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历程 教育法学是一个以法学和教育学的方法论为基础,以教育法为学科对象,研究教育关系的法律调节的特定的知识部门,对于教育法制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教育法学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它是随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30年来,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从无到有、从幼稚到逐步成熟,取得的进展是令人瞩目的。这一发展大致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教育法学研究的初始期(1979—1984年) 新时期对教育法学的关注萌芽于1979年,表现为1979年《光明日报》的几篇呼吁制定教育法的文章以及可查到的三篇文献。[1]1980年,我国第一部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颁布,标志着新时期教育法制的开始,至此学术性论文开始出现,数量逐步增加。由于法制建设刚刚起步,人们的法制意识与观念还很薄弱,指导法制建设的理论水平很低,因此,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对我国教育立法的重要性、迫切性的论证以及对美国、日本、联邦德国、前苏联等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状况的介绍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教育立法问题的文章多限于对单项教育法规的研究,如民族教育立法、初等教育立法、高等教育立法、教师法等。198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教育立法座谈会,会后各地报刊登载了有关阐述教育法的论文,推动了我国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工作。同年12月18日,《中国教育报》刊登了《抓紧教育立法开展教育法学研究》一文,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体系”的概念,勾勒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围,并对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做出了界定,从而为教育法学在未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二)教育法学研究的全面开展期(1985—1995年)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加强教育立法的工作”。搞好教育立法是把教育摆到战略重点地位的法律保障,也是全面、彻底落实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一项根本措施。为了搞好教育立法,需要做很多工作,而开展教育法学研究则是当务之急。与《决定》精神相呼应,仅1985年我国就有十多篇与教育法相关的论文发表,教育法学的发展开始步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我国教育界与法律界真正开始关注教育立法问题,教育法理论研究滞后的状况开始得到改善。而其后一系列教育法规、规章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 在这一阶段,中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拓展,开始有教育法学研究专著、教材出版。[2]这一时期呼吁与探讨教育立法依然是学者最为重视与关注的问题,受教育权、教师权益、学校地位等教育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开始进入研究视野,内容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整体探讨教育法问题,如教育立法的意义、性质、地位、教育法的原则、调整方法、教育法的体系结构等;二是教育基本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立法研究;三是国外教育立法的实践与理论。同时,还对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问题,如教育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概念界说、研究对象、学科特点、研究范畴乃至学科性质等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为创建我国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3] 1987年,北京师范大学率先在教育系本科生中开设教育法专题讲座。1991年,我国第一篇教育法学方面的博士论文《教育立法的实践、理论与问题》获得通过,[4]论文提出了教育法学的一些核心概念与范畴,如教育立法、教育法体系、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受教育权利、学校事故等,成为当前教育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石,为构建教育法学独特而科学的理论框架奠定了基础。1993年,湖南省教委创办了我国第一家研究教育与法律的专业期刊《教育政策法规研究》。1994年,开始设立教育管理与法律研究方向,并招收硕士研究生,首次开设硕士阶段教育法学课程。至此,教育法学作为一个通过法学视角分析教育及学校法律问题的独特研究领域,成为教育学科群中的一门应用学科。1994年,全国教育学研究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在天津召开了教育法学术研讨会,商议成立全国教育法学专业委员会事宜。1995年5月,在苏州召开了有关学术讨论会。 (三)教育法学研究的深入期(1995—2005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体系。这一阶段,有关教育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司法开始介入教育领域,不但对现行教育法律体系提出挑战,对教育法制建设提出一些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大大推动了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工作。可以说,来自法律实践领域的新问题是促进教育法发展的一种新动力,推动着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同时也成为教育法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