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权利的本性及其教育诉求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本余,南京晓庄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南京 211171)

原文出处: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儿童权利是儿童凭借特殊的身份而享有的正当自由或者利益,这些正当自由或者利益是由道德以及法律所规约的。法律或者道德在确认儿童享有这些正当的自由或者利益时,明确赋予了父母、教师、一般社会公众以及国家所承担的相应义务。受教育权是儿童的一项积极权利,也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保障对儿童实现其他权利具有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儿童权利对教育提出了承认、尊重和认真对待自身权利的根本性诉求。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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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902(2009)01-0084-06

      儿童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即便家长、教师、一般社会公众乃至政府也是不能侵犯的。这意味着儿童权利不仅仅是儿童享有某些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的自由,同时它也对教育以及其他与儿童相关的人划定了行动的边界。尽管人们未必都在行动上尊重并认真对待儿童权利,但是,儿童权利的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承认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儿童享有自由和权利,它表达了一种对于教育的正当而又合理的诉求。对于教育来说,儿童权利或多或少给它“制造”了一些“麻烦”。这个“麻烦”表现在实践中儿童可能形成诉诸特定权利以对抗教育所提合理要求的偏好,会出现各种“过度维权”现象,这种“诉诸”、“维权”却因为儿童理性能力不足因而本身就是错误的。正是因为儿童理性能力薄弱,是一个不成熟的、发展中的个体,教育的存在才具有合理性基础。教育既要尊重儿童的自由和权利,但当儿童误用、滥用自己的权利时,教育又要予以必要的干涉。所以,教育是一种必要的强制。这样,教育中的儿童权利、儿童自由与必要的强制之间就产生了一种紧张。儿童正是在权利、自由与必要的强制共同作用下,逐步成长为一个理性成熟的主体的。本文在辩护儿童权利本性的基础上阐释儿童权利的教育诉求。

      一、儿童权利的本性

      儿童权利从本性上来说,是儿童作为一个人和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根据道德以及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而享有的资格,它从根本上保障着儿童的自由,护卫着儿童的利益,同时,课以他人以及社会尊重和认真对待儿童的一般性义务。

      1.儿童权利预示着儿童资格。不论何种权利,如果要得到确证,首先涉及到的就是权利的根据,即是说一个人“凭什么”享有权利。说儿童享有某种权利,是说儿童享有如此这般地行动或者接受如此这般的待遇的资格。以资格来解释儿童权利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权利的来源上。“如果你有资格享有某物,那么,因他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否认你享有它,就是不正当的。他人因你享有它而使你陷于不利或者使你受难,也是不正当的。”[1]那么,这种确定了儿童自由地行动或者接受某种对待的资格,并排除了他人因此而施加给儿童的种种不利或者非难的道德正当性其根据何在呢?换言之,儿童凭什么享有这种资格呢?其资格的来源就是道德、法律和习俗。道德、法律和习俗作为儿童权利的来源包含着规则和原则。“存在一项对某事的权利,就必定存在确定某种条件并宣布所有的、并且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有资格享有它的规则和原则。”[1]12正是这些规则授予了儿童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享有儿童自由行动和接受某种对待的权利。

      道德和法律确立的规则和原则具有普遍性,通过它们,道德和法律确定了儿童享有具体的权利。小X并不因为他是小X而享有道德和法律所确认的儿童权利,他之所以享有儿童权利,全凭他是儿童。因此,对儿童权利来说,法律和道德在确认它们时至少要考虑三个根本性的理由:儿童是人;儿童是未成熟的和发展中的人;儿童是具体国家中的未成熟和发展中的人。就儿童是人而言,儿童有资格获享道德和法律确认的普遍人权。譬如,儿童享有生命权、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权、免受精神和肉体虐待的权利等等。就儿童作为未成熟的和发展中的人而言,儿童有资格享有受到照顾的权利、受教育权等等。与一般的权利所具有的可选择性不同,儿童受照顾权和受教育权是排除选择的权利。就儿童是具体国家中的未成熟和发展中的人而言,儿童享有一个国家特定的道德和法律所赋予的具体权利。由于权利来源于一个国家的道德和法律所确立的规则和原则,受到一个国家的道德和法律传统以及现实社会条件的制约,所以,国家与国家之间在所确认的儿童权利的具体内容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差异可以概括地理解为儿童权利的文化差异。尽管儿童在一个具体国家中所享有的权利存在着特殊性,但是,受儿童作为人以及作为未成熟和发展中的人这两个根本因素的影响,儿童在特定国家中享有的权利也具有普遍性,它表现为儿童在具体国家中所获享的权利必定包含基本人权以及受到特殊照顾的权利。

      正是一个国家中的道德和法律所内在蕴含的规则和原则,确认了儿童所获享的具体权利的资格。这些资格排除了他人侵犯、僭越和剥夺儿童权利的正当性,儿童有资格获得由权利所保障的正当利益,从而保障儿童自由成长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2.儿童权利保障着儿童自由。权利与自由具有实质性关联。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体,自由是人的本质规定性。自由却是一个非常抽象和形而上的概念,而非一个实体概念。自由仅凭其自身难以完全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保障,甚至当自由受到某种形式的侵犯时,如果不诉诸权利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和补偿。因此,自由必须实质化为权利。仅仅谈论自由显然比较空洞,通过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个体自由可以获得有力的保障。“自由首先总要表现为权利(rights),但是权利只是自由的逻辑形式,是自由的合法性表述,却还不是自由的实质。仅仅表现为权利的自由仍然是尚未实现的自由,是个not-yet,只有落实为事实的自由才是真实的自由。”[2]115权利的实质化,是说需要一种事实上的权利,即具有权力保障的权利。作为一种事实上的权利不是口头承认的权利,而是借助于权力保障的权利,只有事实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和保障自由。“真正能够保护一个人的自由的不是权利而是权力。权力是权利的实现方式,是权利的完成状态,如果不实现为权力,权利就是没有完成的目标。”[2]116权力保障权利,并通过保障权利而保障自由的问题,实质上是指权利的现实可能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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