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伦理规范生成的辩证视野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云林,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南京 210046)。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与实验

内容提要:

教育伦理规范作为对教育者行为的应然性规定,其合理性取决于制定者是否具有辩证的视野:在所关注的问题域中,教育道德之实然和应然是两个必要的视点;在规制对象上,教育伦理规范对教育者个人和社会都应具有调控作用;在功能设定上,教育伦理规范不仅必须抑教育行为之恶,而且也应该扬教育行为之善;在目标向度上,教育者美德与善行是两个重要的方面。只有当教育伦理规范的制定者具备了这种辩证的视野,教育伦理规范才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从而教育善的实现才可能获得人的认识论方面的保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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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动态的视角而言,作为教育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和教育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教育善的实现过程,就是具有合理性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的运行过程。而这种教育伦理规范体系能否获得合理性,又取决于其制定者是否具有辩证的视野。从而,教育伦理规范生成的辩证视野乃是实现教育善的认识论基础。具体言之,这种辩证视野表现为:在所关注的问题域中,教育道德之实然和应然是两个必要的视点;在规制对象上,教育伦理规范不仅应调控教育者个人的行为,而且对于社会的教育行为也应具有重要的制约意义;在功能设定上,教育伦理规范不仅必须抑教育行为之恶,而且也应该扬教育行为之善;在目标向度上,教育者的美德与善行应该成为两个重要的方面。当教育伦理规范的制定者具备了这种辩证的视野,教育善的实现便获得了认识论方面的保证。

      一、必要视点:实然与应然

      教育伦理规范作为对教育者行为的价值导向和行为规制,其宗旨在于引领教育者不断超越现实而达至理想的境界,即实现教育者德性之实然向应然的跨越。由教育伦理规范的这一使命所决定,教育者德性之实然与应然乃是在确立教育伦理规范时必须关注的两个视点。罔顾实然,教育伦理规范就失去了植根基础,就难以具有科学的依据;忽视应然,教育伦理规范就只能停留在基本的水平层次,教育者的德性就难以得到应有的升华。从而,教育伦理规范的价值就难以得到全面而有效的实现。

      首先,必须关注和准确把握教育者德性之实然。这一要求既由道德的植根基础所决定,也取决于道德的内在本性。就道德的植根基础而言,教育伦理规范作为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依循的社会立法,其对教育者行为的规定并非是制定者头脑中概念运动和逻辑推演的结果,也决非是出于统治者纯粹的价值偏好,它集中体现了社会环境的内在要求。而就构成要素而言,这种社会环境不仅指向社会的政治经济存在,也包含了教育者德性之现状。从而,教育伦理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上层建筑,其既取决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同时也决定于教育者道德之实然。换言之,一定的教育伦理规范有两类赖以生长的土壤:一是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政治经济制度,二是其特定的教育道德之实然。前者对于教育伦理规范具有本体论上的决定意义,而后者对于教育伦理规范的影响也不可小觑,特定的教育道德之实然乃是教育伦理规范生长的“第二土壤”。因之,在思考和设计教育伦理规范的时候,应当关注教育道德之实然,而不能仅从现实的政治经济关系上找根据。只有从当代中国的教育道德现状这一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教育伦理规范之花,才可能结出丰硕的教育道德建设之果。

      就道德的内在本性而言,其和现实须臾不可分离的特点也要求我们必须关注教育道德之实然。道德在西方被视为实践理性。在中国,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被视为知行合一的科学。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伦理思想史,其理论的源头都在于对社会现实道德问题的思考;无论是过往还是当下的社会道德建设,也都是以改变道德现状为宗旨的。这意味着,道德应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要求而产生,又通过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而彰显其价值。社会的道德建设过程,正是主体不断认识、应对和解决现实道德问题的过程。道德和社会现实不可分离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作为其具体表达形式的教育伦理规范,宗旨也应是通过对教育者的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以有效解决教育道德问题。而这种旨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教育伦理规范,当然首先必须关注教育者德性之现状。

      其次,教育伦理规范不仅立足于实然,而且指向应然,教育伦理规范乃是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统一。就具体归属而言,教育伦理规范是道德规范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而道德在本然意义上又是包含现实和理想这两个不同维度的。按照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的观点,道德应当划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个方面。愿望的道德意味着人的“至善”的某种概念,义务的道德指的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则。由于这两类道德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不同,社会对于人们履行这两类道德的实际情况所作的评价是不一样的:人们不会因为履行义务的道德而受到赞扬,但如果违反它就会受到谴责和惩罚;人们因为履行了愿望的道德就会受到尊敬,但不履行此至多只会使人感到惋惜,而不会受到谴责。①P6-8和富勒的观点相类似,另一位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则把道德区分为两类不同的等级体系。“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则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和富有爱心等价值都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②P373-374无疑,博登海默的第二类道德和富勒的“愿望的道德”一样,也具有超越现实道德的意蕴,是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导向意义的道德之应然。我们认为,上述两位思想家对道德的这种划分,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对于科学的教育伦理规范的确立也颇具启迪意义:社会既应根据教育者的德性现状确定其基本的教育伦理规范,又应设定超越现实层次的教育伦理规范,以引领教育者向更高的德性境界迈进。而对于教育者个人而言,既应自觉依循社会所规定的伦理路径,又应有一种高于现实的理想追求。如果社会和教育者都能在教育伦理规范的价值视点上达此共设,教育道德建设必将收到良好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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