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权”和民主权利关系辨析

——简评西方学界的“分离权”讨论

作 者:
雷勇 

作者简介:
雷勇(1976- ),男,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副教授,成都 610066

原文出处: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影响下,分离主义势力经常援引“民主”、“自由”、“平等”为自己的行为正名,提出所谓的“分离权”,并主张“分离权”也是一种民主权利。西方学界也相应掀起了“分离权”的讨论。本文认为,“分离权”主张不仅存在着根本的理论困境,它直接挑战“人民主权”原则,对“自由”的理解有失偏颇,违背民主政治的平等原则;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危害性,它影响到国家的政治整合和人民的福祉,容易刺激民族分离主义和地区分离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影响国际秩序的稳定。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分离,即使有少数几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分离权”,或在现实政治中认可了“分离权”,也是出于特殊的政治考量。因此,我们应警惕“分离权”主张的理论动向。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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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76(2015)05-063-(8)

       分离主义①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面临的问题。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影响下,分离主义势力经常援引“民主”、“自由”、“平等”为自己的行为正名,提出所谓的“分离权”,并主张“分离权”也是一种民主权利,以此论证分离的合法性。西方学界也相应掀起了“分离权”的讨论。

       中国是一个深受分离主义困扰和危害的国家。“疆独”、“藏独”、“港独”、“台独”②等分离主义问题不仅影响到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且对地区稳定和国际政治秩序都构成挑战,影响世界的和平和发展。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学界对分离主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证研究方面。相关的规范性研究明显不够,尤其是对“分离权”主张未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不仅不适应我国反对分离主义的形势需要,而且也不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赢得话语权。分离应被视作一种民主权利吗?“分离权”主张在理论上是否存在着困境?“分离权”主张对现实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现实政治生活中国际社会对待“分离权”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呢?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

       一、“分离权”和民主权利概念分析

       民主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指民主制度下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民享受民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和民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首先,民主权利是民主制度下存在的权利。在非民主制度下,尤其是专制社会,专制君主或统治阶级垄断着国家权力,人民是统治阶级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没有任何地位,更谈不上享有什么权利。民主权利是随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源于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同意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和源泉,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凸显,必然要求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其次,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民主权利一般都由宪法、法律加以确认,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为了确保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民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对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复决权、创制权、罢免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行使权利的程序、享有民主权利的主体范围等做出了明文规定,为公民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再次,由于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历史、传统、科技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民主权利体现为一个历史性的发展过程。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公民民主权利在权利内容、主体范围、发展水平等方面都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尽管如此,在20世纪80年代(即亨廷顿所谓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以前,世界各国人民都不认为民主权利应包括分离权。③从80年代开始,在“第三波”民主化背景下,分离主义势力找到新的理论突破口,经常援引民主、自由、平等,提出所谓“分离权”也是一种民主权利或曰基本人权,以此证明分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学术界也相应掀起了有关“分离权”的讨论。

       主张“分离权”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把分离看作一种基于自由、民主的基本权利,包括选择理论和公民投票理论。选择理论认为分离的合法性基础是个人自治权利和政治联合的自由权利,只要某一地区的多数居民采取民主的方式(通常表现为投票)进行分离,其分离就应该被看成正义的,至于国家是否存在对该地区的少数族群的不公正行为并不重要。如,哈维·贝兰(Harry Beran)假定存在个人自治的权利,即个人自我决定其政治关系的权利,个人联合组成国家是自愿的,因此,凭借个人自治权利,国家的一部分从国家中分离出去也应该被允许。[1]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还有丹尼尔·菲尔波特(Daniel Philpott)等。克里斯托弗·韦尔曼(Christopher Wellman)是公民投票理论的主要代表。韦尔曼认为,政治联合权(也被他称为政治自决权)是分离的合法性基础,只要一个国家的某一区域的大多数居民选择建立自己的国家,这种分离就是合法的,而不论他们是否拥有共同的族性特征。[2]第二种观点对分离持审慎的态度,把分离视为一种“补救性权利”或“救济性权利”。如阿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认为,通常情况下分离不应被提倡,只有当某一群体遭受不正义的征服、剥削,面临种族灭绝的威胁,或文化消失的威胁时,分离才能被视为一种权利,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3]尽管安东尼·伯奇(Anthony H.Birch)的分析框架和布坎南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立场和布坎南是一致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族自决权理论是分离权的理论基础,民族自决权包含分离权。如凯·尼尔森(Kai Nielsen)认为,只要一个民族具备了主观和客观特征,其民族自决权就应当包括分离权。[4]

       需要指出的是,分离在国际法上并未被确立为一项权利,在国际法上也没有“分离权”这个概念。但从国际实践层面来看,国家内部的弱势群体在遭遇“严重不公正待遇”时,国际社会基于人道主义理念和保护弱势团体人权的考虑,通常会视其拥有救济性分离权。救济性分离权是弱势群体免遭毁灭、最后不得已而行使的一种救济性权利。但这项权利也有其局限性,如“不公正”标准如何认定,由谁来认定,这些都容易导致“救济性分离权”被滥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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