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叙事虚构作品中的作者自我

作 者:

作者简介:
谭君强,云南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教授,文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昆明 650091)

原文出处: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在小说之类的叙事虚构作品中,都有可能发现作者将自我或多或少地显露出来。但是,不论以何种方式出现,都不应该将其中的叙述者或人物等同于作者,而应该将其视为不同形式的作者自我虚构,并形成为具有虚构意义的艺术形象。在这类艺术形象中,包含着作品中的叙述者与作者、作者的自我形象与作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作者自我虚构在作品中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进行,以作者名义出现的叙述者在作品中具有独特的修辞意味。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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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7X(2008)05-0130-05

      就创作而言,任何作品都是由真实意义上的作者所创造的,在小说这类叙事虚构作品中,展现出一个或多个何种类型的叙述者也是由作者所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任何作品都是作者的产儿。在作品中不可避免地要表现广阔的社会生活,而作者作为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一分子,他在作品中所表现的生活同样可以包含他自己的生活,就如鲁迅所说:“现在的文艺,就在写我们自己的社会,连我们自己也写进去;在小说里可以发见社会,也可以发见我们自己。”[1](P118)这样一来,也就难以避免在作品中出现作者的自我。美国学者布斯在谈到真实作者对隐含作者的创造与日常生活的关系时说:“无论在生活的哪一方面,只要我们说话或写东西,我们就会隐含我们的某种自我形象,而在其他场合我们则会以不尽相同的其他各种面貌出现。有时,这种隐含的形象会优于我们通常自然放松的面貌,但有时隐含的形象又令人遗憾,比不上我们在其他场合的面目。”[2](P31)布斯饶有兴趣地谈到了数十年前与美国知名作家索尔·贝娄交谈时的情景:“我问他:‘你近来在干什么?’他回答说:‘哦,我每天花四小时修改一部小说,它将被命名为‘赫尔索格’。”“为何要这么做,每天花四个小时修改一部小说?‘哦,我只是在抹去我不喜欢的我的自我中的那些部分。’”布斯说他“最欣赏的是知道如何抹去自己不喜欢的自我的作者。”[2](P32)可以肯定的是,不论在什么样的作品中,作者自我的呈现会以不同的方式显现出来。而在叙事虚构作品中,不论在作品中表现出单一的声音,还是以复调的方式呈现出多种声音,也不论人们如何倡导作者在作品中隐退,实际上,作者的声音都不可能在作品中消失或隐匿不见,而会以种种不同的方式,通过其所创作的虚构的叙述者或是作品中的人物表现出来。

      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类虚构作品的基本要义,在于它的虚构性。我们知道,在任何小说中,都至少存在着一个讲述故事的叙述者,不论这一个或多个叙述者以何种方式呈现出来。叙述者出现的方式以及在作品中显现的程度可以有种种差异,对此有研究的叙事学家已经做出了细致的区分。[3](P66-67)但是,小说这类虚构作品中的叙述者,与抒发自身情感的散文中的叙述者,或力图描述真实历史的记实叙事中的叙述者明显不同。在记实叙事中,“作者承担其叙事中论断语句的全部责任、因此而不让任何叙述者有任何独立表现的叙事形式。”[4](P139)在司马迁《史记》的诸多篇章中,我们可以不时看到以“太史公曰”为先导而出现的论赞之辞,这样的论赞之辞属于作者——太史公司马迁。在这里,不存在除太史公司马迁以外的虚构的叙述者的论说。意大利符号学家艾柯曾提出叙事中“自然叙事”与“人工叙事”的区分,自然叙事叙述的是真的发生过的事情。自然叙事的例子包括一个人昨天的日记,报纸报道甚或是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而“人工叙事却应该是虚构文本所呈现的,那些只是假装在说真实世界里的事的,或那些声明说的是虚构世界里的真事的。”[5](P125-126)以虚构文本所呈现的人工叙事,在这里实际上对应着在小说这类叙事虚构作品中所进行的叙事。既然它属于“假装在说真实世界里的事”,或是“说的是虚构世界里的真事”,人们怎么能把在其中的叙述者的叙说就看作是真实作者的真实自我表白呢?因而,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不管是将小说看作为作者自己的自述传,或将它看作为自己的大忏悔录的一部分,都不能将真实意义上的作者与作品的叙述者相等同,将作者的声音与叙述者的声音相等同,这样,也就不应该从小说中去追寻或印证一个纯粹真实的作者自我。早在一个世纪以前,王国维在其《〈红楼梦〉评论》一文中,针对《红楼梦》是所谓作者自道其生平这样的说法,曾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至谓《红楼梦》一书,为作者自道其生平者。其说本于此书第一回“竟不如我亲见亲闻的几个女子”一语。……然所谓亲见亲闻者,亦可自旁观者之口言之,未必躬为剧中之人物。如谓书中种种境界、种种人物,非局中人不能道,则是《水浒传》之作者必为大盗,《三国演义》之作者必为兵家,此又大不然之说也。[6](P151)

      这里,王国维实际上已经通过《红楼梦》对小说中的作者与叙述者作出了区分。所谓“自旁观者之口言之”,也就是叙述者以故事事件见证人的身份出现,讲述其眼见耳闻,包括其“亲见亲闻”的诸般事件与人物,而作者自己完全可以置身于所叙故事之外。

      对于小说中作者与叙述者之间的区分,萨特从艺术创作的角度同样说出了很有道理的话:“小说中作者不同于叙述者。……为什么作者不是叙述者呢?因为作者要创作,而叙述者只是叙述所发生的事件……作者创作出叙述者以及叙事风格亦即叙述者的风格。”[4](P142)这就是说,一个是作品的创作主体,这一创作主体确定了小说的面貌;另一个则是作品的叙述主体,这一叙述主体在特定的言语构造中,在一个包含着真实意味的虚构世界中叙说着故事,这二者是不应该混淆的。如果混淆了这二者,将会造成诸多问题,也会有意无意地妨碍作者的创作。当代作家严歌苓曾经叙说过将二者混淆而给她造成的苦恼。在她看来,能写好性爱的作家是最懂人性、最坦诚、最哲思的。她自己早就希望以最不保守、最无偏见的态度去写一部爱情小说,这也是她在写自己的长篇小说《人寰》时的态度。但是,出于对读者将作品中的第一人称叙述者“我”和自己联系起来的担心,她在写作的过程中不得不作了某些调整。她说:“《人寰》这个作品在开始写作时是不保守的,可我感到读者可能会把小说中的‘我’和我联系起来,所以作了些割舍。不然,它是一个不错的机会:一个女人对一个心理医生讲自己的感情史和心灵史,应该更坦诚些。”[7](P120)对于那些经历过中国文学发展中的极左时期,那些经历过文学中的所谓大批判运动的人们来说,应该对批评者那种任意将小说中几句出自叙述者或作品人物的话语抽出来,直接与作者相等同,从而任意将种种可笑的罪名加在作者身上的事例不会感到陌生。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将小说中的叙述者与真实作者等同起来的危害性。

      不将叙事虚构作品中的作者与叙述者相混淆,当然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只是强调了二者不同的机能、构造、地位以及在作品中所起到的不同作用。任何作品都是作者心血的结晶,都有可能蕴涵着作者自身各种各样的生活体验,有可能包含着作者自身种种复杂而丰富的情感,这种情感有时甚至浓烈到作者自己在作品创作数十年之后都铭刻在心、难以忘怀。歌德在多年之后谈到自己所创作的小说《少年维特的烦恼》时,情不自禁地说:“我像鹈鹕一样,是用自己的心血把那部作品哺育出来的。其中有大量的出自我自己心胸中的东西、大量的情感和思想,足够写一部比此书长十倍的长篇小说。”[8](P17)他毫不隐瞒地表明:“这本书是虚构和实事交织起来的。”[9](P159)而这一“实事”是与作者自己的经历与情感密切相关的。在茨威格看来,世界上有创造性的作家,总是把他的“自我”融解在他所描述的客观事物中,直到隐蔽不见,而主观的感觉者,内向的、面向自我的作家,则是让人世的一切终止在他的“自我”当中:“他首先是他个人生活的塑造者。无论他选择哪种体裁,戏剧也好,叙事诗也好,抒情诗也好,自传也罢,他总要不自觉地把他的‘自我’作为媒介和中心写进任何一部作品里去,在任何一种叙述中他首先描述的都是他自己。”[10](P1-2)对于许多作家来说,塑造自我、表达自我的冲动几乎贯穿于整个创作中,而在小说中,作者与叙述者之间这种既相关联而又必须加以区分的关系,使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作者在小说这类虚构作品中自我虚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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