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结构与社会意识对国家稳定的影响

作 者:
樊鹏 

作者简介:
樊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北京市,100732)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就国家对基层社会稳定而言,西欧历史传统强调国家对阶级分裂与社会对抗的统治,形成了依赖行政集权与正规暴力机制维护稳定的模式;中国的历史传统则重视国家对具体民生需求的回应,形成了依靠官民融合、简约行政与多元化的机制维护稳定的模式,这是中国社会在常态情况下能够长期保持“低度强制”但“相对稳定”的关键。通过对古代中国、1949年建国后30年、改革开放前20年和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四个阶段的比较分析发现,随着社会结构与社会意识的发展,国家治理的模式发生了显著变化。针对社会稳定面临的挑战,中国应当重视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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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西方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开始,就将国家与暴力联系在一起,国家的基本功能被认为是通过垄断暴力结束“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通过对近现代欧洲历史的研究表明,国家的形成是国家自上而下向地方社会逐步集中并垄断暴力的一个过程。①当代政治科学更进一步用欧美国家的经验证明,在维持基层社会稳定的治理过程中,国家暴力的增长来自于因利益分化所导致的阶级冲突或利益集团冲突。这一理论宣称,经济生活中的分配不平等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经由政治生活转化为阶级对抗,进而威胁到经济精英和利益集团的安全,他们便利用自己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力,通过增加暴力资源提高国家强制的力度,达到维持既有政治与经济利益格局的目的。②

      图1试图说明经济不平等与国家暴力或强制能力之间的关系。横轴是代表经济分配不平等的指标基尼系数,竖轴是每万人口警察人数,代表国家在基层社会稳定的治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暴力或强制能力的水平。图中主要为欧洲国家,显示在经济利益分化与国家强制能力之间确实存在一种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该图的两端具有明显的特征:一端是以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利益分化不太严重,因而国家强制力度较弱。另一端则是以意大利、马其顿、葡萄牙等南欧国家为代表,这类国家利益分化严重,与此同时国家强制力度也高。处于这两个极端中间的是德国、奥地利等中欧国家。国家作为调节社会冲突工具的理论,基本上符合欧洲国家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

      与欧洲传统国家相比较,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远远高于这些国家,但其国家强制的力度却大大弱于这些国家,甚至弱于一些北欧国家。然而,中国的社会秩序却取得了与许多高强制力度国家相媲美的成就。来自“犯罪受害人国际比较研究”(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Victimization Studies)与“犯罪供述国际比较调查”(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elf-report Surveys)两项旨在测量各国犯罪水准的国际标准调查表明,中国社会的安全系数依然远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甚至高于许多发达国家,中国并没有如许多转型国家那样受到基层社会稳定问题的严重困扰。③中国的特殊性在于,尽管经历了急剧的社会变革,但是就基层社会稳定的治理而言,中国依然保持着某种“低度强制”但“相对稳定”的状态。④那么,这一事实背后是否隐含着中国与西方在国家治理传统方面的基本差异?

      

      图1 经济不平等与国家强制水平的关系

      数据来源:基尼系数来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7/2008年《人类发展报告》的数据,每万人警察人数来自www.nationmaster.com网站的最新数据。

      现代欧洲国家的形成起源于中世纪的西欧,国家从起初就具有暴力统治的特征。在近代西欧的历史上,政治权力被分散到以采邑制为单元的各封建集团手中。封建采邑制酝酿了一个高度分裂的阶级社会,各封建采邑之间,也常因利益冲突而展开斗争,国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作为一种公权力,国家成为调节阶级斗争或缓和利益集团冲突的工具。在历史的进程中,国家通过集中并垄断暴力实施的权力逐步建立起正规的行政支配结构,最终从社会中独立出来。然而,国家并没有真正凌驾于社会之上,统治阶级和利益集团往往不惜一切代价试图借助国家暴力维护既有的经济与政治格局,因此即使国家在基层社会稳定的治理中,也常常体现出为阶级政治或利益集团政治服务的性质。⑤

      与之相比,传统中国则是以村舍为单位、农民为主体、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农业社会结构。中国很早就建立了统一的皇权,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在名义上垄断所有的土地,但是小农与村舍在事实上占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与处置权。在许多情况下,小农社会相对平等的经济关系,大大降低了基层社会的对抗性。许多历史研究表明,在常态情况下,传统中国的国家在基层社会的治理中,其主要职能并不在于通过暴力维持稳定,而在于为小农经济的社会生产提供更具体的便利与服务,包括协调小农社会的力量兴修水利、通过官民之间的协作解决小农社会的救济与保障难题。⑥

      可见,在中国与西欧不同的历史传统中,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任务和性质存在很大的不同。在一定意义上,西方国家治理侧重回应阶级分化与社会冲突,因此国家与暴力联系在一起的特征较为明显,仰赖国家与社会高度分离的模式,借助正规暴力机制的使用来维持社会稳定。传统中国对基层社会的治理,虽然统治阶级需要运用一定的国家暴力维持稳定,但如果国家为此进行过高的经济汲取,可能导致小农社会的破产;同时过分依赖暴力维持社会稳定,也势必导致权力的使用脱离具体的民生要求,反而会破坏官民协作的基础,危及其长远的统治。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通过何种模式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其影响机制又是什么?本文将以社会结构与社会意识的变化作为解释变量,对古代中国、1949年建国以后、改革开放前20年和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四个阶段以稳定职能为代表的国家治理进行分析,探讨社会结构与社会意识变化对国家治理模式产生的影响,以及可能形成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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