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主体与他者身份

——主奴辩证法的嬗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如春(1972-),男,四川巴中人,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校聘副教授,文艺学、传播学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文艺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在站博士后,湖南 湘潭 411105

原文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主奴关系的辩证法主要经历了从黑格尔、萨特到法农的衍变历程。黑格尔首次将主奴关系的欲望辩证法引入主体的认同机制,将主体的认同与他者密切关联,而主奴关系的辩证法则是主体认同的普遍性机制。萨特秉承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的基本观念,将“凝视”揭示为一种人类本体论上的敌对关系,主体是在他人凝视的眼光中来完成自我塑造的。法农则将黑格尔主奴辩证法和萨特的凝视暴力理论直接运用于后殖民的批评实践,开创了其后的后殖民话语潮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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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1)03-0104-05

      后殖民理论主要是就殖民状况及其后果进行非/去殖化的再解读,殖民统治与话语的核心所在是殖民者与受殖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就此主要讨论从黑格尔、萨特到法农的对于殖民者与受殖者身份认同之间、殖民主体与殖民他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论述,从多种话语的角度分析主奴关系的辩证法及其认同机制。

      一、主奴身份意识的嬗变——黑格尔主奴辩证法

      后殖民理论家一致承认殖民主体与被殖民主体之间的“主从特性”:“一种‘殖民/帝国主体性’(colonial/imperial subjectivity)始终具有认识论和本体论上的优先性,而本土或附属的主体,则仅仅被视为二次性的‘主体效果’(subjective effect)。”[1]7殖民主体与他者之间复杂的认同关系首先在黑格尔的主奴关系的辩证法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阐释。

      黑格尔首次将主奴关系的欲望辩证法引入主体的认同机制中,将主体的认同与他者密切关联,而主奴关系的辩证法则是主体认同的普遍性机制。黑格尔之前的哲学都将自我的探索局限在单一的思维主体之内,比如笛卡尔哲学就将自我界定为纯粹的“我思”。黑格尔认为,关于“思维”、“理性”、“知性”等的对于认识主体的思考都不能真正切近自我及自我意识的实在性。因为这些认识论的沉思只是揭示了客体,“认识的主体”被吸引并消失在被认识的客体之中,而并没有揭示主体,人只有通过“欲望”才可以返回自身、认识自身。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里的自我意识的阶段提出主奴关系辩证法,也就是说,主奴关系是自我意识的一个阶段,克服主奴关系成为黑格尔绝对精神的主要目标。黑格尔后来在《精神哲学》中又进一步发展了主奴关系的辩证法,观点更加成熟,但基本的思路格局并没有改变。黑格尔的自我意识对于现象世界最基本的关系表现为欲望,是一种占有并否定对象客体的纯粹意志。欲望也是主奴意识的起点。真正人的欲望必须是针对另外一个欲望的社会性的欲望。“欲望针对另一个作为欲望的欲望,通过使之满足的否定和消化活动,将创造出本质上不同于动物的‘自我’的自我”[2]5。自我意识的起源就存在于寻求承认的生死斗争之中。因为在黑格尔看来,“一个不曾把生命拿去拼了一场的个人,诚然也可以被承认为一个人,但是他没有达到他之所以被承认的真理性作为一个独立的自我意识。同样每一方必定致对方于死命,正因它自己为此而冒生命的危险,因为它不复把对方看成是它自己(的一部分);对方的本质在它看来乃是一个他物,外在于它自身,它必定要扬弃它的外在存在。对方是一个极其麻烦的、存在着的意识,它必须把它的外在存在看成纯粹的自为存在或绝对的否定。”[3]126

      独立的自我意识须要获得另外一个同样独立的自我意识的承认。而在主人与奴隶的关系辩证法中,主人拥有独立的自我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而奴隶则恰恰相反,他只有依赖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两个自我意识为了获得超越的价值所体现的人的尊严,它们之间进行的生死搏斗的结果是产生了主人与奴隶。如果战斗的双方有一方被杀死,那么对于留下的另外一方的自我意识的承认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而只有一方慑于死亡的恐惧,他屈服于做胜利者的奴隶,以保全自然生命,成为一个非人的物。而生命搏斗的胜利者则成为统治自然的主人,满足了欲望,实现了人的潜在本质,从而成为独立自主的主体。主人统治的自然包括两个环节:纯粹的自然物与作为物的奴隶。主人不仅占用自然物,还利用奴隶按照自己的需要去改造自然物,通过奴隶间接与物发生关系,并不劳而获直接占有并享用奴隶劳动的成果。主人通过独立存在间接地使自身与奴隶相关联,奴隶是另外一种意识,这个意识的本质却是物或物性,他在生死斗争中未能超越动物的欲望,因而证明了他自己不是独立的,只有在物的形式下他才有独立性。由此,主人与奴隶的不平等关系建立起来,这里“发生了一种片面的和不平衡的承认”[3]129。

      但主人与奴隶的关系并不是固定静止的,而是处于辩证的否定之中。主人与奴隶的身份、地位、作用与意义都是在发展变化的。最初的为承认所作的斗争造就了主人与奴隶,但与此同时,主人虽然通过生死斗争获得了奴隶的承认,奴隶却不被承认为人,主人等于是被另外一个不具有独立自我意识的意识——奴隶意识所承认,实际上只是得到了一个作为“非人”的没有价值的物的“承认”,这样的承认不可能真正满足被承认者的欲望:“只有通过他认为有资格承认的那个人的承认,才可得到满足。”主人实际上面临着无法克服的两个内在矛盾,这个矛盾推动着他走向了毁灭。矛盾之一,是主人在进行生死斗争时并不是为了自然欲望的满足,而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达到被承认的超越目的。而在主奴关系建立后,主人就退化成一个物性的存在了,因为他驱使奴隶的劳动仅仅只是满足自己的自然本能,而且由于坐享其成,主人在满足欲望的过程中也不能超越自己。这样一来,主人就被自我否定了他曾经冒着生命危险追求到来的作为人的本质。矛盾之二则更为根本,本来主人是为了获得另外一个具有独立自我意识的承认,即另外一个与他一样但又不属于他的他者的承认,但斗争的结果却是被一个奴隶所承认。承认的本质却在于平等的独立意识的相互承认,因此,奴隶对于主人的承认并不是真正的承认。主人不可能承认奴隶的独立地位,他只把奴隶当作物来看待并使后者屈从于自己的欲望与意志之下。由此主人作为人的存在就面临着危机,主人在这里就走到了他存在的死胡同。不过主人的地位与意义也是不容抹煞的,主人作为胜利者,曾经在生死搏斗中代表着具有超越意义的人类价值与理想。而且主人的存在成为历史的催化剂,使得真正历史得以在奴隶现实的客观化的劳动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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