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问题已经比以往更为迫切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胡锦涛同志2010年7月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集中阐述了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问题。同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这是指导未来10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教育规划纲要》序言明确指出,“坚持育人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道出了《教育规划纲要》的使命与主旨。 笔者认为,整个《教育规划纲要》贯穿一个主题、一个主线和一个灵魂,主题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主线是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灵魂则是改革创新。《教育规划纲要》之所以能得到全社会较高的满意度,①其中重要一点就是敢于正视问题,坚持改革创新。②围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与核心理念,《教育规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了“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20字工作方针;在工作方针统领下,《教育规划纲要》在总体战略、发展任务、体制改革、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都有许多重要的理念与政策创新。本文试从十个方面来阐述其中一些重要的理念与政策创新。需要说明的是,《教育规划纲要》注重整体设计,许多理念与政策创新为了多重目的,例如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既是促进教育公平之举,又是提高教育质量之举,但为了叙述的方便只能在一处说明。同时,本文对《教育规划纲要》创新点的阐述并非是完全的,只是略述其要。 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1],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强国必强教,强国先强教。中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人才,基础在教育。《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把“优先发展”作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20字方针之首,强调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规划纲要》序言和第二、三、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以及“发展任务”各章和最后的“实施”中,都或直接或间接地强调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并不是一个新命题。自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首次将教育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之一”以来,教育的重要性和教育优先发展的必要性始终被认可和强调。《教育规划纲要》在这方面的主要创新在于:一是把“优先发展”纳入“科学发展”的范畴。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落实领导责任。二是把“三个优先”作为教育优先发展的基本要求。强调“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2]。三是以战略目标体现教育优先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战略目标,相比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目标,“两基本一进入”本身就体现了教育的优先发展。四是以教育投入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从1978年的79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 1975亿元,年均增长率达17.6%。[3]但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到2000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迄今尚未实现,中央和全社会对此高度关注。这次《教育规划纲要》再次明确提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要求“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在这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创新和实施举措。一是首先要增加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并明确提出“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从而真正保证《教育法》所要求的“三个增长”③。二是要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统筹各项收入”、“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支持教育的办法”,财政部门也已表示,通过完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制度、统筹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用于教育等措施,积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4]。三是要增加教育经费总量。强调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四是强调以标准建设和标准提高促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各地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五是注重投入体制机制建设。《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要求“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等。 二、坚持教育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教育是培养人的事业,更要坚持教育以人为本。《教育规划纲要》在“工作方针”、“战略主题”和“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等章节中,多次阐述教育以人为本;在“战略目标”、“师德建设”和“发展任务”等各章节,也都或多或少涉及。 坚持教育以人为本,具有丰富的内涵。《教育规划纲要》的相关创新有六个方面。一是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这是以人为本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对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二是把“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把“坚持以人为本”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联系起来,这是对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素质教育决定》)的发展。这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三是在教育目的上牢固树立学生全面发展为本的理念。人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的目的。《教育规划纲要》多次强调,“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明确提出了“三个坚持”即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推进思路,强调“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明确提出社会责任感培养的问题,这是对1999年《素质教育决定》的又一个发展。四是在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培育学生的主动精神。《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注重学思结合,尤其强调“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凸显了对学生主体地位和主动精神的尊重和弘扬。五是强调发展学生的个性。《教育规划纲要》在不同地方强调,要坚持“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造性思维。六是强调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过重的课业负担严重损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特别指出,要“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深入思考、动手实践、健身娱乐的时间”。并具体提出了“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等新举措。针对我国中小学生视力不良的状况,④《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保护学生视力”,这也是中央关于教育的综合纲领性文件中首次明确关注这一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