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哲学与自由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任剑涛,1962年生,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徐亮,1982年生,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致力建立公共哲学的时候,自由主义似乎是作为公共哲学的对立面出现的。其实,自由主义有着自己的公共哲学。自由主义的公共哲学区分为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主义、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以及罗蒂为代表的最低纲领的自由主义三种论述。三者的主要关注点是不同的:平等主义关注的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自由至上主义关注的是国家与社会对自由的尊重,最低纲领的自由主义关注的则是自由民主价值及其偶然性。三者之间容有分歧。但三者对于“公共”抱持着较为一致的立场:一是公私领域的划界,二是宪政民主制度的保障,三是国家、社会与市场彼此相对独立的三元建制。自由主义的公共哲学是论证政治上何为“公共”的最为系统的理论形式,它紧贴现代社会而建构,是现代公共哲学的主流派别。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字号:

      公共哲学(public philosophy)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哲学的一大热点。在迈克尔·桑德尔重建公共哲学的理论努力中,自由主义是作为忽视“公共”哲学的对立面而出现的。①他对自由主义关于个人与社群、个体与国家的疏离关系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其实,桑德尔对自由主义的公共哲学有着明显的误解:一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关于公共的论述非常丰富,并不像他认为的那样对公共问题缺乏关注;二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乃是从国家基本价值和基本制度建构上讨论公共哲学问题的,也并不像他认定的公共着重是一种人们共同生活的美德显现。自由主义不像早年的社群主义、晚近的共和主义那样主要是从社会(社区)的角度看待公共德性,它是从国家结构和国家权力体系上申述的公共见解。

      但人们试图完全阐述清楚以“自由主义”命名的公共政治哲学,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在“自由主义”的名义下论述政治哲学问题的流派实在众多,而各种主张之间有时候似乎还十分对立。1973年哈耶克在为意大利《新世纪百科全书》撰写“自由主义”词条的时候,就已经遭遇到这样的困窘——“‘自由主义’一词现在正以各种不同的含义被使用着,而这些含义,除说明它对新思想的开放性之外,几乎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这些新思想包含着一些同自由主义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所表示的本初含义截然相反的东西。”②哈耶克这样断言自由主义含义的混乱情形,还是在冷战时期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鲜明对垒,它们之间在基本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政治生活习性上甚少混淆的情况下做出的。到了今天,冷战结束将近20年,各种政治哲学的混淆性论述已经将人们的视听扰乱到难以辨别彼此的地步,因此,在思想趋同情景下以自由主义为名的论说,就更是到了一个无法清晰地给出什么叫自由主义的答案的地步。

      但就像哈耶克当年将自由主义限定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范围来谈论一样,我们今天叙述的自由主义论述的关于“公共”的政治哲学,则主要限定在20世纪后半期的三种自由主义思潮上面:一是以罗尔斯的《正义论》带动的自由主义规范政治哲学复兴的所谓平等主义自由主义思潮③;二是哈耶克、诺齐克为代表的所谓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政治哲学④;三是以罗蒂等人为代表的“最低纲领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言述⑤。三者之间对于公共政治哲学的看法同样大相径庭。但它们分享着不同于自由主义的其他意识形态所共同批评与拒斥的基本政治理念。

      先分别进行概述。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是20世纪自由主义自我调整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转变是两个因应的结果:一是在理论上因应于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立场进行的调整,二是在实践上因应于“二战”以后逐渐兴起的福利社会的演变趋势。就前者而言,罗尔斯必须首先处理穆勒的自由主义遗产。穆勒以一种功利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认为应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衡量社会政治问题的基本指标,并申述了著名的伤害原则。但穆勒的论证力度还是不及宣誓的强度。因此,尽管他的功利主义主张在20世纪上半期成为西方公共政治哲学的主流,然而他的论证却被人们认为是有严重疏漏的:他既没能有力地回应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如何计算的质疑,也没能有效回答谁有资格担任这一计算的实际主体而使他具有忽略社会弱势群体的嫌疑。前一方面使他的自由主义理论逻辑无法贯穿到底,因此他在经济领域对于社会主义的欣赏显示出逻辑上的困境;后一方面使他无法平衡阶级、阶层之间对于发展成果的分享,因此逐渐难以获得功利主义早期赢得的那种共鸣。这使自由主义必须在理论上重新建构,以便适应人们对自由主义提出的理论一贯性的要求。就后者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出现的冷战,将资本主义阵营与社会主义阵营截然划分开来,这既凸显出人类处理共同政治问题的无能,也显示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必须各自处理好自己声称足以解决好的各种问题,以争取两大阵营之间的竞争优势。就资本主义国家内部而言,经济社会较为充分发展之后的分配正义问题,在这个时候尤显突出。加之“二战”后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更加驱使政治哲学家们去思考一个自由、公平的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这样的基本问题。罗尔斯在20世纪50年代以“作为公平的正义”开始回应西方社会的各种政治哲学问题,到1971年出版《正义论》,正式将替代穆勒功利主义自由主义方案的平等主义自由主义体系烘托而出。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申述了一套应对自由主义当代处境的基本政治主张。这是自穆勒以来最为完整与严密的自由主义哲学体系。该书由三个主题鲜明的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致力解释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问题。罗尔斯在这里没有选择符合经验的立场宣誓路径,而是着力为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提供逻辑上的严密证明——他努力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提供处理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与历史偶然因素的基本原则。在他看来,建立一个能够公平分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与负担的社会基本结构,不但是必需的,也是可期的。在社会生活中,两种对应情形的存在是建立这样的制度最有力的动力:一方面人们不同的生活前景受到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限制与影响;另一方面,人们的生活状态也受到天赋不平等的制约,这是人们无法自主选择的事情。故而正义原则就是要对社会制度进行调节,降低社会历史和天生禀赋等偶然因素加于人们的不平等。为了对之有一个更加严密的解释与建构,他拒绝了功利主义的解释进路,选择了由洛克、卢梭与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立场。但他既不着力于契约的和平取向、社会构成,也不处理契约对于特殊社会制度的抉择,而是将契约的选择放在确立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道德原则上面,那就是正义的原则。⑥

      契约论进路的正义基本原则的选择不是一种历史选择,而是一种“逻辑性的”选择。罗尔斯强调指出,订立契约是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下进行的。这种状态不是一种原初的历史状态,而是一种假设的、逻辑的状态,俾使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一假设状态,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做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选择的具体过程是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后进行的。“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秩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因此有必要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这就是引出“无知之幕”理念的理由。在“无知之幕”背后,人们并不是完全无知,而是“各方都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诸如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以及善的观念、合理生活的特殊性、心理特征。他们也没有关于自己处于那一个世代的信息,以至于他们随时准备生活在他们导致的结果的当下。但在“无知之幕”背后,人们也都知道唯一的一个特殊事实——他们的社会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并知晓其所具有的任何含义,而且对以下情况视之当然: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与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人的心理法则。⑦这样,各方运用最大的最小值原则,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基于这样的选择就会使选择处于一种词典式序列的两个正义原则之中。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些原则使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地分配,因为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与负担公平地分配,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此注定了是原初状态下一致同意的,社会合作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而契约的公平性与结果的公平性也就不言而喻。这时,“正义原则通过社会基本结构表明了人们希望相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是作为自在的目的来对待的意愿”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