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布坎南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中国政治学研究者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关注与日俱增。①时至今日,当我们清点相关的研究成果,却发现一个多少有些尴尬的事实:一方面,公共选择理论的介绍工作取得了大量的进展,相关理论引介吸引了各个领域大量的研究者②;另一方面,这个被隆重引进的理论却缺乏相应的经验性研究。不管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政治学领域,不管是集体决策规则、政治经济周期理论、宪政理论,还是政党理论、官僚理论,中国的研究者应用公共选择理论来对中国问题进行应用分析的成熟研究都屈指可数。③而许多年轻人则跟在那些耀眼的理论引介后面,写作了大量的博士、硕士论文,结果基本上沦为重复性的介绍和评析,缺乏到位的经验性研究。④ 一边是热闹的理论引介舞台,另一边是冷清的经验研究荒漠,这种强烈的反差不禁令人尴尬。没有多少人真的拿如此红火的理论来做研究,这个“没有”其实反倒值得一提,值得我们对其进行严肃的回顾与反思。因此,我的中心问题便是:为什么公共选择理论只有大量的理论介绍,却缺乏真正的经验性研究呢?尤其是,中国政治学研究者为什么不能运用这个热门的理论去解释具体的政治现象呢?换句话说,我力图理解和解释公共选择理论的经验性研究在中国相对死亡的原因。 在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作出一些基本的限定。本文谈到的“公共选择理论”严格界定为“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或者是“运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政治科学的分析”⑤。这里所界定的狭义的“公共选择”,研究对象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学相同——国家理论、投票规则、选民行为、党派、官僚体制,而其方法论却是经济学的——假定人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然后综合应用经济学的各种分析工具。⑥广义的“理性选择理论”还包括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其研究方法仍然坚持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但其研究对象已超越纯政治现象,而延伸到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关系。⑦其具体理论流派包括研究政府官员与工商业者互动关系的寻租理论(以Gordon Tullock、Ann Krueger为代表)⑧、研究利益集团构成的集体行动理论(以Mancur Olson为代表)⑨、研究制度约束下国家官员行为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以Robert Bates、Margaret Levi为代表)⑩。本文的讨论将从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开始,一直扩展到广义的理性选择理论,在这个过程中将对中国政治科学相关的发展作出检讨与批评。 本文写作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对尚不发达的中国政治科学“落井下石”,也不是为了巩固某个学派的自家园地。相反,本文试图通过回顾梳理围绕“经济人假设”的相关争论,进一步探讨“微观基础”的学理意义,从而引发理性选择理论家与政治学内其他研究者之间的对话,促进整个政治学科的争论与进步。 一、可能的解释 无论是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还是广义的理性选择理论,中国政治学研究者所做的相关经验研究都异常缺乏。对于这个现象,有三种可能的解释,分别涉及到理论应用的背景、理论本身的特点、中国政治科学的现状。(11)本文将对之一一进行评述。 第一种解释认为,公共选择理论是基于西方民主政治体制而发展起来的理论,中国并没有这样的政治体制,环境完全不同,研究对象完全不同,所以在中国无法应用该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民主体制作为环境,研究一个与“经济市场”相对的“政治市场”,研究这个政治市场的运作机制(分为直接民主下的公共选择、间接民主制的公共选择)以及这个政治市场上主体(选民、利益团体、政党、官员、政治家)的行为。这些西方的政治环境在中国都不具备,直接应用理论是不可行的。 然而,这个解释虽然貌似有理,但其实谬以千里,只是暴露出解释者本身并不真正理解公共选择理论,并不理解“什么是理论”。(12)首先,如果不把意识形态算成科学理论的话(13),中国社会科学的重大理论几乎都是从西方舶来的,那么只要一个理论是由西方政治经济背景下延伸而来就不能应用于中国的话,那么中国研究者就无法再做任何经验性研究了。一个理论的解释力越广,就说明其在把握规律性方面越成功。很多西方理论的确是基于西方的独特背景而构建,但我们中国人照样用得不亦乐乎,如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论。其实,基于西方的背景去构建的理论,其目的并不是只为了解释西方的现象。理论的目标应该是去除个体的因素,尽可能解释范围更广的现象。如果中国政治学研究者只想做一些只解释中国政治现象的“理论”,那么我们就不可能生产出好的理论。(14)如果能剔除意识形态的干扰,普适性应该是理论本身追求的目标。(15)其次,公共选择理论的实质是“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而不是对“民主政治体制”的经济学研究。中国虽然不是西式民主体制,但中国政治中总有“非市场决策”;中国虽然没有对选民负责的政治官僚,但总有成形的官僚体系;中国虽然没有联邦制下的宪政架构,但也有中央与地方相互博弈的政府体制。只要存在这些“非市场决策”,存在这些层级结构(hierarchy),我们就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并不会因为其产自西方就不能在中国应用,这种解释很站不住脚。 第二种解释认为,公共选择理论作为一种假设简单、推理严密的理论,虽然其理论解释范围较广,但很容易忽视具体事物的复杂性,与其他解释范围较窄却更深入具体案例的理论相比(如历史制度主义),公共选择理论的经验验证工作就显得较为困难。例如格林和沙皮罗就认为:“我们几乎没有从理性选择理论那里学到什么。部分的困难出自于其经验性应用的绝对贫乏;理性选择理论的支持者最有兴趣的似乎只是进行理论的推敲,而把经验性检验的烦琐工作留给了将来或者其他什么人。”(16)不仅是部分政治学家持有这种批评,很多社会学家更是对理性选择理论对人类行为的简化作出了尖锐的批评:他们认为这种建立在有争议的极端假设之上的理论,在其应用范围上存在根本性的局限。(17)然而,针对格林与沙皮罗的批评,丹尼斯·缪勒很快在《公共选择理论》第三版中辟了专门的一章来作出针锋相对的回应。他指出:无论是实证还是规范的政治学研究,公共选择理论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格林与沙皮罗等批评者最大的问题在于,他们也找不到其他能比理性选择理论做得更好的替代性理论方法。(18)更进一步,如果从广义的“理性选择理论”——包括公共选择理论、寻租理论、集体行动理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来看,西方社会科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家们仍然作出了许多有效的经验性验证工作。如奥尔森、贝茨等人的研究既是理论建设的典范,也是经验研究的典范。(19)相比之下放在中国来看,类似的理性选择理论的经验性研究仍然难觅踪迹。因此,中国的情况仍然是一个应该继续追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