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正义视域下中华民族文学史观的价值向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龚举善(1964- ),男,湖北竹溪人,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文艺理论研究。湖北 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中华民族文学史观的空间正义,既是重大理论问题,也是紧迫的现实课题。中华民族文学史的述史观念不能只考量线性时间维度,也不宜仅仅徘徊于族属和地理空间层面的表象性强调,还须正视并重视新的述史可能性。概而言之,空间正义视域下中华多民族文学史新的述史可能主要指向三大向度:一是叙事视野公平,即要求述史者勇敢告别“虚构/非虚构”二元对立思维,尽力接近“文学性”的文学本原;二是媒介形态公正,在主流性纸质书面文学外,还要认同口传民间文学的体量,并适时接纳电子网络文学新形态;三是文本空间公允,亦即合理彰显中华民族文学入史的艺术形式标准,同时兼顾视像时代文学入史的语图互文效应。唯其如此,才能推进既合规律又合目的的中华民族文学的繁荣发展,垦拓并优化中华民族文学史建构工程的广阔视界与科学布局。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0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I1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20)02-0086-08

      时空是一切事物存在的基本属性,时空思维则是人们接触世界、感应万物、定位特定对象最基本和最有效的方式。时间和空间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诸层面显示出的联通互惠特性,使之常被合称为“时空”。时空同在的世界本相和认知特性表明,科学的中华民族文学史观不能只考量线性时间维度,还须正视及重视多层级的空间维度。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提出中华民族文学史观的空间正义问题,并将民族和地缘维度之外中华民族现代文学史空间正义层面上的价值选择梳理为三个基本向度,即叙事视野公平、媒介形态公正和文本空间公允。

      一、叙事视野公平:告别“虚构焦虑”走向“文学性”

      关于总体性文学观念,古典、现代和后现代时期分别形成了生活本位模仿论、作家本位虚构论以及超越“虚构/非虚构”二元对立思维的读者本位阐释论。从“生活文学”到“文学生活”,尽管文学活动的内部细化机制有效促成了“文学”的自主性,但庞大的社会生活系统作为创作基点的逻辑走向始终明朗如初。具有师承渊源的“希腊三贤”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尽管各有其主张,但都毫无疑义地秉持生活本位观,信奉文艺本性在于模仿。依托强大的现实根基和理论定力,生活本位模仿论成为18世纪浪漫主义文艺思潮涌动之前雄霸欧洲文坛长达两千余年的主流理论范式。与西方外向型模仿论相比,“情志”观不失为具有东方特质的内倾型模仿论。

      作家本位虚构论成型于形式主义批评之后的现代时期,但虚构思维的理论滥觞则与生活模仿论同期出现。从逻辑上讲,受制于文学反映生活的第二性、文本呈现形态的语符性以及文学接受的主观性,任何文学方式都不可避免地拥有情理性、想象性和不同程度的虚构性。柏拉图一方面主张模仿论,另一方面又提出“理式”观和“影子”论,在看似矛盾的追寻真理之路上赋予作家以艺术虚构的职能。古罗马的裴罗斯屈拉特在《亚波罗琉斯传》中对“想象”的礼赞,文艺复兴时期马佐尼、锡德尼、培根相继为《神曲》和诗歌所作的“辩护”,均不同程度地肯定了作家的想象力和虚构权。在随后的启蒙运动时期,康德、席勒等为文学虚构论分别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范例。19世纪晚期至20世纪中期,世界进入狭义的“现代”时期。值此社会革命和艺术革新时期,文学虚构论在与文学模仿论的长期纠缠中胜出并占据主导地位。从表层看,弗洛伊德的儿童游戏说与白日梦观点依然徘徊在广义模仿论的场域中,但他对于无意识的特别强调却同时赋予作家艺术虚构的权利。巴罗之所以极力主张“心理距离”说,是因为他认为艺术的本质是“反现实主义的”[1](P433)。萨特的“非现实的客体”论、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代主要代表阿多诺的艺术—现实距离论等,都为文学虚构观提供了理论支援。作为承前启后的一代宗师,韦勒克认为虚构以及由此而来的虚构性是更为重要的创作本质。法国叙事学家热奈特得益于康德的非功利审美论,将虚构奉为语言艺术的至高圭臬——“如果存在着使语言可靠无误地成为艺术作品的唯一手段,该手段大概就是虚构。”[2](P92)伊瑟尔将虚构与想象联系起来考察,认为“虚构是一种‘仿佛’结构……虚构和想象以此相互渗透”[3](P292)。自伊瑟尔开始,作家本位虚构论已经明确显露出向读者本位阐释论转轨的迹象。而作为兼具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双重身份的乔纳森·卡勒,则将文学对于世界的言辞表述关系命名为“虚构”:“文学作品是一个语言活动过程,这个过程设计出一个虚构的世界……文学作品是指虚构的,而不是历史人物的故事”[4](P32)。

      与“虚构”相对应,“非虚构”是一种貌似被攘夺了虚构权力同时又被赋予揭示真相权力的独特叙事类型,其“文学”空间关涉三大义项:一是“非虚构”作为文学叙事的伦理合法性;二是非虚构文学谱系囊括报告文学、传记文学、游记文学以及部分史志小说等文体形态;三是非虚构文学谱系对于文学史具有重要结构性平衡效能。正因为要将真实的生活事项既有意义又有意思地报告给社会大众,所以非虚构叙事势必在审美观照和文学表达方面付出更为艰巨的努力,既要坚持取材上的非虚构性逻辑基点,还要追求作品的思想性和文学性。由于非虚构文学的“非虚构”在其叙事伦理中的基原性和优先性,艺术特性常常成为非虚构文学的隐性选择,以至于某些虚构论者据此将其理解为“副文学”或“亚文学”。实际上,客体生活与主体心灵间的任何语符化对话,都可能拥有不同程度的文学性,亦即文学话语与生活实体间的非同质性。据此判断,非虚构文学因其体现了生活与艺术、外观与内省、知性与诗性的统一,或许能更强烈地激发全球化时代社会公众的审美期待视野。

      综上所论,决定一个文本“文学”表征的最高指标是其文学性,而不是虚构与否或在多大幅度上反映了包括人类思想感情在内的社会生活系统。换言之,现实与虚构、事实与想象、非虚构与文学性之间并非不可兼容,恰恰相反,虚构与非虚构常常联袂而出,互渗互证,一体共生。因此,不宜用对立思维和零和观念来看待生活与文学、虚构与非虚构之间的间性共进关系。这种超越了“虚构/非虚构”二元对立思维的大文学观念,要求中华民族文学史在既往诗歌、散文、小说、剧本“四体”论的版图上,认可报告文学、传记文学、游记文学等非虚构文学的入史资质,以促成文学史书写行为中文体正义的整体实现。

      当然,“事实性”所隐含的“亲历性”本身无法完全排除亲历者的主观选择性,这意味着任何非虚构文本都有可能甚至必然充斥着不同程度的虚构性。究其实,“亲历”既是时间性概念,也是空间性指涉。“亲历”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叙述情境的真实性和叙事话语的真理性,但亲历者也可能受制于主观成见或被“当下”迷雾所蒙蔽而沦为观照对象的近视者或盲视者。这同时说明,事实性对于文学创作的必要性与先在性仅仅是非虚构叙事形态获取文学伦理合法性的一个方面;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方面在于,读者本位阐释对文本的阅读方式与接受效果发挥着广泛而深刻的“文学”认同影响。对此,伊格尔顿具有清醒的认识:“某些文本生来就是文学的,某些文本是后天获得文学性的,还有一些文本是将文学性强加于自己的。从这一点讲,后天远比先天重要。”[5](P11)由此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现代作家本位虚构论追求“文学”的“自我定义”,而后现代读者本位阐释论则主张“文学性”的“他者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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