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时代的小说生产

作 者:

作者简介:
申载春,忻州师范学院中文系副教授,文学博士。(山西 忻州 034000)

原文出处:
甘肃高师学报

内容提要:

从创作角度看,传统小说的创作,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精神活动,遵循艺术创作的规律;而现代影视的制作,是一种集体行为,遵循文化工业生产的法则。小说要趋附于影视,就意味着小说创作具有工业化生产的某些特征。“趋影视体”小说是影视艺术作用的结果,反映了人们对影视与小说关系的认识,表现了小说对影视艺术的屈从和依附。“为影视艺术而小说”,意味着小说家在题材选择、主题表现、人物塑造、情节营造、语言运用等方面要考虑到来来的影视改编,其深层动机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就文体特征而言,“趋影视体”主要表现为叙事的大众化和话语的程式化。其结果是小说与影视剧本之间的差异被削弱,小说的“味中之味”被消解。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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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020(2006)03-016-007

      影视艺术制造了大众文化,也形成了文化工业。在现代学者的心目中,影视艺术、大众文化、文化工业是三位一体的。阿多尔诺和霍克海默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是以商品生产为特征的,艺术和文化作品受到商品原则的支配,文化生产资料的集中导致了“文化工业”的产生。在“文化工业”中,交换价值和利润动机具有决定性因素。影视不仅仅是艺术,而且也是一种产业,影视时代也是文化艺术产业化的时代。所以,影视对小说的影响也表现为工业化生产模式、运作机制等对小说创作的浸透。众所周知,小说作为一种传统文学形式,其创作在19世纪达到了高峰,并形成了独特的高贵品性。但是,进入影视时代以后,小说的这种高贵品性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影视以其强大的影响力、广泛的覆盖面、大众化的表现方式和综合性的艺术韵味逐渐侵占小说领地。在影视艺术的挤压之下,小说要趋附屈从于影视以求生存。“趋影视体”小说创作遵循工业化生产的法则,小说家变成了文化工业中的一台机器,其创作活动被纳入工业化生产流程。在此,本文仅就“趋影视体”小说生产的文化背景、作家的创作动机以及文体特征等等问题作一番探讨。

      每一种艺术都有其独特的生产和创作方式。小说和影视的不同艺术追求在生产和创作中体现为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传统小说的创作方式,另一种是现代影视艺术的生产方式。两种方式分别折射出当代小说生产和创作的概貌。

      小说创作是一种个人行为,一种高度个性化的精神活动。传统小说多是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这种个人化的创作方式,为小说家张扬其个性提供了舞台。创作者可以将自己对生活的独特感受和理解,通过个性化的语言形态和叙事手法表达出来,体现出“风格即人”、“文如其人”的创作风格。而影视创作却是一种以导演为中心的集体创作,集体化是其创作方式的重要特征。除编剧和导演外,摄影、表演、剪辑、音响、化妆、服饰、道具等各个艺术部门都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着各自不可缺少的作用,他们都在一个综合体制中互相制约,按照影视创作的操作规程行事。换句话说,在这个创作集体中,尽管每一个体都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创作能动性,但最终要服从于导演的统一构思。就单个人来讲,创作个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

      小说创作是自由的,体现了艺术的本性。影视创作是不自由的,体现了文化工业的特点。正如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所说:“从利益方面来看,人们是乐意把文化工业解释为工艺学的。千百万人参与了文化工业强制性的再生产过程,而这种再生产过程,又总是在无数的地方为满足相同的需要提供标准的产品。”[1] 康德曾对艺术和手工艺作了区别,他说:“艺术也和手工艺区别着。前者唤做自由的,后者也能唤做雇佣的艺术。前者人看作好像只是游戏,这就是一种工作,它是对自身愉快的,能够合目的的成功。后者作为劳动,即作为对于自己是困苦而不愉快的,只是由于它的结果(例如工资)吸引着,因而能够是被逼迫负担的。”[2] 康德对艺术和手工艺的区别也适用于小说和影视。从创作目的上看,小说是艺术,小说创作为了获得愉快的感受,首先是自娱其次才是娱人,是超功利、超实用的。影视制作是一种企业化行为,获取经济利益是首要目的。小说创作可以不考虑读者的众寡,比如中世纪的作家可以为三五知己而创作。小说只要在艺术取得了成就,就算成功。曲高和寡的小说可以成为名著精品,如《红楼梦》、《尤利西斯》。影视制作首先考虑的是观众,“大众”就意味着“大钱”。因而衡量一部影视作品成功与否的首要标准,就是它带来的经济效应。《乱世佳人》之所以是好莱坞引以自豪的豪华巨作,首先在于它所带来的难以统计的丰厚利润。《泰坦尼克号》在全世界的毛收入为18亿美元,《侏罗纪公园》在全球市场的票房收入是8亿美元。如果一部影视作品只注重艺术性而不注重商业性,那注定要失败的。格里菲斯的《党同伐异》在商业上的惨败就是极好的例证。所以,在传统意义上,小说创作被纳入艺术学范畴,而影视生产则被划入经济学门下。从创作活动的性质看,小说创作本身是自由的,创作者可以关注众生,也可以回到自身;可以讲古,也可以论今;可以纪实,也可以虚构;可以“观古今于须臾,抚四海于一瞬”,充分发挥想象,也可以“悲落叶于劲秋,喜柔条于芳春”,任意抒发情感。正因为小说创作是完全按照创作者的意图和构想而操作的,在整个创作中创作者的“自主权”得到维护、主体性得以发挥,所以小说创作是令人愉快的。影视制作被纳入工业生产的流程中,任何一个制作者都不能恣意妄为,演员、摄影、音响等要受制于导演,导演要受制于制片人,而制片人则又要受制于大众、受制于上帝。换言之,所有的影视制作者,仅仅是工业化生产流程中的一个部件,一颗螺丝钉。他们所从事的是一种劳动,一种谋生的工作,这种工作限制自由、泯灭个性,只能令人痛苦,无多少快乐可言。

      小说创作是一种自主行为,小说家有权决定一切,诸如题材的选择、人物的塑造、情节的设置、主题的传达等,很少受到外力的干扰;而影视制作要受到工业化制作、现代化传播和大众化审美的多重规范和制约。比如,从题材上看,写什么不写什么,不是某一个人所能决定了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众。20世纪40年代,广播连续剧作为电视剧的前身在美国出现时,因为消费对象主要是家庭主妇,所以它的题材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家庭生活、法庭内外、婚姻周折、社会犯罪、商场风波、医疗事故。80年代美国电视剧的制片人所感兴趣的仍是有关儿童、婚姻、旅游、探险、性爱、金融、犯罪等方面的故事。[3] 在影视制作中,常常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命题作文式”,一是“量体裁衣式”。所谓“命题作文式”,就是制片方向编导等主创人员确定作品的题材。比如,电视剧《大法官》的创作就是这样。当法院和民众都期待着法官走下神圣的法庭,作为艺术形象走进文艺作品,走进老百姓的视野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宣传处便找到了张宏森编剧,结果《大法官》取得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所谓“量体裁衣式”,主要是指为影视明星写剧本。影视作为文化工业产品,自然离不开品牌,而明星就是品牌。因为“明星凭借在话语中构建起来的身份在经济结构中进行商品交易,所以,电影明星是独特并被商品化的人。他们为电影工业建立一种‘品牌价值’和‘保证价值”’。[4] 因此,为明星找题材,为明星编故事,已成为影视制作获取成功的一种有效选择。

      小说创作是一次性行为,具有不可重复性。也就是说,小说一问世便宣告创作活动结束,作者一般情况下不会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二度创作。像张爱玲把《十八春》删改成《半生缘》、在《金锁记》的基础上写成《怨女》之类的创作,毕竟是少见。何况《怨女》之于《金锁记》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重复,其中包含着创新的内容。小说创作追求独一无二性,堂·吉诃德、于连、葛朗台、安娜·卡列尼娜、贾宝玉、阿Q是“这一个”,《堂·吉诃德》、《红与黑》、《欧也妮·葛朗台》、《安娜·卡列尼娜》、《红楼梦》、《阿Q正传》是“这一本”。艺术贵在创新,切忌重复。影视制作也要求创新,但并不拒绝重复。影视制作由于凭借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标准化的生产,则把个体创造性转为机械复制性,把艺术创作的惟一性转为工业化的重复性。完全可以说,影视制作一定意义上就是工业生产线的“流水作业”。且不说西方电影史上的小说名著被无休止的改编,也不说日本导演黑泽明两次改编芥川龙之介的小说《筱竹丛中》,前一次失败,后一次成功。仅就我国影视现状来说,重复已成了一种时尚。电影《少林寺》一炮打响,便有《武林志》、《少林小子》、《少林俗家弟子》等影片一哄而上,掀起了“武打片热”。《戏说乾隆》走俏,电视屏幕上就刮起“戏说”风。《还珠格格》吸引观众,就续集不断。《激情燃烧的岁月》火了,就有《军歌》来赶场。如果说当年《南征北战》、《渡江侦察记》以及“样板戏”的重拍是完成政治使命,那么现在《烈火金刚》、《林海雪原》等电视剧解构“红色经典”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商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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