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政策体验的基本范畴及其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祁型雨,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沈阳 110034;李腾达,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沈阳 110034

原文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内容提要:

教师既是教育政策的执行者,也是教育政策的受益者,因而教师的政策体验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教育政策制订和实施的有效性。本文指出,教师在保证教育政策的客观性与有效运行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重点探讨了教师政策体验的基本范畴,认为教师政策体验包括价值体验、过程体验和内容体验,同时从政策研究和政策实践两方面探讨了教师政策体验的基本路径。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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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师政策体验概述

      现代国家面临的教育政策问题众多、性质复杂,单凭决策者的智慧和能力不可能全部解决。作为教育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教师能随时了解和掌握政策执行后的反馈信息,能及时发现新的教育政策问题;他们了解实际情况,熟悉解决各种政策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对教育政策方案中有关规定、措施、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往往是最重要的、最有资格的被征求意见的对象。所以说,教师在保证教育政策的客观性和有效运行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还只是教育政策的被动执行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教育政策制订一直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输出过程,教育政策的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就是政府。尽管随着政治民主化浪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和人员参与到教育政策过程中,但其运作方式及其效果仍然凸显出政府主导教育政策研究的痕迹。特别是教师在教育政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主要表现为:

      教师参与学校课程决策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课程是学校教育的基本载体,强化或优化各类课程相关人员的课程权力表达是课程政策制订的核心所在。教师是各级各类课程最直接、最具体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但我国课程政策及其决策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教师在参与学校课程政策决策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还没有实质性地进入教育决策过程。[1]

      教师参与教育决策的诉求被忽视。一位教学上颇有成效的教师在其创办的教育网站上写道:“我们如何进行教育决策?教育决策不是一个普通教师所能揣测和评价的,具有幽默意味的是教师只能是决策的旁观者,但却是决策的具体施行者。很惊讶我们教师中的大部分很少会去质疑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只是像‘牛’一样默默地按照来自上级的规定做着自己的本分工作。我们不能说什么或者我们精明而势利地不会说什么或者我们懒得去说。我不知道决策是怎样来的,是否来自某个强权人物一时的灵感,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教育决策并非都来自科学的途径”。[2]从这段话中不难看出,教师是有参与教育决策的诉求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不能说什么,或不会说什么,或懒得去说,教师参与教育决策的诉求一定程度上被忽视。

      可以说,相关教育政策制订和实施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教育政策体验(简称“教师政策体验”)。所谓教师政策体验,就是教师感受和感悟教育政策制订、咨询、执行和评价的一种活动、过程和状态,既包括政策意识也包括政策行为。其中政策行为的体验又包括政策决策、政策执行、政策咨询、政策评价等方面的体验。教师政策体验具有强烈的个体性和能动性,它持续地左右教师的心理状态,影响教师的政策观念,进而影响教师的政策行为。教育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个体深层的政策体验。因此,教师政策体验对于提高学校改进政策制订和实施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是学校改进研究中一个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新课题。

      二、教师政策体验的基本范畴:价值、过程和内容

      根据美国政策学者白瑞安和刘易斯(W.H.Brain and A.G.Lewis)的理解,教育政策研究要从价值、过程、内容三个角度来进行,[3]且三者之间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构成了教育政策研究的基本范畴。也就是说,教师政策体验应该包括价值体验、过程体验和内容体验三个基本范畴,这既涉及教师政策体验的意识层面,也涉及教师政策体验的行为层面。

      (一)教育政策的价值体验

      教育政策的价值是教育政策理论与实践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按照价值哲学的理解,教育政策的价值是指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在实践基础上统一起来的一种特定关系。教育政策的价值体验就是对这种效应关系的体验,它既有助于教师认清教育政策的地位和功能,也有助于教师理解和把握教育政策的本质特征。

      1.教师对教育政策价值存在的体验

      当今我国教育领域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倾向,即认为教育政策的经济基础是计划经济,政治基础是高度的中央集权,政策治教是“人治”的主要标志,因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教育政策的价值和功能将逐步被教育法律所取代。例如,不少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都把教育法律看成是解决学校问题的灵丹妙药,呼吁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教育法律体系,同时主张加快并更多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法律制度。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教育法治视为解决中国教育问题的唯一最好办法。[4]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都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必要工具,都是推动学校改进工作的主要手段,共同调整和规范着学校的内外关系。从发生学意义上讲,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来源,教育政策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作为教育法律的基础而存在。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是法律化的教育政策。把对整个教育事业有重大影响的教育政策、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教育政策以及成功的教育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教育法律。不同于特定体制的西方国家及其走过的漫长的法治道路,我国对教育政策的需要是基于教育现实的历史的主动的选择,不能以教育法治为由来否定教育政策的价值。恰恰相反,我们要实行教育法治,就必须认真踏实地做好政策治教;我们要进行教育立法,就必须不断地制订和完善教育政策。教师对教育政策价值存在的体验就在于:充分重视教育政策的研究与实践,提高从事教育政策研究与实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密切关注政府已经或正在制订的各种学校改进政策,更多地在教育政策视域内思考学校改进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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