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国家的宪制选择与民主巩固

作 者:
张勇 

作者简介:
张勇,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专业博士生。北京,100872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伴随着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展开以及原苏联东欧地区的政治转型,许多学者基于以往的历史经验开始关注转型国家的民主巩固问题。以Linz为代表的学者首先提出了宪制选择与民主巩固的话题,认为议会制更加有利于民主巩固,而总统制则是导致许多国家民主崩溃的制度根源。其他一些学者则对此持异议,认为与特定的制度安排相结合,总统制也能够实现民主巩固。还有一些学者则提出了总统制与议会制之外的第三方选择,即混合制。伴随着学术探讨的深入,许多学者也开始强调民主巩固的制度外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国家规模、地理位置、历史政治遗产等。民主巩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面对着不可选择的外部因素,政治行动者更应该发挥能动性,建构一套更加有利于民主巩固的制度体系。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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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亨廷顿所称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逐渐展开,南欧、拉美、非洲、东亚等地区的专制与威权政体纷纷发生转型,由此诞生了许多新生的自由民主国家。这些国家的民主制度,有一些经过几十年的运转而逐渐巩固下来,例如希腊、葡萄牙、西班牙、韩国等;而另一些则一直处于动荡之中,甚至发生民主崩溃而重新返回威权政体,例如泰国、伊朗、尼加拉瓜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政治经济发生根本性变动,大批斯大林式共产主义国家转向西方的资本主义民主体制。这是20世纪最为重大的世界性政治事件之一,不仅对世界政治格局变动造成极大影响,而且急剧震撼着学者们的思维头脑。许多西方的政治学家鉴于以往的历史事实,以一种长远的眼光看待这些国家的政治转向,开始思考这些国家民主巩固的前景,反思和总结以往民主转型失败与民主巩固的教训与经验。以Juan J.Linz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从政治制度的角度来总结转型国家民主巩固的经验与民主崩溃的教训,考察不同宪制形式(总统制、议会制、混合制)的选择与民主巩固的关系,并促成了一场关于宪制形式与民主巩固的学术争论。实际上,这场学术争论到今天仍在继续,关于宪制形式与民主巩固的话题并未结束。

      对这样一个宏大主题的学术争论,按照学术观点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阵营:以Linz等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不同宪制形式(总统制、议会制、混合制)的内在制度特征使得它们在民主巩固方面表现差异,民主转型之后不同宪制形式的选择决定了民主巩固的不同结果。而另一些学者则驳斥了宪制形式与民主巩固的关联,他们认为,转型国家民主崩溃的原因并不在于总统制和议会制、混合制的制度差异,而在于这些国家的社会条件与经济条件不足以维持稳定的民主制度,跟宪政体制的选择无关。这显然是两种关于制度的内源型与外源型看法。而在这两个学术阵营的内部,又有不同的学术观点。在内源型观点阵营内部,围绕着宪制形式,以Linz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总统制不利于民主的巩固,容易导致社会与政治动荡,而议会制则有助于民主的巩固;以DonaldL.Horowitz为代表的学者则为总统制辩护,认为总统制框架与适当的制度安排相结合,同样能够实现民主的巩固,不适当地采用议会制也会导致民主崩溃,相关配套制度的选择尤其重要;以Giovanni Sartori为代表的学者则扬弃总统制与议会制的优点与不足,提出在纯粹总统制与纯粹议会制之外,采取某种混合体制来保障民主的巩固与稳定。而在外源型观点阵营内部,围绕着民主巩固的影响因素,则又有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国家规模、地理位置等侧重点的不同,最近的观点则是强调历史政治遗产的后续影响,即认为总统制与议会制民主巩固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不同的前民主政治遗产,而不是宪制形式的制度差异。毫无疑问,民主巩固这样一个宏大主题,它的影响因素绝不是单一的,而这场关于宪制形式与民主巩固的学术争论,对于我们开阔研究视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总统制、议会制与混合制

      按照现代西方政治学的划分标准,宪政体制有三种基本形式,即总统制、议会制,以及综合了这两种体制某些要素的混合制。① 每个自由民主国家的宪政体制虽然各有特色,但其基本要素都可以归结到这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在制度安排上存在明显差异,在政治过程中也有很大不同。

      议会制是英国在长期的民主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政府形式,议会主权成为许多国家民主革命的目标之一。它的基本特征是:(1)议会是唯一的合法性机构,它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2)而政府的组成由议会决定,其权威完全依赖于议会的授权;(3)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者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由新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4)政府的行政权实施基本服从于议会的立法权;(5)议会制的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不直接掌握行政大权,而且也很难与首相或总理竞争行政权。

      总统制于18世纪末由美国率先垂范,后被拉丁美洲和其它地区的许多国家所效仿,它的基本特征是:(1)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同时兼任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大权;(2)议会与总统分别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的权威直接来源于选民授权,而与议会无关;(3)议会虽然对总统有弹劾之权,但很少使用或很少成功使用;(4)议会的立法权实施与总统的行政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

      而混合制则以戴高乐所建立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为代表,它的基本特征是:(1)总统与总理同时存在,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理是政府首脑;(2)总统与总理都具有相应的统治权力,总统不仅是象征性角色,而且是具有实权的政治领袖;(3)总统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不依赖议会任命;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需要议会的信任与支持;(4)总统可以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但需要总理同意与支持;(5)总统拥有紧急状态权力与全民公决权力,这使其可以越过议会进行统治。②

      那么,面对这些不同形式的宪政体制,新生的民主国家应该选择哪一类型呢?换言之,哪一种宪政体制更加有利于民主的巩固呢?

      观点之一:议会制推动民主巩固,总统制破坏民主巩固

      自1990年开始,Juan J.Linz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探讨宪制形式与民主巩固的关系,③ 并引发了关于总统制与议会制何者更有利于民主巩固的大讨论。Linz认为总统制不利于民主的巩固,而议会制更能有效地化解民主政治的体制性危机,保持民主政治的持续存在;那些政治稳定的民主国家,绝大多数都采取了议会制的宪制形式;“这一结论尤其适用于具有深刻政治分歧和众多政党的国家”。④ 这一观点既引起了一些争议,也被许多学者所认同,成为这一场学术争论的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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