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决权理论的“三种版本”:比较与评价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英津,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2 王英津(1969—),男,山东沂源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中国政治发展、两岸关系与台湾政治研究。

原文出处:
学术探索

内容提要:

自决权理论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版本,即马克思主义的自决权、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和西方学者的自决权。这三种不同版本的自决权对于自决权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内容等有着不同的主张。我们在理解和把握自决权的内涵时,应以国际法版本为主,以另外两个版本为辅。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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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9)06-0041-05

      由于自决权的产生和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语言、历史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得自决权成为具有多重版本的复杂概念。自决权的不同版本给人们理解和把握自决权的含义带来了混乱和困难。因而研究和比较自决权的不同版本和内容,对于我们确切地理解和把握自决权的本质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的自决观

      民族自决问题很早就被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关注。1865年9月,马克思在论述波兰问题时就曾向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建议“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佬在欧洲的影响。”[1](P164)1865年11月20日,马克思在致海尔曼·荣克的信中再次提到民族自决权原则。此外,有关民族自决权思想的论述还大量散见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演讲、通信和国际工人组织的决议和宣言中。例如,1867年11月30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谈道:“爱尔兰人需要的是:……自治和脱离英国而独立。”[2](P405)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他们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充分肯定,为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对民族自决权思想作出系统、完整阐述的是列宁。列宁最早明确提出民族自决权问题是在1902年,他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一文中指出:“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3](P195)1903年3月,列宁在《论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工党人联合会的宣言》中指出:“俄国一切社会民主党人在民族问题上都应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这就是:第一,不要求民族自治,而要求政治自由、公民自由和完全平等;第二,要求国内每个民族都有自决权。”[4](P89)这是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最初的经典解释。列宁在对民族运动的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作了考察之后,对民族自决权的一般含义作出了新的解释:“如果我们要懂得民族自决的意义,不是去玩弄法律上的定义,‘杜撰’抽象的定义,而是去研究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那就必然得出如下结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5](P225)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列宁继续高举“民族自决权”的旗帜,并赋予其新的含义。1916年,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对“民族自决权”作了新的表述:“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6](P257)在这里,列宁将原来的“与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改为“同压迫民族”的分离。为了避免产生误解,列宁进一步解释道:“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6](P257)

      “十月革命”前夕,出于建立联盟国家的需要,他将“民族自决权”的表述改为“自由分离权”。他论述道:“取得胜利的社会主义必将实现充分的民主,因而,不但要使各民族完全平等,而且要实现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即政治上的自由分离权。……没有分离自由,自由结盟就是一句谎话。”[6](P254)但列宁说:我们宣传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绝不是为了‘提倡’实行分离,相反的,是为了促进和加速各民族的民主的接近和融合”;[7](P160)事实证明,苏联的成立是列宁社会主义民族自决权思想的成功运用的范例。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一系列论述及其观点,在自决权理论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对自决权原则最终在国际法上的形成和确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列宁是向国际社会推介民族自决原则的第一人,他的民族自决思想是从民族问题的角度提出并将其与“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从帝国主义压迫下获得解放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反对一切殖民主义是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的核心。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推动了许多长期遭受外国侵略和奴役的民族和国家赢得独立,并最终使民族自决权成为一项被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确认的重要权利。

      当然,由于当时历史的局限使得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个别论述也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第一,列宁在不同历史时期对“民族自决权”有过不同的解释或提法,但是在经典作家看来,或许这些都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利益。列宁在肯定民族自决时,明确阐述了它对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从属性。他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中说:“他们在自己的纲领中不仅提出语言、民族等等完全平等,而且承认每个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在承认这种权利的时候,我们对民族独立要求的支持,是服从于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的。”[4](P89)在这一点上,西方学者大多批评列宁及其他苏联领导者更关心各国无产阶级的自决。卡塞斯教授对列宁的观点评价道:社会主义事业和革命的利益永远优先于自决原则。[8](P18)列宁把无产阶级的利益置于至上的地位,表现出他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深切关怀,这值得肯定。但是,他根据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对自决的内涵做不同解释的做法,也不可避免地使其自决权理论带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从而影响了它的神圣性。第二,在“民族”概念的使用上,也存在着将不同含义的“民族”混同起来使用的现象。在此时的东欧,民族自决权是指一切民族享有的自决权,即享有自决权的民族不仅指nation,也指nationality。恩格斯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点,他在《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中论述了nation与nationality的不同。[9](P175~176)可是列宁没有接受恩格斯关于nation和nationality不容混淆的劝告,在他的文章中仍然出现了将nation、nationalities和people等概念混用的现象。就列宁的自决权思想来说,他此时使用的“民族”概念与现代国际法上解释为“people”或“nation”的民族有较大差别。如苏联著名学者克留科夫所说,列宁总是把nation、nationality和peoples这几个词当作同义词使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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