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学类型的考察既有悠久的历史,同时又意外的复杂。亚理斯多德的《诗学》开宗明义地提到文学类型的功能、成分、性质,并且将焦点对准了史诗、悲剧和喜剧诸种文学类型。贺拉斯的《诗艺》表明了维护文学类型的信念:诸种文学类型各司其职,不得擅自僭越。① 嗣后,文学类型的概括、归纳始终隐含了两种倾向的抗衡:巩固或者瓦解文学类型的规范与权威。人们通常认为,上述倾向代表了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的分歧:古典主义崇拜传统与规则,显得过于理性乃至教条和刻板;浪漫主义主张无拘无束的个性——循规蹈矩犹如一种耻辱。许多时候,人们甚至可以超出“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的具体内涵而泛指两种类型的作家:前者显得严谨、稳重,遵从并且竭力执行既定的规范,某种程度上多半信奉复古主义;后者倾心于激情、冲动,常常因放纵自我而冲垮种种成规,甚至对于公认的经典出言不逊。尽管这两种倾向周期性地此起彼伏,但是,多数人仍然对文学类型保持相当的敬畏。这种敬畏不仅维持了文学史的连续性,甚至形成了圣化文学类型的观点。现今,圣化文学类型的理论策略通常是,将现有的文学类型体系想象为某种不可质疑的“本质规定”。 何谓文学类型?文学类型既可以指谓诗、戏剧、小说,也可以指谓英雄传奇、神话、格言;至于诗、戏剧、小说还可以持续地分解为众多次级类型,诸如抒情诗、叙事诗,或者田园诗、山水诗、讽刺诗;诸如悲剧、喜剧、悲喜剧或者话剧、歌剧,诸如惊险小说、历史小说、武侠小说,如此等等。相对地说,“文体”通常指谓某一个作家或者一部作品的文本组织,因而更具个人风格。英文之中style的涵义既指“文体”,亦指个人“风格”,stylist即是富有个人风格的文体家。文学类型是某一个类别的“文体”概括,普遍、稳定的形式特征压倒了多变的个性。 中国古代文学理论时常用“体”表述文学类型。“或问‘文章有体乎?’曰‘无。’又问‘无体乎?’曰‘有。’‘然则果如何?’曰‘定体则无,大体须有。’”② ——显然,王若虚记录的这段对话阐述的是对文学类型的微妙把握。汉学家宇文所安发现,相对于西方文学术语的清晰与精确,中国文学“体”的内涵不无含混模糊。根据众多理论文本解读,宇文所安认为“体”相当于规范性风格(normative style)、类型规范(generic norm),以及规范形式(normative form)。总之,这是一个类别的标准而不是文本的具体风格。③ 英文之中拥有许多用于表述类型的单词,例如type,genre,kind,category,class;文学类型的中译亦因人而异,例如文类、类型、体裁、样式——这里统一称之为“文学类型”。米哈依·格罗文斯基如此概括文学类型:“包括所有决定一个体裁的本质、区别该体裁与其它体裁、在文学交际中有助于辨认该体裁的特点和内容。没有这部分必要的构成内容,换言之,体裁就可能完全消失或变成其他东西……”④ 如何从驳杂纷乱的文学之中概括种种文学类型,理论描述通常聚焦于文本组织而不是内容。文学类型即是表明,一批文本共同遵循一套相对固定的惯例或者规则。鲍·托马舍夫斯基指出了这种惯例或者规则的支配地位:“体裁的本质在于,每种体裁的程序都有该体裁特有的程序聚合,这种聚合以那些可察程序或者说体裁特征为其中心。……体裁的特征,即用以组织作品结构的程序,是主导程序,它们支配着为创造艺术整体所必须的所有其余程序。”⑤ 人们可能提出,侦探小说或者武侠小说的命名似乎涉及的是内容。然而,这些称谓作为文学类型的时候,它们指的是叙述某些故事不断重现的普遍形式特征。侦探小说通常始于扑朔迷离的案件,终于真凶的擒获;武侠小说屡屡将惊现江湖的武林秘籍作为巨大的悬念,随后,众多武侠陷入了一个又一个血雨腥风的连环圈套——文学类型考察与其说集中于“侦探”或者“武侠”,不如说集中于“侦探”或者“武侠”的叙述模式。所以,文学类型“是以特殊的文学上的组织或结构类型为标准”——韦勒克和沃伦如此解释之后,立即将“组织或结构类型”锁定于形式——“我们的类型概念应该倾向形式主义一边”。当然,这种形式包含了他们所说的“外在形式”与“内在形式”。⑥ 总而言之,文学类型是形式或者文本组织的分级总结。 通常,文学类型拥有超常的权威。文学即是文学类型的总和。纷繁具体的诗、小说或者戏剧之外,不再另行存在某种抽象、悬浮的文学。文学史上独立的“文学”概念,诞生的时间远远晚于诗、小说或者戏剧。谈论文学,不可能不进入某种或者某几种文学类型;文学类型的理解必然带入文学的理解。因此,文学类型决定了文学生产、文学解读技术以及文学消费的规模,并且在文学传统的名义之下持续地承传。所以,托多罗夫将文学类型形容为某种固定的“制度”:“正是因为体裁像一种制度那样存在着,所以它们所起的作用,对读者来说,犹如‘期待域’,而对作者来说则如同‘写作范例’。”⑦ 文学刊物分门别类地将刊登的作品置于小说或者诗的栏目之下,文学教育讲述的首要常识往往是诗或者小说的规范。作家和读者已经达成共识:“燕山雪花大如席”或者“黄河之水天上来”仅仅是诗的名句,移入小说就会成为笑话。最初,文学类型仅仅是一种描述与分类的说明。屈原的《离骚》归入诗的范畴而曹雪芹的《红楼梦》属于小说,仅此而已。然而,这些描述与分类的说明逐渐演变为必须遵循的圭臬之后,文学类型开始充当评价的指南甚至首要标准。一部作品与正版的文学类型存在多大距离,这常常成为评判的论据。如果声称一首诗不符诗的格律,或者形容一部小说缺乏小说的故事情节,这不啻于宣布不及格。换言之,分类的制度化运作终于赢得了巨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