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教什么

作 者:
袁征 

作者简介:
袁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内容提要:

公民教育研究是一个综合学科。如果从伦理、政治和法学的角度观察,确定公民教育的内容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布瑞格豪斯揭示了公民教育面临的一个两难问题,它给真正希望得到人民支持的国家和认真的学者带来严峻挑战。本文讨论这个难题和它的解决方案,我们应该在公民教育内部,而不是在公民教育课程之外寻求解决办法,总之合理的公民教育必须既讲权利又讲义务。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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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不知多少崇高的愿望导致了有害的教育后果。我们今天设计公民教育课程,绝不能光凭善良的心愿。笔者研究发现,决定公民教育教什么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课题,必须寻找可靠的依据,并进行认真的论证。笔者试将有关研究情况整理出来,供专家和教育工作者参考。

      一、布瑞格豪斯难题

      1987年,嘉特曼(Amy Gutmann)在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民主教育》。[1]4年之后,戈尔斯顿(William A.Galston)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自由的目的》。[2]这两本专著关于公民教育的主张在学术界造成了很大影响。

      1998年,芝加哥大学主办的《伦理学》杂志发表了布瑞格豪斯(Harry Brighouse)的一篇重要论文,批评嘉特曼和戈尔斯顿提倡的公民教育违反了国家合法性的原则。[3]所谓国家合法性有两种意义:一个国家在建立了一段时间之后,其他国家为了与它进行人员或经济交往,常常会对这个国家予以承认,使它在国际上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合法(lawful)地位。然而,一个国家在政治上的合法(legitimate)地位更为重要,这要求国家权力的获得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布瑞格豪斯关注的是后一种合法性。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人生来就具有权利。但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还可能相互冲突,因而需要国家给予保护和进行协调。这往往是强制人们做或者不做某些事。例如禁止盗窃以保护人们的财产所有权;规定车辆一律靠右边(或左边)走,使人们利用道路的权利得以实现。权利是可以转移的。人们可以自愿地拿自己的财产跟别人交换或送给别人,使别人合法地获得财产所有权;人民也可以自愿地放弃一部分权利(例如决定车辆靠道路哪一边行驶的权利),把它们交给国家,使国家正当地获得在相应方面要求人民服从的权力。如果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都是人民自愿授予的,那它就具有政治上的合法地位。[4]

      布瑞格豪斯归纳了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指出了国家合法性的三条基本标准:第一,要具有合法性,一个国家必须寻求人民自愿对它的权力表示同意;第二,尽管全部人一致同意的可能性不大,一个合法的国家应该得到多数人最好是大多数人的同意;第三,人民必须是在自由和不受操纵的情况下,而不是在被强迫和被欺骗的情况下做出同意的决定。如果是在接受了忠诚观念的灌输,或者在喝了混有“忠诚药剂”的饮料之后表示同意,那并不能使国家得到政治上的合法地位。“忠诚药剂”无疑是一种哲学想象,但权利的合法转移必须是权利拥有者在自由和清醒状态下作出的决定。现实中,不少国家的建立都经历了复杂的过程,例如先要用暴力推翻原来不合法的国家。但暴力斗争只能给合法国家的建立扫除障碍,国家获得合法地位的唯一办法是通过可靠的程序得到人民的明确支持。布瑞格豪斯指出,虽然嘉特曼和戈尔斯顿提倡的公民教育的课程内容不完全相同,但他们都主张国家通过教育增强儿童对国家的忠诚,向儿童传播有利于国家政权持续不变的观念。经过这样的灌输,即使学生在成年后支持这个国家,也无助于它获得合法地位。

      布瑞格豪斯写道,或许我们应该完全否认国家有权规定或鼓励学校进行公民教育,因为这是对儿童的直接伤害,就像让他们喝了“忠诚药剂”,不能真正自主地对国家表示支持。可以说,国家进行公民教育有问题,不进行公民教育也有问题。布瑞格豪斯指出,即使国家完全不参与学校课程的制订,它还是不可避免地以各种方式鼓励公民对自己表示支持:国家负责保护人民的权利,发布官方的统计数字和官方的历史,规定节日和庆典。诸如此类的政府行为都有利于国家获得人民的支持。“不太强烈地鼓励人民的同意是自由国家大量正常工作的必然结果。因此,完全放弃公民教育也许会减轻,但却不能完全解决合法性问题。”[5]很显然,布瑞格豪斯揭示了公民教育面临的一个两难问题。它给真正希望得到人民支持的国家和认真的学者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公民教育不是想教什么就可以教什么的,不合适的内容会损害国家政治上的合法性。

      二、不同的对策

      在发现了公民教育遇到的理论困难之后,布瑞格豪斯指出,学校应该进行公民教育,但要引导儿童对公民教育传播的价值观进行批判性思考。他的设想是开展“自主教育”,他并不是主张专门开设这样一门课程,而是建议学校中各个学科的教师在讲授自己的课程时都教导学生怎样进行批判性思维。也就是说,学校在进行公民教育的同时开展“自主教育”,使学生获得自主作出理性判断的能力。[6]

      布瑞格豪斯关于公民教育与国家合法性的论述无疑是重要的学术贡献,但他的对策是否足以解决他自己发现的问题却值得商榷。布瑞格豪斯赞成国家继续开展公民教育,这是有专门教师的系统课程。而“自主教育”既没有专门的教师,又不设专门的课程,由各个学科的教师“利用课程教学中出现的机会”进行。[7]这样的弥补作用即使不是太弱,效果也是完全没有保证的。也许我们应该在公民教育内部,而不是在公民教育课程之外寻求解决办法。

      两位美国学者经过两年多的调查,把各个学校的公民教育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教导学生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ly responsible citizenship),包括诚实、服从上级、爱国、尊重老人、拒绝毒品、正确处理可回收物品、不乱丢垃圾等;第二类是教导学生参与社会服务(participatory citizenship),为本地居民解决做一些实际工作;第三类是教导学生追求社会正义(justice oriented citizenship),争取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这两位学者以救济饥民为例,说教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公民教育是引导学生组织捐献活动,教学生承担个人责任的公民教育是引导学生捐献食品,而教学生追求正义的公民教育是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会出现饥荒,并争取解决使人民挨饿的社会问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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