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教育立法的宗旨及规范重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雅风,姚真,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都以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维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权为立法宗旨,对政府及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服务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等的职责进行重点规范。基于中国父母家庭教育水平整体状况及私人领域父母教育权保护的基本研判,中国家庭教育立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以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为宗旨。同时,采取单独管理模式,明确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建立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明确公立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定义务;强化政府职责,将家庭教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家庭教育工作获得必需的财力支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10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21)03-0025-09

       家庭教育指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庭内自觉地、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的教育[1],对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转型,中国家长对家庭教育呈现出“不愿管”和“不会管”的两极分化状态。一方面,社会发展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长无法同时兼顾工作与子女教育,将教育子女的任务转移给老人或学校,在家庭教育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另一方面,社会进步加剧了教育竞争,导致多数家长面临教育焦虑,奉行“唯分数论”“唯智力论”等错误观念。多数父母忽视家庭教育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家庭教育能力普遍不足,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和成长规律,不利于儿童的健康发展,更引发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毒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罪,抢劫、强奸、重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惯窃、诈骗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刑事犯罪等不同程度的犯罪案件。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2015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家庭教育中家长的主体责任、学校的重要作用、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工作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定,由此引发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热潮。然而,学界对家庭教育是否应立法仍存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教育立法会严重介入私人领域。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研究国外家庭教育立法的宗旨,深入认识各国家庭教育立法规范的重点,进而分析中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功能定位以及立法规范家庭教育的边界,以解决“为什么要立法”和“立法规范什么”这两个前提性问题,作为中国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的基础。

       一、国外家庭教育立法的宗旨

       立法宗旨是立法价值与法律任务的综合体,通过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体现相应的利益保护倾向,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方向指引[2]。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均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宪法、教育法和其他有关儿童保护、照管、教育及福利的立法,对家庭教育问题进行规范。总体来看,各国家庭教育立法主要围绕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能力,进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权这一目的展开。

       (一)日本:对家庭教育提供支援,促进家庭成员的相互成长和尊重

       《日本国宪法》(1946)的制定对日本儿童观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促使儿童的角色由“作为服从者的存在”转变为“作为权利的主体”[3]。其中,为保障人权而设置的个别规定,同样成为开展家庭教育的基本依据。如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家庭生活的个人主义与民主主义,不仅要求夫妻平等,也要求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在家庭内得到尊重,对提升儿童地位和促进家庭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

       基于这种新的家庭教育观,日本还在各相关领域制定了一套系统的、具体的未成年人法律,涵盖儿童从出生到成长的各个阶段,确立了“支援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成员相互成长和尊重”的家庭教育宗旨。1947年3月,“家庭教育”作为一个正式概念出现在日本《教育基本法》中,并被纳入社会教育范畴[4]。同时,《教育基本法》第七条(社会教育)对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家庭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为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环境。预防儿童虐待等的法律进一步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充分考虑促进亲子关系修复、改善被虐待儿童家庭生活环境等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对被虐待儿童的保护人(主要包括亲权行使人、未成年监护人及其他正在监护儿童的人)进行适当的指导和支援[5]。

       此外,日本第一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2013)也确立了“支援家庭教育”的基本理念,其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全面推进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二是促进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更好地学习和成长;三是引导儿童学习做父母的知识[6]。

       (二)美国:对父母提供培训与支持,让父母成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在美国,政府对粗暴对待儿童进行干预的基础是国家亲权主义的观念,即宣称政府保护儿童利益,并在父母未能给予适当监护时进行干预。19世纪以来,美国长期、广泛的关注儿童权利,并将儿童权利归纳为被保护的权利、被提供照顾的权利和参与的权利[7]。其中,围绕儿童被保护的权利和被提供照顾的权利的相关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增强家庭教育能力”的导向。

       1994年,美国联邦议会通过《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提出“确保所有美国儿童都做好入学准备”的国家教育目标,并将“开展父母培训和支持”作为一项分目标写进该法,规定“每一位美国父母都应当成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天预留一部分时间指导学龄前儿童学习,同时,确保家长能够得到所需的培训和支持”。随后,《早期学习机会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入学准备法案》等均将这一条款作为立法宗旨,对家庭教育指导及资助作了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对父母提供培训与支持,促使父母成为孩子“合格”的第一任老师,是这一时期美国教育立法的主要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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