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个体一生发展的奠基阶段。它对基础教育的巩固与发展,对国民素质的提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消除贫困、缩小不利人群和主流社会的差距乃至提升综合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社会对学前教育价值认识的深入,进入21世纪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坚持并不断强调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并将学前教育的发展置于关系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以政府为主导,采取政策立法、财政投入、国家项目、督导评估等多种举措,逐步实现学前教育的普及、公平和质量提升。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尤其是保障弱势儿童享有平等的学前教育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重视通过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行使其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能。我国香港特区也不例外。自1997年回归以来,由于香港特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改革步伐不断加大,学前教育事业稳步、持续发展,入园率高达99%,实现了学前教育的全面和较高质量的普及。香港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政策主要是通过发放专项资金、学前教育券等方式对学前教育机构和幼儿家庭进行资助,并将财政投入同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评价相联系,同时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和待遇。这些政策举措与经验对于我国内地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香港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政策的主要特点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香港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制定政策,保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回归后,香港特区政府非常重视相关政策的制定,以保障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香港特区政府2000年出台的《香港教育制度改革建议》明确指出“幼儿阶段是帮助学生建立稳固的终身学习基础的关键时期。所以政府对教育资源的承担,应首要重基础教育,且额外公共资源的运用应该优先考虑学前和小学教育的需要”。[1]又在《2006/07年度施政报告》中承诺,要对学前教育投放更多的资源,并明确提出把资助学前教育、提升学前机构的教育质量作为未来5年政府工作的重点。这些政策充分体现出特区政府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决心和力度。据此,特区政府先后制定并出台了《发还地租》(1997年)、《非牟利幼稚园租金发还计划》(2004年)、《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资助计划》(2005年)、《学前教育学券》(2007)、《幼儿中心资助计划》(2008年)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主体、方式、对象范围、资助条件、经费分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地保障并规范了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通过制订和实施上述一系列财政投入政策,香港特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明显加大:实际幼教经费从4.3亿港元(1996-1997年度),增加到13亿港元(2005-2006年度)。尤其是学前教育学券政策推出后,特区政府为此每年新增20亿元的幼教经费,平均为每名符合条件的幼儿提供1.3万港元的资助。仅2007年,香港幼教经费总投入就超过33亿港币。[2]特区政府承诺,至2011-2012学年,对每名适龄幼儿资助额将达1.6万港元,这将使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进一步大幅度增加。在香港政府的多项财政投入政策和持续大幅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下,香港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条件与质量不断提高,较高的待遇和福利也吸引了更多更优质的人才加入幼儿教师队伍,幼儿教师培训的机会和水平也持续增长,促进了香港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长期发展。 2.通过多种专项资金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财政支持 香港特区政府主要通过直接提供专项资金的方式,对学前教育机构特别是非牟利学前教育机构①的教师工资、地租和办学条件等进行专项财政支持,以提高学前教育机构的师资建设水平、办学条件与教育质量。 首先,香港特区政府采用直接资助方式对非牟利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工资进行专项资助。《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资助计划》和《幼儿中心资助计划》所指的受资助对象为“符合资格的非牟利幼稚园及幼儿园暨幼儿中心”,资助的目的在于“让他们(非牟利学前服务机构)在无须大幅提高学费的情况下,能够聘请足够的幼儿园教师,以符合政府所订定最低合格幼师比例”,且应“把政府的资助全数用于支付教师的薪金”。[3][4]同时,上述政策还对受资助学前教育机构的资格与条件、资助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资助计划》明确规定,申请资助的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包括:必须保障教师工资,即“根据建议薪级表,支薪给教师”且一般情况下只要教师继续在同一所学前机构任教,其薪金应根据建议的薪级表递增;按照规定配置足够的教师,且必须全部为合格幼儿教师;获得资助后必须对已核准的学费作出调整;应把资助全部用于支付教师的薪金及提高办园水平。《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资助计划》还规定如果没有履行上述条件的学前服务机构,须按规定把资助额全数返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等。 其次,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制定《发还地租》(1997年)、《非牟利幼稚园租金发还计划》(2004年)等政策,对符合资格的非牟利学前教育机构发还租金、差饷及地租。《发还地租》规定,所有的非牟利私立学校(包括幼稚园)可以向教育部门申请发还学校所缴纳的部分地租。《非牟利幼稚园租金发还计划》规定非牟利幼稚园可以申请参加幼稚园租金发还计划,且教育局必须按照课程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校舍标准、依法经营情况和客观条件(包括招生情况、学费水平、租金水平)等指标对所申请的幼稚园进行评核并决定是否返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