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政治问责的三条道路

作 者:
马骏 

作者简介:
马骏,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解决两个最基本的问题:谁来使用权力?如何使用权力?选举制度是解决前一问题相对较好的制度,而预算制度是解决第二个问题最好的制度。通过历史比较分析,可以总结出三条实现政治问责的道路:19世纪的欧洲道路、从建国到进步时代改革的美国道路以及雏形初现的中国道路。这意味着,西方经验并不是唯一的实现政治问责的道路。相对于西方经验来说,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国家转型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尽管面临各种挑战,但一条政治问责的中国道路正在形成。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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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然而,最大的挑战是:运用什么样的问责机制才能实现这个目标。长期以来,政治问责理论几乎都是基于西方经验而形成的,并都隐含着这样一个假定:要实现政治问责首先必须建立选举民主,离开选举民主,任何关于政治问责的讨论都是毫无意义的。在此背景下,政治问责的研究者们也倾向于采取演绎的分析方法来研究非西方世界的问责实践。他们通常只是简单地将现存的、主要是基于西方经验——在很多情况下是美国经验——而构建起来的问责理论运用到那些“外邦世界”。虽然他们还没有认真研究非西方世界的实践,但他们常常预先假设这些地方不可能存在问责制度。而他们之所以这样自信地得出结论,仅仅是因为那些实践与他们所理解的西方国家的政治问责方式不一致。显然,这种研究方法是很成问题的。它蒙蔽了研究者的眼睛,使他们的理论触觉变得迟钝,对那些理论意义深远但不同于现有理论假设的问责实践视而不见,从而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理论的机会。因此,在研究非西方世界的政治问责实践时,需要放弃演绎的方法,转而采用归纳的方法。①最近,一些学者开始超越西方的经验,探索其他实现政治问责的途径。其中,尤以中国30年来的大国转型经验最引人注目。

      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实现政治问责究竟是不是只有一条道路?在主流的国际学术界看来,答案是肯定的——只有实行西方的选举民主才能实现政治问责。然而,在西方世界之外,的确可能存在某种不同于西方的实现政治问责的道路。中国正在探索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然而,什么是中国式的问责道路?如何理解它?它是什么性质?而且,在西方经验内部,问责道路是否也存在着差异?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借助政治问责理论最近的发展以及美国政治学家克里夫兰至今仍然是充满启发性的观点,②本文首先建构了一个政治问责的理论框架,根据这一理论,同时运用历史比较方法,识别出三条实现政治问责的道路;并分别对这三条道路进行比较和分析。

      三条问责道路:一个理论

      在政治领域,首先必须有权力才有政治,随之就需要对权力进行控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实质上,这也是两千多年政治思想讨论的核心问题。只不过,到了现代社会,这一关注以更加精致的形式被重新表述为政治问责问题。③实质上,政治问责的核心问题也是对权力进行控制以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如果说政治的基本特征是赋予权力并对权力的使用进行控制,那么,在设计问责制度时有两个问题是最基本的:谁来(或不能)使用权力?如何使用权力?相应地,就会产生两类最基本的问责制度分别来解决这两大问题。毫无疑问,建立一个负责的政府也需要在国家治理的其他各个方面建立制度。然而,对于实现政治问责来说,首先必须解决的是这两大问题,否则,无论其他环节的制度建设如何完美也很难真正实现问责的目标。其实,90多年前,政治学家和公共预算专家克里夫兰就已经系统而清晰地阐述了这一思想。④

      对于问责制度的第一个问题——由谁来使用权力——来说,在两千多年的政治史上,人类尝试了许多的解决方式,其中主要有暴力、血缘继承、任命、抽签、考试和选举。⑤在现代社会之前,血缘继承被认为是最主要也最具合法性的权力转移方式。而在现代社会,选举则成为最主要、最具合法性的权力转移方式。其实,除了考试之外,其他方式都在人类政治活动的早期就已出现并沿存于人类社会的某些政治实践中。暴力是最古老的解决人类冲突的办法。在国家和政治出现之后,暴力也成为一种解决权力转移的方法。在人类历史上,权力转移经常充满了暴力和血腥。显然,暴力是最不好的方式。因此,在现代社会之前,随着权力被统治者个人及其家族私有化,血缘继承逐渐成为最主要的权力转移方式,一种基于血缘的合法性也被逐步地建立起来。而且,这种血缘继承在很多地方又被进一步神化,以所谓的“君权神授”来提高这种权力转移方式的合法性。然而,即使血缘继承被视为合法的权力转移方式,暴力的阴影也总是挥之不去。由于在位的统治者可能有多个子嗣,权力继承的冲突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在历史上,为了解决可能出现的暴力冲突,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所谓的嫡长子继承制。然而,这也不能彻底根除暴力。因为其他掌握了足够实力(经济和军事)的个人或集团——无论是否与统治者有血缘关系——都可能冒险一搏,凭借武力攫取权力。这就是说,血缘继承并不能确保和平地实现权力转移。此外,这种基于权力私有的权力转移方式缺乏公平,也最缺乏民主。无论最高统治者是以何种方式获得了权力,他都需要一大批官员为其管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事务。在历史上,最流行的方式是任命制,即由最高统治者根据某些标准(如关系的远近亲疏、品德、才能等)任命官员。当然,在一些国家,例如19世纪以前的法国,卖官制非常发达而且高度制度化。很明显,这样的任命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而且也不够公平、民主。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们则以比较理性化的考试制度来取代随意性较强的任命制。在科举制度形成后,中国的权力赋予方式是一种血缘继承与考试制度的结合,居于最顶层的是血缘继承,其下则主要以考试来选拔官员。考试制度是一种精英导向的选官方式,它有利于吸纳知识精英进入政府工作,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但是不符合民主原则。19世纪,西方国家在推行选举制度的同时,也借鉴中国的考试制度建立起了公务员制度。

      在现代社会,选举逐渐取代血缘继承成为最主要也是最具合法性的权力转移方式。然而,选举也是一种古老的权力转移方式。在历史上,除选举外,抽签方式也被用来实现权力转移。尽管在现代政治中,抽签已经很少用,也很少被讨论,但是在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实践中,抽签和选举是并用的。在古雅典,抽签被看成是最民主的挑选公职人员的方式。实际上,直到现代代议制政府出现之前,大多数允许公民参与政治的政治体制仍在使用抽签。不过,从古希腊开始,思想家们就一直在争论这两种方式孰优孰劣。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认为抽签比选举更加民主,甚至是最民主的权力转移方式。⑥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政治问责领域掀起了新一轮讨论的政治学家奥多拉教授也指出,抽签其实比选举更加民主。⑦尽管直到1797年意大利的一些城邦国家仍在使用抽签,但自18世纪中叶以后,抽签就开始慢慢地淡出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家的视野,选举民主转而成为关注的焦点并从19世纪开始大行其道。王绍光认为,其中的原因是选举比抽签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精英阶层的利益。⑧这是一个合理的解释,因为任何制度选择都受制度设计者的动机和利益左右,即使是那些设计民主制度的政治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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