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作者”到“写手”

——作者:作为精神主体的确立与缺席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汉广(1963-),男,黑龙江大学文学院教授,主要研究西方现当代文学与文化,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原文出处:
文艺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回顾了20世纪中后期西方学界对什么是作者和什么是写作的争论,结合文学实践活动的发展演变,探讨了“作者”概念的提出,是与近代理性主义文化传统和主体性建立同步的,因而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原则。但到了后现代语境之下,作为主体的作者已经死亡,剩下的则是体现了话语的存在、传播和运作特征的写手而已。于是文学变成了一种纯个人性的私密体验和狂欢式的话语游戏。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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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uthor)这是一个人们熟得不能再熟的概念,但就是这样一个极普通、极平常又极熟悉的概念,却在20世纪中后期引起了一场大师级的争论。诸如萨特、罗兰·巴特、福柯等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实际上他们所争论的焦点是,今天的作者和以前的作者有怎样的不同。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他们的争论做一番回顾,并结合文学发展的实际,透过作者观念的变化,看文学发展中出现了怎样的新问题。

      一般人们所说的作者,是广义的作者,即是指一部作品的归属,或者说是一种知识版权的归属问题。比如说《三国演义》的作者罗贯中,《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等。这意思是说这部作品归属于他们的名下,像财产必定有一个所有者一样,这些作品也有了自己的所有者,如果有人把这些作品据为己有,或者把其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则名为抄袭,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是要负道德的和法律的责任的。但是,当我们说到某部作品的作者是谁的时候,还有另外一层含义,我们在研究一部作品时常常要研究一个作家的主观意图是什么?要研究作家的生平和他的创作之间的关系,研究作家的特定的精神气质,教育修养等等。比如我们研究《红楼梦》,就非常注意研究曹雪芹的身世和家庭,我们研究卡夫卡的小说,也关注卡夫卡的生活经历和思想意识,比如他的犹太民族情结和他在父亲的阴影下的生活状况等等,这就意味着这部作品是某个作者的精神产品,是这个作家经过了艰苦的艺术劳动创造出来的,是这个作家精神世界外化的结果。这就涉及到了另外一个意义上的“作者”概念,即狭义的作者。

      狭义的作者概念严格来说是一个现代概念,这是一个和现代主体概念同时产生的概念,陈慰萱在解释这个概念时指出:“自15世纪到20世纪的前50年,作者一词享有逐渐提高的社会地位。在这段时间内,作者的作品也潜在进行一系列相关的变化——从一种与其他文化活动的相互的日常联系变为天才的领域,它完全超越了普通的文化工作。”①这就是说,过去文学艺术活动是和其他的人类精神领域紧密相关,交互作用的,比如古希腊文学中作者一般都以传达神谕为自己的创作目的,如荷马,如那些悲剧作家等等,其作品中表现的那种人和命运之间的冲突,人在命运面前的无能为力和抗争的失效等;中世纪的作者一般是代神立言,宣传基督教的教义,为信仰上帝寻找理论根据等。人们并没有意识到文学艺术的独立的审美功能,也并没有自觉地以主体地位去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去展现自己的个性。正像罗兰·巴特所说:“在早期种族社会中,负责叙述的人从未被看成是一个具体的个性而只被视作是一个中介人,一个圣者或一个传述者——亦即叙述密码的掌握者,他们的‘工作’也许会受到崇尚,但那根本不是他的个人‘天赋’。作者纯粹是一种现代观念,是我们的社会的产物。中世纪后在英国的经验主义、法国的理性主义那里,在宗教改革的个人信念中,个人、‘人类个体’声望大振,以至被神圣化,这样在文学中便自然而然出现了实证主义——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典型形式和集中表现,它给作者的‘个性’以显著的位置。”②罗兰·巴特一方面强调了作者这个概念的产生,与西方近代理性主义精神和人的主体性建立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强调了作为主体的“作者”这个概念,是作为具有创造能力的个性主体,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统一的精神世界,是随近代主体论的兴起而成长起来的理性自我,而不仅仅意味着一种权利和归属;第三方面是作者这个概念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之间的联系,按他的说法,由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分裂,文学愈益摆脱语言之外的东西而成为语言结构自身的问题,并带有语言乌托邦的性质,因而这个时代的作者已经不是Author而是Writer,即只是一个写手而已。

      人的主体性建立是自文艺复兴以后,随着人从宗教神权的束缚之中解放出来开始的,并在启蒙的现代性设计中达到了顶峰。从弗兰西斯·培根以“知识就是力量”这句名言,表达了近代人对科技理性和人自身的力量的坚定信念开始,人与自然主体和客体就已经区分开来;笛卡尔提出了“我思故我在”的命题,实现了认识论的转向,将我思和外在客观世界划出了一条明显的界限,从而确定了人的主体地位,并强化了主客体间的二元对立。再到康德,人的主体性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确立和阐明,他提出了一个“先天综合判断”,认为人的自我意识,既是认识的主体,又是主体的认识功能,因为外在世界是一些杂乱无章的材料,是一个没有任何秩序的混沌,只有通过人的认识形式,才能使之成为人的经验材料,并通过人的理性变成知识,因而知识的普遍必然性来自于人的自我意识的综合统一,而非来自于外在的客观世界。康德更为彻底地强调:在自然观上,人为自然立法,在历史观上,人为自身立法,把人的主体性的建立与启蒙精神联系在一起,并指出启蒙就是敢于自由地公开地利用自己的理性,“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③人的主体性原则得到了彰显和确立。

      理性主义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认为“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④对于他来说,主体既不是笛卡尔的“我思”,也不是康德的“先验主体”和自我意识,而是绝对精神,并且主体即是实体。他认为人既是体现绝对精神的主体,但同时又是绝对精神的客体,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已经不存在着一个无法跨越的鸿沟,一切都是绝对精神自身运动变化的一部分。具体地说,知识并非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而是绝对精神在历史中自我展开、自我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即绝对理念从人的自我意识出发,经过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中介和循环往复过程,才能克服自身的诸种片面性而达到自我完善,自在自为的精神境界。在黑格尔这里,他特别强调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一种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相互关系,比如当外在自然界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关时,人的自我意识、人的本质力量外化在自然之中,于是,自然就成了主体的一部分。这种思想应该说是马克思提出“自然的人化”和“人化的自然”思想的重要来源。这意味着主体的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是一个征服和改造世界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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