民办教育财政资助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政府有关部门把对民办学校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作为设计民办教育财政资助政策前提的认识偏差所在。

      一、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支持和反对的理由

      支持和反对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各种理由,虽然这些观点在实践中广为人知,但真正见于报章的并不多,更少有系统的阐述。

      支持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一个理由是基于民办教育的财政贡献。据《201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90万所,各类教育在校生达3392.96万人,比上年增加327.57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02289所,在园儿童1399.47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351所,在校生537.63万人;民办普通初中4259所,在校生442.11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499所,在校生230.0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3123所,在校生306.99万人,另有非学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35.97万人;民办高校676所(含独立学院323所),在校生476.68万人,其中本科在校生280.99万人,专科在校生195.70万人。

      另据《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2010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2010年全国小学公共财政预算生均教育事业费4012.51元,初中5213.91元,普通高中4509.54元,职业中学4842.45元,普通高等学校9589.73元。据此测算,2010年全国民办教育(不含学前教育)对财政性教育经费的贡献超过1100亿元,如果把民办学前教育对财政性教育经费的贡献计算在内,该数值还将上升500亿元以上,达到1600亿元之巨。(参见表1)

      

      依据上述事实要求政府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是目前最容易为政府相关部门接受的理由,也是学界流行的观点。然而,基于这个理由的财政资助马上面临两个困境。第一,为什么公办学校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得到全额财政资助,而民办学校却要以它的财政贡献来交换?是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是二等公民还是民办学校的社会职能与公办学校有差别?这无论在法理上还是逻辑上都说不通。第二,公办教育资源在数量上的过剩是现代社会教育发展的普遍现象和必然结果,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资源已经如此。那么,是否意味着民办教育的财政贡献迟早将变得没有必要?民办教育最终将丧失财政资助?

      支持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二个理由是基于学生的权利,这也是本文开篇提到的被《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规划纲要》所忽视的问题。这个理由认为,学校有公办和民办之分,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应该有公办和民办之分。特别是在体现学生权利平等的公共资源——公共财政上,以民办学校学生为资助对象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更是天经地义的。

      那么,为什么在各地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政策实践中,基于学生权利的财政资助是目前最薄弱的呢?因为长期以来,很多人总是把公共教育财政当成公办教育财政,把教育财政混同于学校财政,把公办学校得到公共财政经费的职能关系错误地理解为权利关系,又把民办学校学生应该得到公共财政资助的权利关系狭隘地理解为是民办学校与公共财政之间的职能关系。正是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的双重认识错误,导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生没有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公共财政资助。③

      支持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三个理由是基于教育的外部性。政府对公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教育不仅使受教育者受益,而且使社会受益,即教育具有正的外部性。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活动和公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具有相同的社会职能和社会价值,因此,对公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的理由对民办学校同样适用。

      支持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四个理由是基于民办教育的效率。以义务教育为例,2010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学生总计979.74万人,如果由公办学校承担这一政府责任,按当年公办学校生均预算教育事业费测算,需要公共财政支出446.23亿元,但由民办学校提供同样的教育服务,所占用的公共财政资源大约只需公办学校的十分之一。④既然民办教育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为社会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无论出于效率还是公平的考虑,政府对民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都是合理的,或者说不会比政府对公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更不合理。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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