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层面上讲,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最核心的焦点一开始就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我观问题。“社群主义者”基本上是一个被赋予的标签,而不是一个自觉、自愿的理论群体,但对自由主义自我观的批判似乎确实足以让人们断定存在一种“社群主义”的主张。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人认为,自由主义的麻烦在于其“无所挂碍的(unencumbered)自我”②、“原子主义”③或“理想化的自在主体”④。而这种批判,至少可以追溯到黑格尔的如下观点:“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⑤基于这一批判,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社群主义就成了一些学者的主张。 但对自由主义的这种批评越来越受到质疑,因为它明显缺少对社群本身的批判省察,而这恰恰是自由主义的精髓所在:“处于自由主义图景之核心的是这样一种信念:个性不仅由社群所型塑,也受到它的威胁,社会与政治权力的集中能同时作为压制和表达个人认同的工具。自由主义力求给这一复杂方程式的双方以应有的力量。在理论层次上,这一理解要求个人既被赋予对其社会的制度和先在假定予以批判反省的能力,同时被赋予对道德行动而言是根本性的非强制选择的能力。……拥有意识到自己社会中内在矛盾的能力,正是自由主义个性观所要求的那种反思的距离。”⑥也正因为如此,理论家们逐渐意识到,是否承认社群的价值,这并非争论双方真正的分歧所在,关键是我们要寻求何种社群,而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应当转向这一问题。⑦简言之,一种什么样的社群才配享人们的尊重和忠诚,这个问题是争论双方都必须面对的。 进一步讲,自由主义当然承认,人们生活在种种不同的社群当中,而且毫无疑问,自由主义愿意尊重人们的种种社群生活与社群归属,它希望给予个人以尽量宽泛的自由,以便他们在不同的社群中找到或实现种种不同的善。但自由主义在国家的问题上却相当审慎。国家能够被设想为一种先在地规定人们善观念与身份认同的社群吗?这个问题才是这场理论争论的要害所在。也正因为把焦点自觉地局限于国家问题上,自由主义就可以说,自己并不必然要认为个人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是孤立的,相反,人总是生活于社会当中的,“恰恰是社群主义者似乎认为,如果没有国家积极地把他们拉到一起去集体地评价和追求善,个人将堕入迷茫与分离的孤立之境”⑧。在这方面,罗尔斯就是一个典型,因为他的理论自始至终都是以一种社会观为前提的:“各种各样的正义观是不同社会观的衍生物,而后者以对人类生活的自然需求和机会的不同观点为背景。”⑨他所坚持的社会观认为,社会是一个世代相续的公平合作体系。后来在《政治自由主义》阶段,他同样认为,这种社会观是自由主义理论的重要前提。⑩ 本文的目的就是要以这场争论为背景来探讨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尤其是讨论在当代自由主义的语境中,国家是否是,以及(如果是的话)在何种意义上是一个社群。我将基于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国家观的批评,以罗尔斯的契约论(尤其是体现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的契约论形式)为中心,分析自由主义国家观的当代构造。本文将表明,罗尔斯通过重新想象公民之间的伦理—政治关系,试图在自由主义和契约论的语境中把国家塑造为一种中立的、“政治性的”社群,这种国家观有力地响应了社群主义的诸多批评。但这种国家观把自己局限在“政治”的范围之内,因此面对着一个根本性的挑战,即政治自由主义语境中独立于整全性学说的“政治”概念是否存在,它又该如何理解。作为一个思考的方向,本文认为,政治自由主义背后隐含着一种慎议性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的政治概念,它也必须以这种独立的政治概念为基础。这就意味着,当代自由主义对政治社群的构造使之与慎议民主理论之间形成了本质上的契合,相对于传统而言,它是一种具有更强民主预设和民主色彩的自由主义理论。 一、私人与国家:传统自由主义的国家工具论及其批评 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理论,从形式上讲主要表现为契约论,而从精神实质上讲则主要体现为个人主义与工具理性,并因此导向一种工具论的国家观。在霍布斯(虽然他是否算得上是自由主义者,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那里,自然状态中的个体既没有对善和利益的共同追求,也没有共同认可的正当标准。虽然从表面上看,每个人都追求生命保全并因此倾向于和平,但自然状态之所以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恰在于生命并不是一种共同的善,而是分散地为各个个体所拥有和珍视。结果,就霍布斯所谓的和平而言,“我们看重的对象是同一个东西,但对我们每一个人而言,它被看重的方式却是不同的。或者说,我们每个人仅仅从我们自身考虑而看重它。那一价值以及与之关联的理由是收敛性的,但它们不是共同的。”(11)霍布斯一再强调,在自然状态中,在利维坦诞生之前,“这一大群人天生并不是一,而是多”(12)。也就是说,他们没有统一的人格与身份认同,遑论一种社群生活和社群意识。每个人从自身生命保全出发,出于理性地考虑,放弃自己对一切东西的权利,从而结成了国家。据此,国家和主权者虽然几近绝对,但本质上却仅仅是保护个人生命的工具。洛克虽然强调生命、自由与财产等自然权利,但从推理逻辑上讲,也仅仅是改变了人们通过契约试图维护的利益的内容,而没有改变其工具理性化的推理本身。因此,其基本的结论就是,建立国家和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