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8:G40-0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209(2011)05-0005-05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计了未来10年中国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的蓝图,其中涉及一系列教育经济、教育财政的理论与方法问题,需要从事教育经济学、教育财政学的研究者作出回答,为规划纲要的实施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推动教育经济学、教育财政学科的建设。 一、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 这一问题关系着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的确定。这既是教育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和传统问题,也是一个在新的社会历史发展背景下的新问题。已有的相关理论,对社会分工体系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给出了基本的回答,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历史时期以及在不同国情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从方法论上对教育与经济关系做了精辟的分析和抽象的概括,西方的人力资本理论对教育在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从实证上给予解释。人类社会正在由工业化进入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新时期,在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如何认识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如何认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需要从理论和实证上作出回答。 社会总产出是各种投入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与社会发展也是一系列要素互相交叉共同作用的结果,教育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它的特殊功能作用是什么。它通过什么途径和机制发生作用,它和其他投入要素的关系是怎样的,需要从理论上给予界定。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大小,需要从实证上给出定量回答,实证回答又需要在已有的计量方法基础上进行完善。所有这些又必须置于中国现阶段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进行探讨。 关于教育发展目标的确定,至少需要从社会经济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和资源供给的可能两方的综合平衡加以确定。从需求来说,包括数量、结构和质量,从资源供给来说,包括政府和民间。无论是需求或是供给都需要测定,测定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也可采用不同的方法给出多种预测方案和结果,以从中择优。就预测方法来说并不是纯粹的技术问题,不同的方法背后隐含着不同的思想和思路。采用简单的国际比较,给出一个参照系数作为确定我国教育发展目标的依据,充其量只具有参考价值,而不能作为根据。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教育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这是一个既涉及教育发展又涉及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需要探讨的问题。其核心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教育领域尤其是正规三级公立教育中的教育资源如何有效配置,包括教育资源应由谁提供,教育资源由谁分配,教育资源如何分配。 公共经济学以市场失灵作为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边界,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资源应由市场配置,凡是市场失灵的领域,资源应由政府配置。对此需要探讨的问题,第一,市场失灵需要政府配置,政府配置资源就能够有效吗?假定政府配置资源也会失灵,那么政府失灵的表现和原因是什么?政府失灵应如何矫正?这需要论证和检验。第二,上述市场与政府作用边界的界定是指经济领域,非经济领域中包括政治、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医疗等,政府与市场作用边界应如何界定。第三,在教育领域,正规的各级各类教育中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边界应如何界定? 在教育领域中如何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在国内外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而且由来已久。一种意见认为教育应市场化,教育资源应由市场配置,隐含的意思是认为教育属于私人产品。相反的意见认为教育不应市场化,但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隐含的意思是视教育为准公共产品。2000年以来,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明确表态反对教育市场化,但是在实践中教育市场化在一些地方和各级教育中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以钱择校就是突出表现,以钱择校实质就是在教育服务尤其优质教育服务中的市场交易,以货币与教育机会交换,等同商品交易。还有将公立学校变卖为私立学校的学校转制,以货币购买名牌学校的入学机会等等。 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需要明确界定非义务教育,包括学前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中的普通和职业教育的服务性质,在此基础上,确定其教育成本在财政和受教育者间如何分担,测定其发展目标的实现对教育财政和居民支付能力的需求。同时,在确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各项制度安排时,需要在界定各级各类教育服务性质基础上,设计改革的方向、思路和具体方案,包括办学体制、入学制度、高中教育以上的考试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育财政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等。学者的任务在于对此进行理论探讨和论证,在此基础上设计发展和改革的思路与方案。 三、层级政府间教育职责和财政责任的关系 在明确界定市场经济体制下教育领域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基础上,还需要对层级政府间教育职责和财政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发展的目标与政策法规得以有效执行、监管和问责。在政府内部,层级政府间、同级政府部门间和部门内存在着利益与权力的博弈,以期资源与权力最大化。已有的政策法规对此虽有规定,但大多比较模糊,责任主体和职责界定不明确不具体,需要重新加以界定,为此,需要探讨的问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