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立法演进与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于素红,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特殊儿童认知、特殊儿童课程与教学,E-mail:yusuhong@sohu.com(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中国特殊教育

内容提要:

1975年,美国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首次提出要为每位接受特殊教育的特殊儿童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简称IEP)。随后,该法案经过了几次修订。每次法案修订时都根据当时的问题或需要调整IEP的要求,然而,这些要求的实现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文回顾了30多年来美国IEP相关立法的演变进程,分析了IEP随之发生的变化以及对提供有效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影响。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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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G760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该法案首次提出要为每位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简称IEP)。从此,美国学校开始依据法律的要求,为特殊儿童制订IEP。在随后的30多年间,根据特殊教育发展的需要以及IEP制订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几个修正法案(即1986年、1990年、1997年、2004年修正案)对IEP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四次大的修改。其中,1997年、2004年的两个法案修改最大。相应的,美国IEP的发展可分成1975-1996年、1997-2003年、2004年至今三个大的阶段。每个阶段的特殊教育立法都把IEP作为特殊教育的核心因素之一。实践证明,这些法规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特殊儿童IEP的发展。但由于多种原因,IEP的制订与实施还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总结美国有关IEP的特殊教育立法演变以及实施特殊儿童IEP的发展进程,以期对我国IEP的制订与实施有所启示。

      1 1975-1996年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关于IEP的规定与IEP的发展

      1970年代是IEP概念出现的成熟年代。由于公民权利运动的唤醒,公众对没有得到公正机会的群体很敏感。鉴于当时很多残疾人被排斥在公立教育体系之外、一些在校残疾人也没有得到恰当教育的现实,人们开始寻求一种保护特殊儿童不受教育忽视并且能保证其充分享有个别化教学的方式,这种方式能让教育者为特殊儿童学业失败负责[1]。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简称EHA(1975)],即94-142公法。该法案是第一个明确规定特殊儿童享有恰当公立教育的法律,堪称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里程碑。EHA(1975)规定,不管儿童的障碍程度如何严重,政府要为3-21岁(除了那些州法律还没有规定为3-5岁或者18-21岁儿童提供恰当公立教育的州)的特殊儿童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提供免费、恰当的公立教育。为保证教育的恰当性,需要为每位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的IEP。在该法案的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IEP的内容、参与设计的人员与设计的程序。IEP既是保证儿童教育恰当性的方案,也是促进家长、教师等不同人员进行沟通的工具。作为教育方案,IEP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或信息:(1)儿童的现有教育成绩水平;(2)年度目标及相应的短期目标;(3)为该儿童提供的具体特殊教育及该儿童参与普通教育计划的程度;(4)服务开始的日期与预期期限;(5)教学目标达成的恰当标准、评估的过程与时序安排,至少要进行年度评估。学校通过IEP管理学生的发展,提供需要的支持与服务。作为沟通工具,IEP必须由教师、家长、专业人员、特殊儿童(如果该儿童具有参与IEP会议的能力的话)等组成的小组来共同制订。IEP小组可以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但一年至少召开一次[2]。IEP的设计程序是IEP小组对儿童的发展水平进行评估,在了解儿童教育需要的基础上召开IEP会议,制订IEP文本,决定儿童的安置方式。根据实施情况,对IEP进行调整和修订。

      EHA(1975)基本上确定了IEP的定位、结构与内容、制订程序等核心问题。之后的几个修正法案都是在此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残疾儿童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简称EHA(1986)],即99-457公法。EHA(1986)把接受恰当公立教育特殊儿童的年龄向下延伸,涵盖了所有想参与公立教育的3-5岁学前儿童及0-2岁婴幼儿(不管儿童所在州是否已对该年龄儿童实施公立教育)。另外,法案还规定为每个接受服务的婴幼儿制订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简称IFSP),对0-5岁特殊婴幼儿、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提供其所需要的家庭服务与支持。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1990)],即101-476公法。至此,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用“障碍”(disabled)代替“残疾”(handicapped),扩大了特殊教育的服务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3]。IDEA(1990)对IEP的规定做了以下补充:(1)把提供辅助技术作为IEP的相关服务之一;(2)要求为每个16岁学生制订就业或接受高中教育的转衔计划。

      EHA(1975)颁布之后,美国普遍开始为特殊儿童制订IEP。IEP的制订与实施不仅是为特殊儿童提供恰当教育的重要保障,而且促使特殊教育在很多方面发生了变化。譬如,IEP的制订需要教师、专业人员、家长等合作,这激励大学等机构培训教师和专业人员,以提高他们为更多的特殊儿童提供有效服务的能力。另外,它还支持人们更好地研究特殊儿童,了解他们的服务需要[4]。

      概括而言,1975-1996年美国IEP的发展分为4个阶段:(1)规范阶段或解释IEP的规则和标准阶段(1970年代晚期-1980年代早期):重点关注按照相关法案的要求如何撰写符合标准的IEP;(2)分析或研究阶段(1980年代):关注IEP的内容与质量、教师与家长等参与制订IEP等问题;(3)技术反应阶段(1980年代中晚期):为减轻文书负担和节约时间,借助计算机制订IEP,关注计算机辅助系统对完成IEP的效果[5];(4)质量与实施阶段(1990年代早期-1996年):重新思考分析或研究阶段的若干问题,着力提高IEP制订与实施的质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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