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60年代,发展主义曾是主宰西方比较政治研究的重要范式,其基本命题是发展带来民主。但是,发展不但没能带来民主,反而导致“政治衰败”,发展主义因此式微。第三波民主化为发展主义注入活力,“新发展主义”应运而生。在知识脉络上,如果说李普塞特提出了发展带来民主的发展主义的经典命题,阿尔蒙德的结构功能主义则把发展主义研究范式化,那么,在民主化的“第三波”后,李普塞特重整旗鼓,其修正了的发展主义再放光芒。在“第三波”的鼓励下,曾经给发展主义致命一击的亨廷顿似乎也改变了立场,其中产阶级带来民主的著名论题也带有浓厚的发展主义气息。而将新发展主义研究更加复杂化的则是政治学的一批后起之秀,其代表就是D.鲁施迈耶(Dietrich Rueschemeyer),E.H.斯蒂芬斯(Evelyne Huber Stephens)和J.D.斯蒂芬斯(John D.Stephens)。这些看起来彼此独立的人物及其著作,其实有着内在的方法论和知识体系上的关联。关于新发展主义的知识脉络,本人在《比较政治研究中的发展主义》中有系统的评介①,因而本文不再涉及新发展主义本身的内容,而是旨在评估其解释力、适用性及其问题。我认为,新发展主义的新制度主义要素赋予了其新的生命力,同时,其固有的西方中心主义又限制了其适用性和解释力。 一、新发展主义的“政治性”变量 新发展主义对经典发展主义的突破所吸取的理论资源主要来自制度主义。众所周知,经典制度主义(法制传统)主宰政治学为时已久,对于制度、法制、结构的强调是政治学一个渊源深远的面向,后经理性选择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冲击,经典制度主义一度衰微;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马奇和奥尔森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者恢复了对结构、制度的关注,将政治学的传统途径复兴,尤其是其中的历史制度主义者以及“回归国家学派”,更是明确地“将国家带回来”(bring states back in)。当然,新制度主义对旧制度主义进行了改造,比如加入了观念因素、在历史的维度中考查制度和行为的关联、制度分层等等。 新发展主义既然是比较政治学中的新兴事物,它的理论资源就必定集成了许多其他范式的成分,在我们看来,最多的借鉴来自历史制度主义。新发展主义不同于经典发展主义的最大特点在于政治性与历史性。 新发展主义“把政治因素带回来”(bring politics back in),这同经典发展主义的“经济发展—民主”的简单“乐观方程式”迥然不同。经典制度主义注重制度因素、政治因素、结构因素。新发展主义吸取了这一资源,在论述经济发展(或说现代化)与政治民主的关联时,不再像奥唐奈尔批评李普塞特那样,仅用一个简单的“乐观方程式”一笔带过,而是在二者之间加入了诸多中介因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李普塞特1993年的《民主的社会前提(修正版)》和1959年的《民主的一些社会前提》来观察他的变化。 在1959年的政治社会学研究中,李普塞特花大量笔墨探讨了经济发展(以及细化的诸多指标)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联。虽然在文章的末尾他也讨论了“政府的形式与民主”这一板块的内容,并得出两党制比多党制、联邦制比单一制、区域代表制比比例代表制更有利于民主这样的结论,但李普塞特明确表示:“虽然关于政府体制的变量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于民主政治的影响,远远不如社会结构因素那么重要……我并不认为这些政治结构的因素是民主的必要条件。如果基本的社会条件是有利于民主的,就像我们在瑞典看到的那样,即使是多党制、比例代表制和单一制这样(不利于民主)的政治体系,也并没有严重削弱民主。”②可见,50年代末,作为经典发展主义代表的李普塞特,对于社会因素必然累积带来民主的信念是根深蒂固的,而政治的变量则被远远置于社会因素之后。 而在1993年的修订版本中,李普塞特增加了大量关于政治方面的变量。在讨论哪些因素有利于民主转型和民主巩固时,李普塞特专门列了“制度化”一节,认为新兴的民主国家的民主必须被制度化、巩固和合法化。他认为,一国的政府合法性、政府形式(总统制或议会制)、选举形式(地区代表或比例代表制)、市民社会程度、政党支持度,都会深深影响民主的巩固和存续。他开始意识到,仅仅通过受教育程度、人均GDP等社会因素的观察,是无法直接推出民主是否会在一国生根发芽的,必须加入其他重要的变量,而政治因素是无法忽略的。 50年前的李普塞特对于政治系统的关注仅仅可以用“有效性”(effectiveness)一笔带过;而50年后,政治因素涵盖了政治系统的方方面面,包括政体、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法治、宗教、市民社会等等。政治因素不再仅仅作为一个附属变量。 二、新发展主义的“历史性”变量 新发展主义的另一个突破之处,就是对历史的重视。这同经典发展主义静态的、万能的“结构—功能范式”迥然不同。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性特征。 第一,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和行为之间的考量是在历史的框架中进行的。历史制度主义的代表保罗·皮尔森指出:“历史制度主义是历史的,它们认为政治发展必须被理解为一种随时间而展开的进程。”③另一位代表人物斯考切波也认为:“相对于理想选择制度主义而言,历史制度主义者们更愿意随着时间展开去追踪事件发生的顺序,用来阐明先出现的事情是如何改变随后出现的事情。”④这包含两个含义:(1)需要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考察复杂历史过程的因果关系;(2)注意事情的先后出场次序。因此,“同样的原因不一定会导致同样的结果”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