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之后,人权教育这一过去我们有意无意回避的话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人权教育在我国是一个新的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人权教育与道德教育是什么关系?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但有利于人权教育合理生存空间的确立,有利于人权教育思路的展开,也有利于道德教育的反思与重建。 要厘清人权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要先廓清人权与道德的关系。首先一点,人权与道德有共同的基础——人性。人权是“人之权”,道德是“人之道”、“人之德”,两者都依托于人,而人则由人性标识。至于何为人性,却很复杂,几乎无法说清楚,真是应了奥古斯丁那句话“无人问我,我便知道;有人问我,我便不知道。”[1]但我们起码可以说人性是指人的基本属性,与兽性、神性、非人性相对,包括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心理)属性。所谓道德,则是按人性(人的基本属性)的要求来对待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情感与规范。比如,满足生理需要是人之自然属性的要求,这样的要求就应得到支持,否则就是违背道德。人权则是对由人性最基本要求的保护,比如生命、财产、自由等要求。“人权概念所内涵的一种根本性推论是:人的权利不是来源于任何别的东西,而只能来源于人的本性或人格本身。”[2]因此,人权与道德一样,也是以人性为基础、以人性为内容的。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因为人权一般都是得到法律认可、由法律确保的,我们很自然地以为人权是一种法律权利。确实,人权离不开法律,人权也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人权坚硬的法律外壳包含着深厚的道德内核,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所谓道德权利,就是在“道德上得到论证的要求,也就是说,权利理由完全是道德上的。”[3]首先,人权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且不说“应该”一词本身的道德意味,只追问为什么人人都应该享受这种权利,答案显然在于人人皆有人性。如上所述,人性多维,但最重要的一维是道德,“人异于禽兽者几稀”,道德才是人之为人的“特异性标志”:“人因其道德行为而成为人,道德行为使人的概念具有可识别特征。”[4]也就是说,人权的根据在人性,更在道德,要论证人权,只能从道德上进行。 人权是道德权利已是共识,但有不同的论证思路。比如,有人从尊严的角度论证人权,唐纳德指出,“人们并不是为了生活而‘需要’人权,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才‘需要’人权。”[5]何为尊严?尊严是人作为人所拥有的一种最基本的情感和精神需求,来自于得到他人尊重的需求,表现为避免侮辱和维护自我。不难看出,尊严的需求(得到尊重的需求),归根到底还是一种道德需求。米尔恩从最低限度的道德(包括行善、敬重生命、公平对待、互助、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信用、礼貌以及抚幼)出发来论证人权,认为有七项最低限度的人权,即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公正权、受助权、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和儿童的受照顾权。[6]也就是说,米尔恩是直接将道德作为人权的根据的,他的逻辑显然是只有存在最低限度的道德,才能存在基本的人权。理路虽然不同,指向却是同一,正如万俊人所说,人权概念所表达的最基本意思,即是“人可以做什么的道德规定。”[7] “人权是历史上可以找到的最有道德的词汇”。[8]这句话不一定严密,但却凸显了人权的道德性。人权的道德性首先体现在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上。康德“永远把人类(无论是你自身还是他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9]的思想对现代人权思想影响深远,人权思想反映的正是这种精神。人类历史是一部不乏温情,但更是充斥着残酷斗争的历史,人被当作工具,被轻视、被侮辱、“人不像人”、无法做人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权强调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无论以什么名义都不能被牺牲,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反对对人的蔑视和伤害,反对将人作为工具,确实“最有道德”。 在一定意义上,人权就是每个人被公正对待的权利,用《世界人权宣言》的话说就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10]想想看,人类自从进入了“文明史”以后,各种外在的“人类变量”将人“分门别类”、“三六九等”,人类从此陷入人为的森严壁垒中而不能自拔。人权观念是刺透这壁垒的最有力武器,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拆解这些区分人之类别和等级的厚厚铠甲,伸张只要是人就可无条件享有的权利,还有比这更道德的事业吗? 人从自然界脱颖而出之后就再也无法回归自然、与自然融为一体,不得不过上了“与世隔绝”的生活。而这种隔绝是无法忍受的,人必须找到新的扎根方向:人间。在人类历史进程中,扎根人间的努力有成功,也有失败,人类不仅有爱和团结,也有仇恨和排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种族、肤色、等级等外在变量阻碍了人类相互之间的接纳与认同。而人权概念表达的就是超越这些变量的相互间的深刻认同,即一个人无论其身上加载了何种身份,都享有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道德性不言而喻。 另外,人权的道德性还体现在人权概念“富有深刻的批判精神”、“指示了一种新的社会结合形式”[11]上。人权的批判精神在于不满足于特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力求改善这些条件,为保障人权提供更好的基础,其指向的是人性的发展和完善。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或者说人权确立于道德;人权的实施却依赖于政治现实,或者说人权实现于政治。现实政治奠基于不同的价值预设,所以人类社会有多种多样的社会结合形式。人权概念的产生,使人权成为各种社会结合形式的共同价值基础,即无论是哪种价值预设、哪种社会结合形式,都要考虑人权的要求,都要保障和发展人权。人权概念自产生时起,一直面对着西方化的疑虑与指责,哈贝马斯辩护说,“人权思想主要不是源于西方文明这样一个特殊的文化背景,而是源于这样一种尝试,即对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社会现代化所引起的一系列特殊挑战做出回应。”[12]社会现代化不单是西方要面对的,其是全球性的,所有国家都得对其做出回应,都得考虑人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