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教育需要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生鈜,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南京 210097 金生鈜,男,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道德教育研究所所长。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内容提要:

基于人性的共通性,教育需要具有普遍性、共同性和正当性。教育需要的满足是人实现其人性本质的根本方式,也是实现人格精神健全发展的方式。教育需要分为三类:学校安全与秩序的需要;学习与发展机会的需要;价值感与精神的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具有满足教育需要的义务,这是衡量国家、社会和学校是否具有教育伦理的标准。肯定人的基本教育需要并提供满足的客观条件和方式,是社会和教育基本结构的指导性原则。当一个教育基本结构没有提供满足教育需要的条件和方式,不能平等地满足每个人的基本需要,它就在教育中形成严重的剥夺,而且它也无法实现教育价值和教育目的。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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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095-1760(2011)02-0005-11

      在教育中,追求教育的人是否具有普遍的共同需要?每一个人要实现他或她的人生价值和生活理想,是否可以要求社会和教育基本结构满足其基本而普遍的教育需要?公共教育制度的实践和学校教育是否有满足人的教育需要的义务?

      一、什么是人的需要

      何为人的需要?需要就是正当欲求。作为正当欲求,需要表达了基于共同人性的渴望和需求。需要符合人的本质,是根据人性而确定的,它是人的价值实现或表现人的本质的根本性欲求。一个人要成为人,实现人的价值本质,都是以满足基于人性的需要为条件的,如,人只有满足学习和教育的需要,才能获得真正的发展。需要的满足,是人的本质价值实现的根本条件与方式。

      人本质意义上的需要是共同的,是普遍的。需要作为人的正当欲求,源于人性的共通性,人的需要是共同的,而不是特殊的。人可能有多种欲求,也可能有不同的欲求,有些欲求是更加基本的需要,有些欲求是过分的欲望,有些是正当的,有些不一定是正当的。不管怎样,基于人性共同性的正当性欲求是人人共有的,也就是说,每个人作为人拥有同样性质的需要。这意味着需要具有普遍性,如,我们与他人的共在关系中总是需要安全和秩序,这是与我们的自我保存和发展联系在一起,与我们追求美善生活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这一需要是人类基本的共同需要之一。每个人共有根本性的或基础性的需要。

      由于人的基本需要是源自人的本质的,也是为了人的本质价值的实现,因此,基本需要的满足是人获得成长为人的条件、机会、价值和内容。就人的基本需要而言,可以分为对工具性之物的需要和对优秀性(完善性)之物的需要,前者要求的是具体的工具性的事物,满足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或生存的需要,是为人成为人的过程服务的,而后者作为对优秀性事物的需要,是为了人的品质(道德的、理智的、人格的等方面)的优秀和完善,这意味着对优秀性事物的需要是教育性的、引导性的。

      需要与“想要”不同。把欲求可以分为普遍欲求或基本需要(需要need)和特殊欲求(wants想要)。因为人的需要是基于人性的共同性,所以,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人类基本需要,但就“想要”而言,人所“想要”的事物却因人而异。“想要”来自于个体的特殊偏好,需要基于人的共同性。这样的区分说明了基本需要的普遍性和想要的特殊性。基本需要源自共同人性,或者说人的本质性,而想要意味着超出了需要,是需要之外的欲求。因为基本需要基于人的共同性,是人的自然而然的欲求,每个人的基本需要都是合宜的和有益的,根本不存在所谓错误的需要或误入歧途的需要。换句话说,就基本需要而言,人从来不会需要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不好的事物,不会需要我们不应该需要的事物,但是,人们可能有错误的“想要”或不合理的“想要”,“想要”有时候有非分之“想要”,甚至有非法的“想要”。需要基于人性,是正当的,而“想要”的事物有可能是没有价值的,或者可能是不正当的。人的基本需要是不过分的,但一个人的“想要”却可能是太过分的。我们的确可能“想要”比我们的需要更多的事物。[1]人们的“想要”是特殊的,因为是特殊的,就存在“善”或“恶”的区分,对于“想要”而言,善的“想要”是应当追求的,而恶的“想要”是不应当追求的。因为“想要”的不一定是正当的,“应该”和“不应该”只适用于“想要”而不适用于基本需要。我们身体和精神的本质性的基本需要是应当的,也是正当的。“想要”的东西不一定是正当的。

      因为需要是普遍性的正当欲求,而不是特殊性的“想要”,一个人有权利要求社会满足他作为人的普遍性的基本需要,或者说,社会有义务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而不管他们是否明确地觉察到或者要求满足,如,满足人接受基本教育的需要是社会的义务,不管受教育者是否意识到这种需要,社会都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满足。一个社会对于人的普遍性的基本需要的满足,不依赖于需要主体是否意识到这是他的权利,同样,一个人没有权利要求社会满足他的“想要”,尽管他的“想要”是善的。当然只有在善的“想要”的条件下,一个人可以要求他通过自己的行动满足“想要”的间接的环境条件,而且这种环境条件是基于他的普遍性的需要的,而不是基于“想要”的。

      教育需要是普遍性的基本需要之一,它的满足与人的发展和成长联系在一起,是为了人成为人,所以与教育相关的基本需要所要求的事物都是本质上具有内在善的特性。人的教育需要,反映了对优秀之物或完善之物的需要,因为,教育的获得意味着人的知识经验、可行性能力、道德人格等获得了发展或建构,所以教育是完善之物。尽管教育机会是有限的,它似乎是工具性和条件性的,但是教育机会、教育方式、教育内容本身是有价值的,是面向人的教育需要的满足的,是人通过教育而实现人格发展的必需之物,通过教育需要的满足,人获得了人格完善和可行性能力卓越的机会。获得有价值的教育的过程,就是接受培养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教育提升和完善人自身的价值生活的能力和人获得发展的过程。

      教育需要的满足,意味着人得到了一系列的人生的发展方式和价值表现机会,为人成为共同生活中的成员提供了许多人生准备,为创造个人福祉和公共福祉的能力和人格发展提供了条件与资源。缺乏教育需要的满足,就可能意味着人的发展成为问题,也意味着人的主体特性如自治自主能力无从发展,人就有可能丧失对于自己的生活前景的期望,缺乏对于生活理想和人格理想的想象,缺乏对于人生价值的创造。

      教育需要是现实的,也是有自身价值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教育需要都是基于人性的需要,也是人成为人的需要,是共同的,也是普遍的,是正当的需要,也是应当满足的需要。

      二、人的教育需要

      每个人具有成长的需要,具有发展自己的理性能力的需要,这一需要的满足旨在提高人的精神能力,包括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包括形成自我人格力量的能力,这种基本需要与个人是否追求生活福祉的实现密切相关,[2]与个体在公共生活实现自我的价值密切相关。这一人格发展与理性能力的需要也可以说是接受教育的需要。教育基本结构的存在与优化,就在于满足人的教育需要。教育基本结构对人的教育需要的满足,是由人的权利所要求的义务。依据教育的独特性,我们把人的教育需要分为三种类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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