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的回顾 本人对于本质主义文艺学的反思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第一篇比较系统的文章《大学文艺学的学科反思》发表于2001年,①后来在我主编的教材《文学理论基本问题》中有所体现。我这种反思的学术资源比较庞杂,主要有形形色色的文化研究、布迪厄的知识社会学和文化社会学、福柯等人的后现代主义、罗蒂的实用主义,等等。这些学术或思想流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反本质主义倾向。相比之下,布迪厄的反思社会学、文化社会学理论,以及文化研究,特别是女性主义和后殖民主义的身份建构理论,对我影响更大些。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我的反本质主义(如果可以这样称呼的话)更接近于建构主义的反本质主义,而不是后现代的激进反本质主义。 我翻译的《文化研究导论》这样界定“本质主义”: 本质主义是一种教条,这种教条把一些固定的特性或本质作为普遍的东西归于一些特定的人群。……把任何文化的分类编组加以模式化的基本原则,都是在用本质主义的方式进行运作。 而对于建构主义,《文化研究导论》是把它作为“本质主义”的对立项介绍的: 取代本质主义的最好方法是社会建构主义者的解释。典型的建构主义观点可以用西蒙娜·德·波伏娃(Simone de Beauvoir)的话总结如下:“女人不是生为女人的,女人是变成女人的”。② 因为这本书是在“文化身份”这部分集中介绍本质主义的,所以作者特别强调了本质主义在“特定人群”中的体现。其实,这个词也可以换成“特定文学”或者别的什么。如果这样理解,本质主义就是一种思维方法,即把永恒的、普遍的、静止的、模式化的“特性”和“本质”当成一种不变的“实体”归于一个固定的对象,仿佛这种“本质”不是社会文化的建构,而是天生的、自然而然的。 建构主义思想也见于赛义德的《东方学》一书。赛义德认为,“东方”不是一个本质化的实体,而是西方文化的建构。③当然,无论是女性主义还是后殖民主义,其反本质主义思想都受到福柯的深刻启迪,福柯一生的学术努力或许就是要告诉我们:“人的本质——假如人有本质的话——并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固定的、普遍的东西,而是由许多带有历史偶然性的规范和准则塑造而成的。”④ 在这些理论资源的综合影响下,我给本质主义下了这样的一个“定义”: “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都是很复杂的概念,本世纪许多有影响的哲学家与哲学流派都曾经对“本质主义”进行清理与批判,比如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罗蒂、福柯、德里达、利奥塔等(当然,更早的反本质主义还可以追溯到尼采)……大致上可以这样说,在本体论上,本质主义不是假定事物具有一定的本质而是假定事物具有超历史的、普遍的永恒本质(绝对实在、普遍人性、本真自我等),这个本质不因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知识论上,本质主义设置了以现象/本质为核心的一系列二元对立,坚信绝对的真理,热衷于建构“大写的哲学”(罗蒂)、“元叙事”或“宏伟叙事”(利奥塔)以及“绝对的主体”,认为这个“主体”只要掌握了普遍的认识方法,就可以获得超历史的、绝对正确的对“本质”的认识,创造出普遍有效的知识。⑤ 在列举了文学理论中的本质主义思维之后,我写到:“由于反本质主义的后现代主义与兴起于20世纪后半期、至今仍然盛行不衰的文化研究(Cultural Studies)的影响,当代西方的一些文学理论家早已开始对‘文学’以及文学的‘本质’采取一种历史的、非本质主义的开放态度,而且强调关于‘文学本质’的各种界定的具体社会文化语境而不是寻找一种普遍有效的‘文学’定义。他们不把‘文学’视作一种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的概念,而是转向把‘文学’视作一种话语建构。”⑥ 我在文章中反复突出和强调了“建构”一词,并且把它与后现代主义的极端反本质主义进行了有意识的区别:“如果说我们的文学理论在理解文学的性质时存在严重的普遍主义与本质主义的倾向,那么纠正这种倾向就必须重建文艺学的知识论基础,这种重建当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就本书(即《文学理论基本问题》,引注)而言,我们的思路是以当代西方的知识社会学为基本武器重建文艺学知识的社会历史语境,有条件地吸收包括‘后’学在内的西方反本质主义的某些合理因素,以发挥其建设性的解构功能(重新建构前的解构功能)。”⑦所谓的“知识社会学的视角”,就是要求我们摆脱非历史的(de-historized)、非语境化(de-contextualized)的知识生产模式,强调文化生产与知识生产的历史性、地方性、实践性与语境性。 紧接着我又做了这样的补充解释: “我们对于‘后’学的借用并不是无条件的。我们所说的反本质主义并不是根本否定本质的存在,而是否定对于本质的形而上学的、非历史的理解(在这一点上不同于有些‘后’学家那种根本否定事物具有任何本质的极端反本质主义),尤其不赞成在种种关于文学本质的界说、理论中选择一种作为对于‘真正’本质的唯一正确揭示。在社会世界,不存在无条件的、纯客观的‘本质’,社会世界的‘本质’是有条件的,它必然受到社会历史等因素的制约,而我们对于这个‘本质’的把握也受到作为社会实践(而不是逻各斯)的语言的中介。我们应该对于所谓‘本质’或‘原理’采取一种历史的与反思的态度(而不是把它当做是理所当然的、自明的东西),把所谓的‘原理’事件化、历史化与地方化。” 我的观点发表后,在文艺学界引起了一些争论,其中有鼓励,有商榷,也有一些误解,这些误解有些是因为我的阐释不清楚造成的。为此,我觉得有必要把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申述。 二、建构主义文学理论论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