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09)03-0055-07 公平是人类社会一直孜孜以求的理想。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已成为教育民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在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正”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教育公平”由此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和教育领域中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而教育公平实现中弱势群体利益补偿机制的有关探讨也理应成为教育理论和教育政策研究的重要议题。教育政策作为政府为解决特定教育问题或实现特定教育目标,对社会全体成员的教育权益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行为准则和方案,成为教育利益的“调节器”和“温度计”,在实现教育公平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本文的研究旨趣在于:在对教育领域弱势群体利益补偿的必要性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分析教育政策是弱势群体教育利益补偿和教育公平的实现重要手段,进而提出其利益补偿机制的建构策略,以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一、新的议题:教育领域弱势群体及其利益补偿的必要性 (一)教育领域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的产生总是与社会经济发展和阶层分化紧密相联系的。伴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开始显现,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关于“弱势群体”,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弱势”总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是一个比较的概念,从社会资源的占有程度,赢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机会的能力,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通常把社会上的各种利益群体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其中,弱势群体一般是指由于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等原因而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是“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①可见,老、弱、病、残、无业、失业、贫困人员通常都被归为弱势群体。而教育领域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致使在教育活动中获取和占有的教育机会、教育资源和教育权利方面总是处于相对不利境地的社会群体,如有学习困难的智障和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流动人口子女、边远地区儿童、女性学生、贫困大学生等。它具有如下三个特征②:第一,它的成因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前者如性别差异、先天或后天残疾等,后者如社会歧视;第二,它是一个相对于社会优势或正常群体的概念,并且由于社会优势群体所制定的标准,由在享用受教育权方面具有“低下状态”这一共同类别特征的人所组成;第三,他们被有意无意地以不公正的方式对待,相对于其他正常群体而言,在教育方面所应该占有的份额未能得到公平分配,其公正待遇也未能得到制度的有效保证。 (二)教育领域弱势群体利益补偿的必要性 教育是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可以提高弱势群体的就业竞争和社会流动能力。随着“教育利益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利益主体普遍追求的根本利益或共同利益”③,“保障人人享有基本的受教育权利、拥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教育公平实现的过程中,对教育领域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补偿,即“对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采取补偿性教育措施,以补偿由于其不利地位对其所造成的教育损害”,成为人们一种强烈的诉求,“这一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教育实践中现实的机会不平等和过程不平等进行补偿;二是通过教育系统对受教育者因财富、出身、社会地位、文化背景等因素所造成的差异进行补偿”。④具体而言,对教育领域弱势群体利益补偿必要性进行探讨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我国社会现实的强烈吁求。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的巨大差异和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造成了教育在城乡、地区、性别、民族等之间的巨大差异,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教育公平和教育发展目标能否实现,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教育领域弱势群体的成分比较复杂,许多弱势人群的数量比较庞大,从义务教育领域到非义务教育领域,产生了许多与其有关并备受人们关注的教育不公平问题,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问题、重点学校制度、教育发展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高校招生中的不公平现象、高校贫困生现象等等,而与之相关的实证研究也给予了有力支持,这为教育领域弱势群体利益补偿提供了强烈的社会现实吁求。例如,大规模实证研究发现,“弱势群体在择校竞争中处境明显不利,而现行的就近入学政策和择校收费行为则进一步维持和强化了弱势群体的不利处境”⑤;“教育部门在办学条件、教育经费、师资配备等资源配置上,实行城乡不同的标准,有限的教育经费主要集中于城市,原本需要扶持的农村教育和弱势群体,得到的资源远远少于城市”,“在国家重点高校,强势社会阶层的子女占有较大的份额,农村学生和弱势阶层的子女所占的份额逐渐减少,教育资源、教育质量相对较弱的地方性普通高校聚集了最多的农村学生,同时,也集中了最多的贫困生”等。⑥ 2.教育公平的理性诉求。教育公平是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的限制,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它要求不同的社会群体在教育利益的分配上,都能被公平地分到相应的份额。“教育公平的状态表达了一个社会在其教育资源仍然短缺的条件下分配教育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由社会合作所产生教育利益的制度设计方式。”⑦对弱势群体而言,教育公平具有鲜明的价值指向,即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现状,对教育领域中那些起点低、在社会竞争中有着先天劣势的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利益补偿。罗尔斯认为“正义即公平”,并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为现代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和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明确的标准。“第一,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差异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⑧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又引申出差别补偿原则,即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⑨可见,“教育公平包含教育资源配置的三种合理性原则,即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其中,“补偿原则关注受教育者的经济社会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⑩因而,教育公平的补偿原则的主旨是立足于教育的整体利益,通过对教育机会的再分配,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弱势群体的教育利益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使弱势群体普遍地得到在教育中由社会合作所带来的收益,也就是说,在满足了一部分人接受良好教育需求的同时,还应该及时向处于不利教育地位的那些“最少受惠者”进行必要的利益补偿,弥补他们能力的欠缺,从而缩小他们与强势群体间的教育机会差距,促进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活机遇和向上流动,促使教育的质量不断提高。因此,对教育领域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补偿是教育公平的理性诉求,也是实现教育发展机会公平的关键,更是事实上达到教育平等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