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学校关系的现状与变革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公立中小学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新斌(1967-),男,安徽蒙城人,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管理系副教授,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胡劲松(1963-),男,湖北沙市人,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人们对政府教育职权以及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片面认识,促成了现实中政府与公立中小学校相互关系的紧张。在改革中,首先,要根据政府所占公立学校产权的份额,确立相应的产权治理机制,进行公立学校的各项改制试验。其次,可以通过创制、改造和剥离等方式建立“中介性机构”,减少两者的直接冲突,并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最后,要淡化公立学校教师的“身份”,消除其特权,使其仅仅作为一种专业人员,服务于学校任务的完成。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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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01)06-0086-07

      创新教育体制,不仅是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教育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教育贡献于社会变革的一种特殊方式。这一点对于正处在“率先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来说,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现代社会中政府对教育事务的主导性,故而政府与学校关系的基本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教育体制的性质与走向。因此,调整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往往是新一轮教育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考虑到公立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构成教育系统的主体部分,为准确把握政府(指政府主管部门,以下同此处)与学校关系的现状,2000年6-12月,我们选择广州、深圳、中山、惠州、顺德和肇庆等地,深入开展了“政府与学校关系”的调查工作。本文就是在认真梳理调查材料的基础上,对政府与学校关系的现状与问题所作的一些初步思考。

      一、关于政府行使教育职权的范围与方式

      调查发现,政府教育职权主要体现在经费、人事和业务管理等领域,并具体包括以下职权范围:1.确保教育经费投入并监督其使用去向。例如,顺德市通过落实“分级办学”体制,明确规定市、镇、村的教育投资责任;在遵守上级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通过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发动社会力量募集教育基金;市政府确保向市属学校按编制拨付教育事业费;市财政局具体管理并划拨省、市补助的各项经费,负责专项基建和大型设备经费购置的立项审查;市政府负责立项审批与组织招标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择校收费的标准及其收费使用的审批,并有权对学校财务开展审计活动。2.行使对学校的人事权。例如,顺德市推行“两聘两任制”后,教育局仅掌握资格审查、人事指标以及市属学校的人事调动等少数权限;镇教办行使对所属学校的人事权,包括人事档案管理和本镇范围内的人事调动等;教育局和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属学校校长的考核,然后由市政府负责聘任;镇属学校校长和镇教办主任由教育局和镇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镇政府负责聘任。而在深圳南山区,教育人事权则主要集中于区委组织部和区府人事局。具体做法是:学校校长可由公开考试任命、区委组织部、区府人事局考察任命,或区教育局直接任命等方式产生;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学校任职;区人事局主持制定招聘标准,组织招聘考试和面试,决定是否录用;区教育局只起辅助作用,负责把人事局录用的教师分配到各个学校任教。学校有权利用本校自筹经费聘用代课教师,但在转入正式编制时,仍需参加区组织的统一招聘考试。显然,在此体制下,区教育局也不拥有独立的人事权。3.行使对学校的业务监督权。政府仍然以具体、微观和直接管理的方式来监管学校的教育教学事务。例如,人们普遍反映:择校收费标准统得过死,课程国家统一使校本课程难以出台,教学管理上形式主义泛滥,招生“一刀切”统统搞“电脑派位”等等,都已超出政府应该管的范围。

      政府的上述职权范围,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其行使职权的方式。它包括:1.行政指令。即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直接向学校下达各种硬性的行政命令,例如,某地教育局为贯彻上级“减负”要求,通知所属学校一、二年级不准考试,下午第3节课不得补课,等等。2.人事调配。即通过组织设置和人员的配备,选拔所属学校校长,协助选拔学校副职等活动,从而实现对所属学校事务的人事控制。3.经费划拨。即通过制定学校经费标准,实际划拨各类教育经费等,调控学校的办学规模与方向。4.督导评估。即通过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评估,确保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政府教育意图的实现。

      但出于传统和习惯,政府部门却不仅偏好以直接、微观、具体的手段来行使职权,从而导致政府,尤其是镇教办乃至教研室都以不同的方式不适当地干预学校事务,而且甚至在行使职权时还存在着违法行政的现象。首先,不能依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政府根本无法依法保障学校所必需的各项经费。例如,在肇庆市某镇,对于新增教师工资的发放问题,竟然发生了区、镇政府之间“互踢皮球”的现象。同样,肇庆某中学新建校舍,本应由政府征地后划拨给学校使用,但政府却要求学校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出面向银行贷款1亿元,自行负担征地和基建费用。其次,截留、挪用甚至是侵吞学校经费。在一些地区,由于企业普遍不景气,政府就把目光投向经费比较稳定的学校身上,利用手中职权截留、挪用学校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政府的其它职能部门,也借机插手学校的事务管理,以便从中捞取“油水”。这些做法,不仅侵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也妨害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再次,违法下达各种行政指令。例如,虽然《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有教学管理权和组织考试权,但在上级一纸“减负令”之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则马上无条件禁止一、二年级的考试。同样,为“就近入学”而强行“电脑派位”,不仅忽略了不同的地区差异,而且同样缺乏法律的依据。最后,“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许多校长反映,一些教育主管人员严重缺乏法治观念,决策和办事的主要依据是“长官意志”和个人好恶。所以,校长在与政府主管部门打交道时,只好把主要精力花在与“顶头上司”联络“私人感情”上。

      那么,究竟应如何评价政府行使教育职权的状况呢?从法理上来讲,一方面,作为国家主权的行使者,政府可以对学校的专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这是政府对内管辖权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实现。而另一方面,作为公立学校的投资者,政府理应拥有基于产权之上的经费和人事权。当然,从有效运营国有资产的角度看,政府可以把公立学校的经费权和人事权,委托或授予包括学校在内的组织来行使,而自己仅仅保留监管权。因此,政府对公立学校行使经费和人事权的前提只能是:它已妥善承担了一个投资者的投资责任。照此来看,珠江三角洲地区政府部门在行使教育职权时存在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在行使基于产权之上的经费权和人事权时,一些地方未能担负好经费投入的责任,从而使政府丧失了行使经费权和人事权的法律基础;也有一些地方在学校人事管理上统得过死,造成教育人事权的配置不尽合理的局面。二是在行使基于主权之上的专业监管权时,政府管得过多、过细、过死,超越了应有的合理界限,不利于调动学校办学的积极性。由此看来,只有在切实承担教育投资职责的前提下,从根本上转变职能,最终走向以宏观调控和服务为主的新路子,才能准确定位好政府的教育职能,也才可以为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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