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到政治的建构主义

——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思想逻辑基础

作 者:
顾肃 

作者简介:
顾肃 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内容提要:

罗尔斯在论述有关社会政治体制的正义、平等、自由和其他根本范畴和原则时,借鉴并发展了康德的伦理建构主义。这是介于伦理实在论和道德相对主义之间的一种学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构建两个正义原则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论述社会稳定性的道义基础时,分别论述了伦理的与政治的建构主义,两者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反映了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的逻辑发展线索和方法论基础。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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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哲学进行规范的理论阐述,提出有关社会政治体制的正义、平等、自由和其他根本范畴和原则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标准,因而离不开道德基本理论前提的构建和论证。罗尔斯认真讨论了正义理论的基础,寻求社会稳定性的根本条件,也就必然要提出伦理和道义的前提问题。他运用康德的伦理建构主义,在《正义论》中构建了两个正义原则。又在此后的近20年里,探讨了以《政治自由主义》为代表的政治建构主义,两者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这其中的思想逻辑线索值得总结和讨论。

      关于伦理建构主义在伦理理论中的定位,一般认为,它是介于伦理学的实在论与相对主义解释之间的一种理论,或者说是既反对伦理实在论也反对伦理相对主义的学说和论证方法。罗尔斯将此概括为“康德建构主义”,这一理论首先在《正义论》中得到了阐述,然后又在一些论文中获得进一步的阐述和发展。

      所谓伦理实在论,主张的是超验的伦理价值观。比如柏拉图认为,在我们的世界之外有一个由等级制的理念构成的世界,这些理念,包括善和美的理念,都是实在的、绝对的,构成了我们现实世界中伦理选择的基础。伦理实在论还有其他一些表述方式,但基本上都主张伦理价值观的绝对客观实在性,以此构成我们伦理价值原则和标准的绝对的客观性基础。这样的理论显然难以避免道德先验论之嫌疑,而且往往难以说明伦理价值观一定程度的可变性、依社群而异的性质。与此相反,道德相对主义则否认伦理价值观的普遍性、客观性和恒久性,把伦理价值观归结为一切依时间、地点、社群和情境为转移的东西。照此理论,人们之间在道德规范和评价上的一切分歧都是无法克服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共同的评价标准和客观基础。这种极端的伦理学说实际上否认了所有普遍价值观的可能性,不同的社群和文化中的人们甚至相互都不能进行道义上的批评,包括善、正当、公平这些概念,都无法普适地运用于跨文化、跨社群的人们。

      这两种极端的伦理学说,由于其理论和实践上的关键缺陷而无法实现,尤其是在解释政治和社会体制的正义、平等这样的根本性问题时。罗尔斯试图超越这两个极端的伦理学说,以伦理建构主义来构成其政治哲学正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大厦。

      一、《正义论》中的伦理建构主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他所论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对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某些核心的但模糊的概念进行了程序上的重建。特别是“正义理论……试图论述康德的目的王国观念,以及自主概念和定言命令的一种自然的、程序的复归”①。罗尔斯所阐述的正义显然是人的正义,因而其根本立足点是人,罗尔斯论述的关键点是诉诸关于人及其境况的偶然的假定,虽然他从无知之幕背后原初境况中的代表人的契约来设定正义原则的选择,但其根本出发点看起来与康德建立道德原则的根本方法不同。康德经常强调,道德原则只能在独立于任何关于人性或人的境况的偶然假定的前提下确立。以这样的理解为基础,对正义的恰当说明将必须对所有可能的世界和所有可能的道德主体都成立。而罗尔斯显然否认这种对康德道德哲学的非人类学的解释。②所以,在罗尔斯所阐述的对正义原则的康德主义解释当中,至少包含了某些人类学的或经验的内容,而这是康德的道德哲学所竭力要求排除的。因此,罗尔斯的康德主义解释本身既保留了康德的某些基本概念、观念和原则,同时也对康德的理论进行了某种方式的修正。

      罗尔斯所阐述的自己的康德主义解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道德自主、定言命令和目的王国。下面分别作简要论述:

      1.道德自主。③罗尔斯在《正义论》第40节开始时即声称,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是自主概念,而不是人们有时会以为的普遍性概念。然后罗尔斯就着手对这一核心概念进行了程序的重建。罗尔斯论证道,他对原初境况中的个人所设置的无知之幕,保证了个人所同意的原则将是自主决定的原则。这个无知之幕使个人对他非自主地决定采取的行动的基础信息都一概无知。于是,无知之幕把我们剥去一切,只剩下我们的道德自我,让我们除了自主地行动以外,别无选择。罗尔斯指出:

      如果我们假设那些支持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是正确的,我们就可以说,当人们按照这些原则行动时,他们就是在按照那些他们在平等的原初境况中作为理性的、独立的人将会选定的原则行动。他们行动的原则不依赖社会的、自然的偶然因素,也不反映他们生活计划的具体倾向性或推动他们行动的期望。人们通过按照这些原则行动来表现在人的一般生活条件下他们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生物的本质。因为,如果这种本质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那么,为表现作为一种特殊生物的一个人的本质,就要按照将被选定的原则行动。当然,在原初境况中,各方的选择必定受到该境况的限制。但是,当我们有意识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义原则行动时,我们就有意识地接受了原初境况的限制。对一个有能力、又想要这样行动的人来说,这种行为的一个根据就是表现他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生物的本质。④

      这就是说,在原初境况中,只有我们的自由和理性才能激励我们。但是,如何解释这样的自由和理性,则是见仁见智。罗尔斯看起来并不是指霍布斯自然状态中理性的利己主义者的理性和自由。霍布斯所说的这种理性和自由是经验性的,并未摆脱各种利益的考量和欲望的诱惑。这与康德的实践理性风马牛不相及,因为康德坚决主张这种理性不受利益牵扯和欲望的约束,也不是工具性的,而是超越经验的、普适的。

      问题在于,罗尔斯的理性和自由与康德的关系究竟是什么?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设定并没有留给我们康德式的本体的自我。它规定我们对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禀赋和特定的善观念一无所知。但是,这还不同于康德的实践理性,因为罗尔斯并没有阻止我们形成工具理性的能力,也没有让我们对“基本益品”(basic goods)的一些基本的人之欲求一无所知。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正是这些能力和欲求(加上产生了对正义原则的需要有关环境的知识)激励着原初境况中的个人选择正义的原则。这种理性观念与康德意义上的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生物的性质”并不是一回事。“它至多与一种超越历史的、普遍的人的需要理论有关。但是对康德来说,实践理性是不受只是偶然的目的所制约的,即便这些目的是普遍地持有的。在这些段落里,罗尔斯的意向是前者(霍布斯式)的理性含义,而所使用的语言却暗示后者(康德式)的含义。无知之幕让我们不能自主地行动这一主张便是得自此种含义上的混淆。”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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