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对民办学校进行资助的合理性。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把国家公共财政收入的一部分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拨付给学校,这里的学校既包括公办学校也应包括民办学校。 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以下可能路径: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的资助,包括拨付生均经费、提供奖励性资助、给予税收优惠、对具体项目的资助以及为学生个人提供学费补贴、奖学金、助学金等;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资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共财政的资助对象应限定在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应该是规范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制度,这样的制度能够体现出民办学校他治与自治的有机结合。政府投入的公共资金,无论是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还是对具体项目的资助以及对教师的资助,都不会对民办学校的产权关系带来任何影响。公共财政投入到民办学校之后,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