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共性的理论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茂聪,教育部山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教授,济南 250014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教育公共性的彰显,不仅是教育特性的一种时代变化,而且也是当代教育发展的一种新的价值诉求。当前,研究教育公共性,要溯源于公共性理论特别是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观念和实践,探索教育公共性命题的思路和架构,为优化教育领域中人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以及“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的关系提供吁求和价值引导。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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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世界范围看,教育的变革与发展正在呈现出“公共性”这一新的时代特性。教育公共性的彰显,不仅是教育特性的一种时代变化,而且也是当代教育发展的一种新的价值诉求。教育的公共性不仅关涉公共教育经费的合理分摊和教育资源的优化,而且不可避免地与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质量的提升和教育服务之公共职能的发挥等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当前,我国的教育公共性正处在一个曲折发展的阶段,只有深入把握其未来发展的走向,才能建立适合时代吁求的教育公共价值信念和教育体系。

      一、公共性:社会分析与批判的工具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概念是在近现代社会特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获得的。在古希腊城邦,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之间泾渭分明。公共生活在广场上进行,公共领域建立在讨论、诉讼等对谈之上,又建立在共同活动之上。从文艺复兴开始,这种公共领域就具有了真正的规范力量。在中世纪,“公”和“私”最初是罗马法中的规定范畴,随着现代国家以及从中分离出的市民社会的出现,这些范畴重新“装备”到法律上,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法律上得以制度化,且公共性始终是政治制度的一个组织原则。[1]

      哈贝马斯把公共性视为一种建立在社会公私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独特概念,它诞生于成熟的资产阶级私人领域基础上,并具有独特的批判功能。[2]在近代功利思想和市场经济的趋利倾向共同催生下,凭借官僚、技术和科学的手段来决定福利、幸福和功用。在这里没有公共的原初含义,有的只是原始个人的集合体;这里没有公共利益,有的只是许多私人利益的聚合体。在此,公共领域概念不仅是一个历史性概念,还是一个社会分析的概念,以此来分析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公共领域诸类型。同时,对于公共性的丧失等分析,也使得公共性和公共领域成了一个广泛使用的批判概念,可以此为规范和标准对民主政治进行理性分析,确认理性的民主政治被公众认可的程度。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是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是以利己为纽带建立起来的联合体,与国家权力相区分,并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

      当前,“公共性”越来越成为描述现代政府活动基本性质和行为归宿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权力的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从基本理念上,“公共性”指政府组织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由此,衡量政府活动是否达到公共性的基本标准是,公共政策及其执行是否坚持和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在舆论中充分体现和表达了公民的意志,政策与执行的出发点是否超越了政府的自利倾向而考虑更为普遍的社群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等。在道德层面上,“公共性”应是每一个政府公职人员的职业态度、观念和信仰。它要求公职人员以此信念竭诚为民服务,明确政府组织与公职人员的行为必须在道德上、伦理上满足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并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防止部门和个人偏私的利益驱动。在政治层面上,“公共性”意味着在涉及公共物品提供等集体行动上,存在着有效的决策参与通道和决策选择机制。[3]在这里,“公共性”的获取及其保证具体化为政府政策利益导向的选择过程,它包含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是否具有开发性,以使公民能够充分了解有关政策的信息,并能够与政策制定者进行磋商;公民的利益能否通过民主程序得到表达与整合;公民依靠怎样一组规则来决定政治决策的选择,决定政府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等。在政府的财政活动中,评价“公共性”价值是否满足的核心要素,是政府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物品行为和与此相关的政府收支行为的基本取向和政策目标,以及相关的财政制度和规则的安排。

      二、公共性:行使教育公共权力和公共政策的基点

      “公共性”是政府公共行政发展的核心价值,它集中体现在公共行政主体即政府部门的“公共性”,管理手段即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价值观即公平、正义、民主等价值的“公共性”,管理目标即公共利益的“公共性”。[4]自20世纪60年代末诞生“新公共行政学”后,“公共性”成为政府行政的发展趋势。公共性作为政府的第一属性,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政府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5]公共行政在本质上要求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在价值取向上,强调追求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现代公共行政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必须奠基于足以承担公共责任并且能够实现民主价值。在制度上,“公共性”必须以民主制度为依托,因为“公共性”这一重要规范性价值得以体现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公民才能真正自觉自愿地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也才能得到保障。在伦理文化上,则强调应当更加关注“良好的公共伦理”的导向作用。在相信公民、社会和政府都具有值得肯定的责任心和道德感的前提下,通过文化感召与民主制度的约束相结合,使“在对公共行政人员自主性的恶的一面加以限制的同时,去唤醒和激发他的善的一面”,即“公共行政精神”。[6]

      公共性是行使教育公共权力的依归。美国学者诺顿·E·朗曾指出:权力是行政的生命线,行政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获取并保持权力。权力的获取、保持、增长、削弱和丧失是行政过程的实际工作者和研究者都不能忽视并难以承受其错失后果的问题。[7]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用社会契约理论来解释公共行政权力的来源问题,从而阐释公共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这已成为解释公共行政权力来源的一个被广为接受的理论。在不同的论者那里,社会契约论的内容不同,其论证的方式与路径也各有区别,政治主张亦各具特色,但其基本精神却一脉相承。他们都认为,国家产生于人民以契约方式为基础的让渡,公共行政权力应为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服务,以体现其“公共性”。公共行政权力之“公共性”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公共性是公共行政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在公共行政中,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公共行政权力开展的。可见,公共行政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它的行使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这便是公共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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