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教育政策的意义

——质性取向在政策研究中的定位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荣光,男,香港中文大学教育行政与政策学系教授。香港中文大学 教育行政与政策学系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内容提要:

量化研究在教育政策研究的主导地位,在过去三十年受到质性研究的挑战;其中最重要的挑战就是,无论在教育政策制定、实施还是评鉴过程中,政策参与者特别是政策受众,对有关政策所赋予的主观意义对政策的成败至为重要。本文正是以教育政策研究中量化与质性研究取向的争论作起点,整理质性研究中三个方法学取向(现象学、语言学、诠释学)之间的关联,并尝试建构出一个整合的质性研究的指导架构,以作为质性研究在教育政策研究定位的参考。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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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68(2011)01-0152-29

      教育政策研究,无论“对政策作研究”(research of policy)或“为政策作研究”(research for policy),还是“政策制定研究”、“政策实施研究”或“政策评鉴研究”,其中的主流研究取向始终是量化研究取向。然而,量化研究取向对政策研究的贡献及成效却不断受到质疑与责难;近年质性研究取向及理论视域的兴起与确立,更对量化研究取向在政策研究中的主导地位有力地提出挑战。其结果大大丰富了政策研究,包括教育政策研究,在研究方法及理论观点的视野上。本文旨在对质性研究各种取向在教育政策研究中的定位加以梳理,并尝试建构一个对各种质性研究取向作综合性理解的架构。据此,本文尝试指出,一种兼容多元理论视域与方法取向的公共政策研究,是现今社会公共政策研究包括教育政策研究者需要采用以至认同的方向。

      本文首先对量化研究取向在政策研究领域中的发展与作用加以评述,并尝试说明有关取向对理解政策现象本身的不足之处。继而,笔者将尝试省览近年质性研究取向在政策研究中所拓展的主要方向。然后,本文应用哈贝马斯在《有关社会科学逻辑》所建构的方法学的综合阐释架构,以说明质性研究中的社会现象学、语言学及诠释学中各种研究方法的特质及其对政策研究的作用与贡献。最后,本文将把文中建构的质性取向的研究架构对照于量化研究取向,以尝试为两种研究取向的沟通对话提供一个触发点。

      一、政策研究的回顾:量化研究取向的支配

      政策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领域,大概可以追溯至二次大战后,1950年代美国政府承接战时那种全面战争(total war)中全面控制及综合理性脉络下,而发展出所谓“管理科学”(management science),并试图据此来“社会工程化”(social engineering)战后的社会①;其后在1960年代肯尼迪及约翰逊的民主党政府所进行的大型联邦政府福利政策,其中最著名的有“对贫穷的战争”(the war on poverty)以及1964年《民权法》(Civil Right Act of 1964)而触发的教育机会均等政策措施。在这种大有为、乐观主义(及浪漫主义)的公共政策取向下,政府的公共政策措施被视为一种强力的干预手段,并相信可以有效以至彻底地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及社会病态(social pathology)。在这种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以及期望下,政策研究承接二次大战后社会科学中占支配地位的实证—经验主义(positivist-empiricism),采取一种对政策现象作类似于自然科学研究般的研究取向,即通过对政策现象作经验的观察(empirical observations)及实证的推论(positive deduction)以证立政策现象中恒固并具普遍性的因果关系(permanent and universal causality);建基于这种因果关系,政策制定者就可对症下药地设计干预措施,并期望达到药到病除的政策效果。②

      在实证—经验主义的研究取向引领下,公共政策,包括教育政策,发展出一种被称为“综合性的目标—手段理性”(comprehensive means-end rationality)的研究及政策范式,即建基于实证—经验研究取向所得出的恒固而又普遍的因果规律,政策制定者可以对政策现象作全面综合的理性认知,并对既定的政策“目标”选定确切及具有最大可能成效的“手段”。继而,政策执行者只要切实而彻底地推行有关的政策手段及措施,必然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

      根据这种“综合性的目标—手段理性”的范式,“公共政策分析可被界定为:在众多公共或政府选择中,决定那一选择最能实现既定的目标,而有关决定则建基于政策(手段)与目标之间的关系。这个定义带出政策评鉴中的四项主要因素:(1)目标;(2)政策、计划、手段;(3)政策与目标之间的关系;(4)作出结论”(Nagel,1986,p.247)。继而,政策制定研究的方向就是对有关政策现象内的因果关系做实验或调查研究,以期确立其中的因果规律,并向政策决策者提出确切的政策建议。其次,在政策实施研究领域内,研究取向就是通过质量管理控制(quality management & control)的调查研究以确保政策措施执行人员能够把工作规定(job specification)全面推行。最后,政策评鉴研究的取向就是在政策现场做调查研究,以量度有关政策果效是否得以实现及实现的程度。

      然而事与愿违,在政策及政治现实的脉络下,这种建基于“实证—经验”研究取向的“综合性目标—手段理性”范式却遭遇到严苛的考验,其取向及范式中的种种缺点一一暴露在学术界、政界以及公众面前。Peter de Leon对美国公共政策研究的回顾及James Coleman在对美国教育机会均等所进行的政策研究的遭遇,正好为有关研究取向与范式的盛衰提供了有力的见证。③

      当然必须立刻强调,“实证—经验”研究取向的“综合性目标—手段理性”范式未能为当政者带来预期的理想境况,其成因是多方面的,而不应单方面说成对“实证—经验”研究取向及“综合性目标—手段理性”范式在学理上特别是方法学上的否定。然而,有关研究取向及范式在公共政策研究、包括教育政策研究中的局限及背后假设,实有必要受到学术界特别是研究方法论者的重新审视及深入剖析。以下就是其中三方面的评析。

      1.“规范—分析”取向的假设与局限。规范—分析取向(normative-analytic approach)是引用自Habermas的概念④,是指当自然科学的“演绎—定律”(deductive-nomological)的分析取向应用到社会现象研究时所作的修订及所建基的方法学假设,在社会科学中的典型例子是“纯经济学”的方法论。由于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即不会因时空及社会文化脉络不同而有差异,所以其研究结果是具有普遍性的因果规律,例如物理学或化学中的定律;据此,其研究结果可以作定律式的推论。然而在社会科学中,量化研究得出的结论每每只能以“概率—统计”(probabilistic-statistical)的形式作因果解释;再者,其结果更因不同的时空及社会文化脉络而有差异。据此,前者就构成社会科学量化研究结果的非绝对性或不确定性,后者更使社会科学研究结果欠缺其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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